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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环保: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作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的发展情况,没有损坏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阅读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了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比较健全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实际工作需要;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3,682.48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的1.38%、净资产的2.2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其他外部单位的担保,也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四、关于2020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将为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及贴现、保函等信贷业务所需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被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银行授信主要为满足各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事项没有对上市公司构成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关于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同意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核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已向张烨等4名激励对象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如果在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前进行回购,则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91,500股限制性股票;如果在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后进行回购,则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18,950股限制性股票。

六、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稳定,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稳健的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品种,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6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品种。

七、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内容,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本次续聘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张阳 唐后华 李激

2021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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