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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科技: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7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天科技”)于2024年2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费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费占军:

经查,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科技)、费占军作为一致行动人,于2024年1月2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买入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股份)股份540.50万股,占东港股份总股本的

0.99%,导致新天科技、费占军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4.77%增加至5.76%。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在拥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你们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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