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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地了解和核查,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2)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2、关于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7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7月27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3.86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12名激励对象授予1,546.36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马敬仁、蔡敬侠、刘泽华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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