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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莱特: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及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30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及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31号文)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于2020年9月4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19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截止2020年9月10日止,本公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219,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玖佰万元整),保荐及承销费用、发行手续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资信评级及信息披露等全部发行费用(含税)合计人民币6,701,900.00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79,352.82元,不含税金额为6,322,547.18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上述全部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6,322,547.1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2,677,452.82元(大写贰亿壹仟贰佰陆拾柒万柒仟肆佰伍拾贰元捌角贰分),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20]00053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对募集资金的存储 、使用、审批、变更、监督及使用情况披露等进行了规定,以保证专款专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2020年9月14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源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唐家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广东宝莱特血液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血净公司”)与开源证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12月25日公司与开源证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实施审批和监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公司现有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账户状态
广东宝莱特血液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820000644101022-已销户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唐家支行2002021729100509347补充流动资金本次销户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820000511901025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正常

三、募集资金账户注销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使用完毕,并已完成了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

公司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注销前专户余额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唐家支行2002021729100509347补充流动资金0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并已于近期完成注销手续。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源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

海唐家支行签署的有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除以上账户外,公司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正常使用。

四、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2021-042)。公司于 2021年4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2021年4月30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签订了相应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开源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财通证券承接,开源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

鉴于保荐机构发生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度》等有关规定,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财通证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重新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内容如下:

协议主体:

甲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20000511901025,截止2021年4月30日,专户余额为123,858,832.6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乙方只接受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作为专户资金划转凭证,经乙方有权人签批后,方能办理监管账户资金划转业务。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由亚冬 、 胡凤兴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伍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十、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如果资金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发生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系统故障的等),致使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政策的限制,导致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资金划转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甲、丙两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资金划转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资金划转,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销户证明文件;

2、公司与财通证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6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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