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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盛教育:关于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0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盛教育”、“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提起仲裁及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公司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21】京仲案字第1207号),公司与王静(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因《王静与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三品恒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回购协议》争议一案,仲裁庭于2021年3月30日开庭审理,并于近日出具《裁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周岩、韩大伟

被申请人:王静

2、仲裁请求

(1)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依约支付股份回购款共计7,200.1846万元(本金为6385万元,利息以年利率12%为标准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其中本金1,585万元部分的利息,自2019年12月5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204.2696万元,其中本金900万元部分的利息,自2019年12月5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115.9890万元,其中本金3,900万元部分的利息,自2019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494.9260万元。)

(2)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依约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共计

67.1850万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以逾期支付第二期回购款的1709.5419万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数额,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按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分之一标准计算的金额为5.1286万元;自2020年9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62.0564万元。应付第三期回购款5,410.9150万元部分计算的违约金数额,以此为基数按违约天数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从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期间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

前两项仲裁请求合计7267.3696万元。

二、案件裁决情况

2021年5月6日,北京仲裁委作出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的股份回购价款72001846元,以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38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的股份回购款;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的逾期支付股份回购款的违约金261559.91元,以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120456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00000元;

4、本案仲裁费517892.70元(其中仲裁员报酬293458.46元、机构费用224434.24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517892.70元。

上述裁决各项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被申请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将依据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裁决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其他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21】京仲案字第1207号)。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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