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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环保: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2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专职人员担任,至少应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

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第九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监事会授权开展工作,对监事会负责。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监事会检查公司的财务分为日常检查、半年检查和年度检查。监事会的日常财务检查一般可根据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每月财务报表、季度分析报告等资料进行分析、复核、抽查,公司财务部门应予协助。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召开监事会讨论并提出建议。监事会对公司的半年检查和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核查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和对社会披露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等资料。

(三)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时,应当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前述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监事会可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报告;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职责时,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的义务;

(二)重大活动和重大事项披露的义务;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在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分立等事项中,对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监事应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丙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业务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质疑。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予以协助,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除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外,还可以列席总裁办公会。公司应当为监事与董事、总裁和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六)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的十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或已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监事根据本规则第十七条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可以放弃要求获得监事会会议通知权利。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至少有两名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提供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授权委托书上应载明授权范围、内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一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授权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参加何时何地什么名称的会议、委托参加哪些内容的讨论并发表意见、委托对哪些议案进行表决、对各议案的表决态度等内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并宣布会议议程。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五章 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

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议。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监事会现场会议以举手或书面投票方式表决。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监事能听清其它监事发言,并进行互相交流。监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监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若监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监事或其委托的其它监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本规则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监事会决议。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不同意见。保留个人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监事职务。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提案都必须由提案人或监事会召集人指定的人员发言,说明本提案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对重要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书面调查核实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三十三条 当提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议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提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将所议事项的决议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委托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作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

施,修订亦同。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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