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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关于担保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9

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24-021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和2023年12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四次会议和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保证子公司向业务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供应链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其它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等)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外汇远期结售汇以及衍生产品等相关业务)或其他日常经营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融资租赁、保理、保证、代付等业务)的顺利完成,为子公司提供人民币215,000万元担保额度。其中,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170,000万元,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45,000万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

二、担保概述

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子公司赣州金信诺电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电缆”)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支持赣州电缆的业务发展,公司为其前述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2,600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额度在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截至目前担保余额可用担保额度是否关联担保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电缆70.82%30,000.008650.2521,349.75

三、被担保人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赣州金信诺电缆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肖东华
注册资本7,700万人民币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开发区香港工业园(北区)工业四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796961519D
成立时间2006-12-27
营业期限2006-12-27至2026-12-26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医用口罩生产,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医用口罩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东关系公司持有赣州金信诺电缆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

(二)被担保方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816,508,007.40815,391,146.86
负债总额601,893,664.90577,435,076.97
净资产214,614,342.50237,956,069.89
营业收入748,655,721.83483,579,567.68
利润总额49,083,915.5625,918,290.24
净利润44,608,758.1123,321,836.76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甲方):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

2、保证人(乙方):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赣州金信诺电缆技术有限公司

4、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

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金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2,600万元。

7、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变更而减免。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245,49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129.67%;公司及子公司审议通过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235,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124.13%,对外担保额度为10,4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5.54%。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不超过60,186.80万元人民币(其中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56,318.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31.79%。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形,无涉及诉

讼的担保金额情形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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