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珠海港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禹城宝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机械”)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拟向控股股东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珠海港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瑞保理”)申请办理商业保理业务,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融资期限不超过6个月,融资成本不超过市场平均定价水平。
经过对上述交易事项的充分了解和讨论,我们认为上述业务系关联交易,且该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保障公司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子公司签订业务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意见
为保障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与控股股东珠海港集团的子公司港瑞保理和珠海港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惠租赁”)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港瑞保理和港惠租赁在《框架协议》签署并生效后12个月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授信融资额度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具体额度使用以具体合作项目开展为准。授权公司经营层与港瑞保理和港惠租赁对接具体方案,决定具体的交易事项,并由董事长或财务总监签署相关协议。
经过对上述交易事项的充分了解和讨论,我们认为上述业务系关联交易,且该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保障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收购关联方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意见
为做优公司能源运营业务,以热电联产能源运营为基础,拓展业务领域,打造绿色能源运营板块,经友好协商,公司拟收购公司关联方山东齐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经过对上述交易事项的充分了解和讨论,我们认为上述业务系关联交易,且该关联交易事项是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收购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审核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
郭国庆赵西卜唐炯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