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
大华核字[2021]0010074号 |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截止2021年6月30日)
目 录 | 页 次 | ||
一、 |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 1-2 | |
二、 |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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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1] 0010074号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莱特公司)编制的截止2021年6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宝莱特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宝莱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宝莱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大华核字[2021] 0010074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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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宝莱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宝莱特公司截止2021年6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鉴证报告仅供宝莱特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宝莱特公司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洪梅生 | |||
中国·北京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张辉 |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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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情况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831号文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19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截止2020年9月10日,本公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219,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玖佰万元整),保荐及承销费用、发行手续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资信评级及信息披露等全部发行费用(含税)合计人民币6,701,900.00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79,352.82元,不含税金额为6,322,547.18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上述全部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6,322,547.1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2,677,452.82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贰佰陆拾柒万柒仟肆佰伍拾贰元捌角贰分)。
截止2020年9月10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0]00053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 账号 | 初时存放金额 | 截止日余额 | 存储方式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 | 820000644101022 | 154,500,000.00 | --- | 活期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唐家支行 | 2002021729100509347 | 60,000,000.00 | --- | 活期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 | 820000511901025 | --- | 73,397,141.80 | 活期 |
合 计 | --- | 214,500,000.00 | 73,397,141.80 | --- |
注1:因本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广东宝莱特血液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账户820000644101022于2020年12月31日注销,余额转入账户820000511901025。
注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唐家支行,账户2002021729100509347于2021年6月23日注销。
注3:账户应有余额103,397,141.80元,包含利息净额、现金管理收益及部分发行费用使用自有资金支付,未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其中:820000511901025账户有30,000,000.00元转入820000511920017账户进行现金管理未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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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初时存放金额为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含税)人民币4,500,000.00元后,实际到账金额。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本公司未变更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2020年10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500.02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0月27日出具了《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8280号),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均出具了明确同意意见。上述先期投入资金1,500.02万元已于2020年11月置换完毕。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本公司不存在将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的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的对照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情况不存在差异。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详见附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说明
由于本公司“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中的子项目“血液净化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后产生的效益将主要在本公司的整体利润中体现,因此无法单独核算其效益。
(三)未能实现承诺收益的说明
本公司“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中的子项目“血液净化产业基地项目”尚在建设期,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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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相关资产运行情况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中不存在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五、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2020年9月1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宝莱特血液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血净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5亿元的额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的现金管理产品。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截止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如下:
受托方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 | 认购金额(万元) | 起息日 | 到期日 | 预期年化收益率 | 备注 |
广州银行珠海拱北支行 | 公司红棉理财-88天广银稳富人民币理财产品 | 保本浮动收益型(低风险型) | 10,000.00 | 2020年9月28日 | 2020年12月25日 | 3.00% | 到期赎回 |
广州银行珠海拱北支行 | 七天单位通知存款 | 保本保息 | 13,000.00 | 2020年12月28日 | 7天到期自动滚存 | 人民银行基准利率1.35%上浮50% | 到期赎回 |
广州银行珠海拱北支行 | 智多宝存款 | 保本保息 | 3,000.00 | 2021年2月4日 | 2024年2月4日 | 3.4% | 到期前可自主取出 |
六、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103,397,141.80元,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47.21%。尚未使用资金将按原计划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中。
七、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0年11月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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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3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血净公司、微康科技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管理架构,提高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血净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同时对公司于2020年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由血净公司变更为宝莱特公司,该项目的投资金额、用途、实施地点等其他事项不变。2021年4月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1年4月30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签订了相应保荐协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开源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财通证券承接,开源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财通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并承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剩余持续督导期内(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督导工作。鉴于保荐机构发生变更,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宝莱特公司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宝莱特公司与保荐机构财通证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于2021年6月29日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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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212,677,452.82 |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112,489,994.52 | |||||||||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112,489,994.52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2021年:28,481,897.48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2020年:84,008,097.04 | |||||||||
2019年:--- | ||||||||||
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 | |||||||
序号 | 承诺投资项目 | 实际投资项目 |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 |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 |
1 | 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 | 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 | 153,657,452.82 | 153,657,452.82 | 53,467,584.08 | 153,657,452.82 | 153,657,452.82 | 53,467,584.08 | -100,189,868.74 | 34.80 %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补充流动资金 | 59,020,000.00 | 59,020,000.00 | 59,022,410.44 | 59,020,000.00 | 59,020,000.00 | 59,022,410.44 | 2,410.44 | 不适用 |
合计 | --- | --- | 212,677,452.82 | 212,677,452.82 | 112,489,994.52 | 212,677,452.82 | 212,677,452.82 | 112,489,994.52 | -100,187,458.30 | --- |
注1:“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大于募集资金投资总额2,410.44元,系募集资金产生利息收入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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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实际投资项目 | 截止日投资项目 累计产能利用率 | 承诺效益 | 最近三年实际效益 | 截止日累计 实现效益 | 是否达到 预计效益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2019 | 2020 | 2021 | ||||
1 | 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 | --- | 146,194,300.00 | --- | --- | --- | --- | 尚在建设期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不适用 | --- | --- | --- | --- | --- | 不适用 |
注1:“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项目包括血液净化产业基地项目和血液净化研发中心项目两个子项目,其中血液净化产业基地项目建设期为39个月,项目投产后预计正常年净利润为14,619.43万元;血液净化研发中心项目建设期为36个月,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