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五月
2-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64号)批复,同意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汤臣倍健”、“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作为汤臣倍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汤臣倍健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汤臣倍健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汤臣倍健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1年4月22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22.76元/股。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结果,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6.20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92.09%。
2-2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19,288,209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3家,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 (元) | 限售期(月) |
1 | 孙惠刚 | 45,801,526 | 1,199,999,981.20 | 6 |
2 | 齐鲁中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齐鲁中泰定增2号私募股权基金 | 19,045,801 | 498,999,986.20 | 6 |
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862,595 | 205,999,989.00 | 6 |
4 | 珠海润格长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668,320 | 200,909,984.00 | 6 |
5 |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725,190 | 149,999,978.00 | 6 |
6 |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 5,701,958 | 149,391,299.60 | 6 |
7 | 南京融京健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80,152 | 119,999,982.40 | 6 |
8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3,818,702 | 100,049,992.40 | 6 |
9 |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卓越锦绣1号资产管理产品 | 3,816,793 | 99,999,976.60 | 6 |
10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816,793 | 99,999,976.60 | 6 |
11 | 上海申创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16,793 | 99,999,976.60 | 6 |
12 | 上海申创浦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16,793 | 99,999,976.60 | 6 |
13 | 上海申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16,793 | 99,999,976.60 | 6 |
合计 | 119,288,209 | 3,125,351,075.80 |
(四)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125,351,075.80元,扣除主承销商发行费用33,128,721.41元(含增值税)后的出资款3,092,222,354.39元,扣除其他不含增
2-3
值税发行费用共计2,830,279.62元,加上直接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的主承销商发行费用增值税进项税1,875,210.65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091,267,285.42元。
(五)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内部决策程序
2020年6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020年7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2020年9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2020年11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2-4
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议案。2020年12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0年12月2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2021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64号),同意汤臣倍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过了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批复,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1年4月13日向深交所报送《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共计160名特定投资者。自2021年4月21日(T-3日)《认购邀请文件》发送投资者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即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到山东省新动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伍超全、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投资策略有限公司、深圳市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计6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的见证
2-5
下,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文件》。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核查,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2021年4月26日上午9:00-12:00,在《认购邀请文件》规定时限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23份《申购报价单》。截至4月26日中午12:00前,除3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余20家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文件》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均为有效申购。
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发行对象类别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 有效 |
1 | 伍超全 | 自然人 | 23.00 | 10,000.00 | 是 |
22.88 | 10,000.00 | ||||
22.77 | 10,000.00 | ||||
2 | 贵州铁路人保壹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其他 | 25.87 | 10,000.00 | 是 |
3 | 北京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其他 | 24.50 | 10,000.00 | 是 |
4 | 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 | 24.50 | 10,000.00 | 是 |
5 |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丰收3号私募基金 | 其他 | 24.75 | 20,000.00 | 是 |
6 | Goldman Sachs&Co.LLC | 其他 | 25.20 | 32,940.00 | 是 |
23.50 | 42,940.00 | ||||
7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公司 | 23.66 | 16,100.00 | 是 |
8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 | 28.50 | 10,005.00 | 是 |
9 | 孙惠刚 | 其他 | 28.56 | 30,000.00 | 是 |
2-6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发行对象类别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 有效 |
27.56 | 60,000.00 | ||||
26.56 | 120,000.00 | ||||
10 |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卓越锦绣1号资产管理产品 | 保险 | 27.58 | 10,000.00 | 是 |
25.68 | 10,100.00 | ||||
22.76 | 10,200.00 | ||||
11 | 齐鲁中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齐鲁中泰定增2号私募股权基金 | 其他 | 30.20 | 49,900.00 | 是 |
12 |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 其他 | 26.20 | 15,000.00 | 是 |
25.10 | 18,250.00 | ||||
23.10 | 24,750.00 | ||||
13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其他 | 25.50 | 11,900.00 | 是 |
22.79 | 12,100.00 | ||||
14 | 顾全梅 | 自然人 | 26.09 | 13,000.00 | 是 |
1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公司 | 26.06 | 23,210.00 | 是 |
24.85 | 28,440.00 | ||||
24.27 | 32,670.00 | ||||
16 | 上海申创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其他 | 26.50 | 10,000.00 | 是 |
17 | 上海申创浦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其他 | 26.50 | 10,000.00 | 是 |
18 | 上海申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其他 | 26.50 | 10,000.00 | 是 |
19 |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其他 | 26.53 | 15,000.00 | 是 |
20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公司 | 26.50 | 20,600.00 | 是 |
24.50 | 25,400.00 | ||||
24.00 | 25,700.00 | ||||
21 | 南京融京健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其他 | 27.19 | 12,000.00 | 是 |
26.19 | 13,500.00 | ||||
25.19 | 15,000.00 | ||||
22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 | 26.85 | 10,000.00 | 是 |
24.53 | 20,000.00 | ||||
23.50 | 28,000.00 | ||||
