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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技术:对外投资决策制度(2021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8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2021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投资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推进公司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 投资目的:围绕公司战略,获取先进技术、突破重点市场、稳定上游供应、提升产能规模、创造良好收益。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合规性、战略协同、稳健性、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会议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第六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第七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对外项目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提出。

第八条 公司指定的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研究。第九条 投资管理部门认为可行的,应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依据决策权限报相应组织进行决策。第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认为必要时,应当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第十一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要政府部门批文的,还应同时取得相关批文)。

第四章 实施、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经审批后,由投资管理部门或其他指定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管理部门或业务部门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向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或董事会报告,由经营管理团队、董事会视情形决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投资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废除时亦同。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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