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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胜风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9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6月18日13:30召开;其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 – 9:25,9:30 – 11:30和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9:15–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卫清东路1988号402会议室

3. 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福林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2人,代表股份169,028,0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50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60,490,3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31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8,537,6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872%。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

8,537,6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8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8,537,6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872%。

3.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邵禛律师、林惠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书面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 审议《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108,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728%;反对2,481,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681%;弃权4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18,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8053%;反对2,481,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0645%;弃权4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302%。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同意为泰胜风能(嵩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

内容详见2021年5月29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1-029)。

议案2 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700,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30%;反对1,633,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664%;弃权69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10,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7381%;反对1,633,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321%;弃权69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298%。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年。内容详见2021年5月29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2021-03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邵禛律师、林惠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6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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