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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戴云虎、宋志栋、陆晓英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2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戴云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宋志栋,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陆晓英,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戴云虎、宋志栋、陆晓英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环境)于2018年1月以现金18.50亿元收购浙江金泰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莱)100%的股权。根据《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戴云虎、陆晓英、宋志栋之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戴云虎、陆晓英、宋志栋作为金泰莱原股东及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金泰莱2017-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3,500

万元、17,000万元、20,000万元和23,500万元,累计不低于74,000万元;其中,承诺期间前三年,金泰莱的实际净利润累计数不低于同期的承诺净利润累计数的百分之九十,即2017年实际净利润不低于12,150万元;2017、2018年实际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7,450万元;2017-2019年实际净利润累计不低于45,450万元。如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金泰莱在承诺期间每一年期末考核实际净利润未能达到前述金额,中金环境在该年度《审计报告》披露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方应当进行现金补偿。承诺期限届满后,中金环境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金泰莱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资产减值测试报告,金泰莱期末资产减值额与利润补偿期间内累计已补偿金额的差额部分,承诺方以现金另行补偿。涉及补偿时,戴云虎、陆晓英、宋志栋按交易前持有金泰莱的股权比例进行分摊,同时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XYZH/2021JNAA70443)、《资产减值测试报告》(XYZH/2021JNAA70588)及中金环境于2021年7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购标的公司业绩对赌完成情况及补偿情况的公告》,金泰莱2017-2020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57,641.09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截至业绩承诺期末,金泰莱减值额为57,436.89万元,根据《补偿协议》,戴云虎、宋志栋、陆晓英分别应补偿30,758.95万元、25,302.31万元和1,375.62万元。中金环境先后于2021

年5月5日、7月26日书面通知戴云虎、陆晓英、宋志栋及时履行承诺补偿义务。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戴云虎、陆晓英、宋志栋均未履行补偿义务,违反了前述承诺。

戴云虎、陆晓英、宋志栋作为中金环境交易对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未能诚实守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戴云虎、陆晓英、宋志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戴云虎、陆晓英、宋志栋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中金环境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

对于戴云虎、陆晓英、宋志栋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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