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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通科技: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5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了完善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学习和培训。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听取公司经营管理层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事项予以关注和安排实地考察。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第六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独立董事(具体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商,并予以确定。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及相关涉及人员负有保密

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独立意见。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 3 月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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