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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德曼: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主管地方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报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活动。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规定进行核查。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十三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独立董事应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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