23 | 珠海润格长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其他 | 27.00 | 20,041.00 | 是 |
26.55 | 20,091.00 |
2-7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发行对象类别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 有效 |
25.01 | 20,141.00 |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依据投资者填写的《申购报价单》,并根据《发行方案》、《认购邀请文件》中规定的认购对象和认购价格确定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26.20元/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119,288,209股,募集资金总额3,125,351,075.80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864号文核准的股数上限以及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股数上限,未超过募投项目资金总额上限312,535.11万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3家,均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未有不在邀请名单中的新增投资者。
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 (元) | 限售期(月) |
1 | 孙惠刚 | 45,801,526 | 1,199,999,981.20 | 6 |
2 | 齐鲁中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齐鲁中泰定增2号私募股权基金 | 19,045,801 | 498,999,986.20 | 6 |
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862,595 | 205,999,989.00 | 6 |
4 | 珠海润格长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668,320 | 200,909,984.00 | 6 |
5 |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725,190 | 149,999,978.00 | 6 |
6 |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 5,701,958 | 149,391,299.60 | 6 |
7 | 南京融京健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80,152 | 119,999,982.40 | 6 |
8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3,818,702 | 100,049,992.40 | 6 |
9 |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卓越锦绣1号资产管理产品 | 3,816,793 | 99,999,976.60 | 6 |
10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816,793 | 99,999,976.60 | 6 |
11 | 上海申创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16,793 | 99,999,976.60 | 6 |
12 | 上海申创浦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16,793 | 99,999,976.60 | 6 |
13 | 上海申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16,793 | 99,999,976.60 | 6 |
合计 | 119,288,209 | 3,125,351,075.80 |
2-8
本次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核查,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本次发行获配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四)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1、孙惠刚、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2、齐鲁中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齐鲁中泰定增2号私募股权基金、珠海润格长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申创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申创浦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申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2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7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6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3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4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韶夏资本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滨江壹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1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股债平衡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及诺德基金浦江5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手续。
2-9
4、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5、南京融京健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为投资目的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无需再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6、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保险机构,以其管理的卓越锦绣1号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文件》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孙惠刚 | C5级普通投资者 | 是 |
2 | 齐鲁中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齐鲁中泰定增2号私募股权基金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4 | 珠海润格长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5 |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C4级普通投资者 | 是 |
6 |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7 | 南京融京健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C4级普通投资者 | 是 |
8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9 |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卓越锦绣1号资产管理产品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0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2-10
11 | 上海申创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2 | 上海申创浦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3 | 上海申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经核查,上述13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缴款与验资情况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配的13名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2021年4月3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2021]京会兴验字第02000004号),截至2021年4月29日止,中信证券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者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3,125,351,075.80元。
2021年4月30日,中信证券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扣除相关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根据华兴会计师2021年5月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1]21002540038号),截至2021年4月30日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9,288,209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6.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25,351,075.80元,扣除主承销商发行费用33,128,721.41元(含增值税)后的出资款3,092,222,354.39元,扣除其他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共计2,830,279.62元,加上直接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的主承销商发行费用增值税进项税1,875,210.65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091,267,285.42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19,288,209.00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2,971,979,076.42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文件》的约定,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2-11
(七)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其他参与本次发行询价申购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
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安排,亦未接受发行人及上述人员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1年3月16日,发行人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6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进行了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64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2-12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汤臣倍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2-13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张佑君魏宏敏
魏宏敏 | 曾劲松 |
项目协办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