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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尔新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6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监事会召集人、监事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六条 监事应当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未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第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设监事三人,其中,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二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一人。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的有:

a.公司监事会;b.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

(2) 监事会或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向股东大会提交下列文件:

a.关于选举某监事候选人为公司监事的提案;b.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情况介绍;c.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证明。

(3) 选举

选举监事适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程序,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通过。

第十条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决定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更换。

监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撤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1)因公司股权关系发生变化,原提名该监事的股东持有股份降低到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下,或因股份转让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东发生变更,且其他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该监事继任的;

(2)监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

(3)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拒不履行监事职责的;

(4)监事在任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5)监事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监事义务或因重大过错或过失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发生上述的(2)、(3)、(4)、(5)项情形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出撤换监事的提案。

第十三条 发生上条第(2)、(3)、(4)、(5)项情形之一的,经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应当撤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五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总人数少于应有人数的1/2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建议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六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七条 除因上述情形导致的监事撤换、辞职或任期届满,任何监事不得擅自离职。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传真送达、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召开临时监事会时,应在3日前书面、电子邮件、电话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公司各监事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出席会议的监事不足监事总人数的1/2,则监事会会议延期至有1/2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如确实因故不能,应当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分为现场出席开会方式和通讯方式。

第二十六条 以现场出席方式(包括通过视频和电话等方式)开会的,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签到本上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作为计票人。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对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拟订修改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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