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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医药: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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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公司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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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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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董事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公司交易事项(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关联交易事项达到如下标准的,应由董事会作出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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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项的交易不含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于本条上述第(一)至(六)规定。已按照本款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所明确规定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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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提供担保、对外捐赠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公司的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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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及提案规则

第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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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该委托的董事不计入实际出席人数。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各项议案应送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将各项议案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议案内容应当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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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五条 有关公司中、长期规划由董事长负责组织拟订;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裁负责组织拟订。前述方案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第十六条 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拟订,并由总裁向董事会提出。

第十七条 有关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和支付方式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拟订,并由其向董事会提出。

第十八条 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董事长、总裁委托财务负责人拟订,并由总裁向董事会提出。

第十九条 有关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兼并、置换,由董事长负责组织拟订,并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聘请行业领域内的专家,及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认真讨论评审;

(二)如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股东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讨论评审的基础上拟订具体方案,该方案应当充分说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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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盈利预测、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二十条 有关公司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由董事长负责组织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一条 有关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由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拟订议案并向董事会提出,该议案应详细说明关联企业或关联人士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交易性质、交易方式、有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价格或定价方式、对公司是否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律师、资产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有关公司的重大担保、贷款的方案由财务负责人拟订议案并向董事会提出,该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第二十三条 有关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由董事长、总裁按照权限提出。

第二十四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裁负责拟订,并由其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在讨论议案过程中,若董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则在董事单独就该问题或部分内容的修改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可在会议上即席按照表决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第四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在召开十日以前,临时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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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召开前二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由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发送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全体董事及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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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接到会议通知的人员,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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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并存档保管。

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表决规则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如董事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

董事会表决票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与会董事应当从同意、反对和弃权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四条 表决票应在董事会就每一审议事项表决之前,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收回。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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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票”。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事项应当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董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提案的主导意见等。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亦不应计入有表决权的法定人数,但该董事可以出席会议并阐明意见。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上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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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父母。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遵守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裁外的其他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议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

(一)准时到会,按指定的位置就座;

(二)发言简明扼要,针对会议议案;

(三)自觉维护会场纪律和正常秩序。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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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含电子签名)。公司监事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享有与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同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若公司由于其他紧急或特殊情况召开临时会议,需要以通讯方式表决,即在公司送达的表决票上明确写明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并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将该表决票以及董事的书面意见邮寄、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至公司住所地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讯表决应以通讯表决中规定的最后时间为表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结束后,未表达意见的董事,视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投票,应当从出席会议的董事中至少选举两名董事参加清点,并由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进行监督,清点人代表应当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董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算;如果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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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五十二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该董事应承担之责任。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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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五十六条 若由于时间紧迫无法在会议结束后立即整理完毕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整理完毕,并将会议记录以专人送达,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依次送达每位董事。每位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三日内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将签字后的会议记录以专人送达,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公司。若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意见按照前述规定的时间及方式送达公司。

若确属董事会秘书记录错误或遗漏,董事会秘书应作出修改,董事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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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一经形成或决议,即由决议所确定的执行人负责组织执行和落实,并将执行结果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秘书负责督办执行情况。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表决票、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照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不少于”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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