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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召集人(即审计委员会主席,以下简称“主席”)应当为独立董事并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主席提议不定期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召开前3天、定期会议召开前7天须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或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期限通知要求。

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出席,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必要时,该等中介机构亦可以列席会议。相关中介机构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因聘请中介机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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