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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通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5

证券代码:300211 证券简称: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6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注册资本拟变更的情况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归属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于2023年8月25日上市流通。本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为52,50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303,359,723股增加至303,412,223股。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归属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于2023年12月4日上市流通。本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为495,00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303,412,223股增加至303,907,223股。

鉴于上述事项,公司拟将注册资本变更如下:原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3,359,723元,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3,907,223元。

二、本次公司章程拟修订的情况

结合上述公司注册资本等信息变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335.9723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390.7223万元。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0,335.9723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0,335.9723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公司股份总数为30,390.7223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0,390.7223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a)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b)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集人、会议的方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a)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c)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或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七十六第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八)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九)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三)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八)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应当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5、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6、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7、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8、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9、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证券监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 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证券监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 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O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可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可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 (5)在公司当年未实现盈利的情况下,公司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 (5)在公司当年未实现盈利的情况下,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6)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或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认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可能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情形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6)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或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如果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1)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2) 对于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当年的定期报(2)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如果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6、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1)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2) 对于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
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本次注册资本变更暨《公司章程》的修订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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