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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达: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2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基于时空智能技术的应急管理平台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与公司的整体业务规划相匹配,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基于时空智能技术的应急管理平台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为测绘公司。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陆正华 李卫宁 徐 佳

日期:2021年06月0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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