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 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
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1464号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贵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进行专项说明。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规定执行了专项审核工作,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专项意见提供了基础。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后的准则规定,首次执行该准则应当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准则的规定,本公司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该准则的主要影响如下:
本公司执行上述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审批程序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对2020年1月1日余额的影响金额 | |
合并 | 母公司 | |||
(1)将与合同收入相关的预收款项重分类至合同负债。 |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 预收款项 | -311,838,903.34 | -731,628.89 |
合同负债 | 294,302,487.38 | 710,319.31 | ||
其他流动负债 | 17,536,415.96 | 21,309.58 |
二、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要求。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已经贵公司2020年4月27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批准。
本专项意见是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出具的,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