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出售资产事项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所做出的决策,有利于调整公司资产、业务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3、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公司就出售资产事项涉及的各项工作,有助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顺利进行。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关联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黄纲 张慧 方先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