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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正: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5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的相关要求,为明确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通过多种渠道认真听取与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远期战略发展目标,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积极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应基于合理投资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中长期发展目标、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营运资金需求、未来资本性支出等因素,保障公司落实积极、连续和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2、在当年盈利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3、现金分红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5%,连续三年累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连续三年实现的母公司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5、前条所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7、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8、若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做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此类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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