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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止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事务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

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各自权

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因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

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四)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

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关联方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监事会可代为履行。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

检查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公司借支或报销

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监事为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可以按照公司费用管理规定借支和报销有关费用。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

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裁是直接

主管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

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和相应的

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批准资金支付,并向财务人员出具资金支付指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也不得违背相应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依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

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

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

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防止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公司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总裁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九条 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

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公司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

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

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

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违反本规定,向关联方支付资金的,

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给予相应处分,包括扣减其报酬,责令其立即追回有关款项,依法免除其职务,必要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损失。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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