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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臣倍健: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8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64号)同意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2021年4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19,288,209股,发行价格为26.20元/股,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25,351,075.80元,扣除主承销商发行费用33,128,721.41元(含增值税)后的出资款为3,092,222,354.39元,扣除其他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共计2,830,279.62元,加上直接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的主承销商发行费用增值税进项税1,875,210.65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091,267,285.42元。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缴纳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资金验资报告》([2021]京会兴验字第02000004号)。认购资金已于2021年4月30日从主承销账户划转到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5月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1]21002540038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相关银行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

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湾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国际大厦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行账户号码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湾支行2002027929100199833补充流动资金及澳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834,564,100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120907043310833数字化信息系统项目299,440,000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国际大厦支行8110901012501287171珠海生产基地四期扩产升级项目437,520,300

注:“澳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下属公司BIOCARNA PTY LTD(澳洲佰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洲佰澳”),后续公司将根据该项目建设进度,除置换募投项目前期投入资金外,剩余资金将以增资方式转入澳洲佰澳的募集资金专户(澳洲佰澳募集资金专户尚在筹设中,开立后各方将另行签署监管协议)。截至2021年5月10日,公司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行账户号码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3602028529209999986珠海生产基地五期建设项目1,519,742,885.42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湾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国际大厦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丙方为中信证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和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湾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国际大厦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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