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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普生物: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7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4号),同意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普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63,984,674股,发行价格为20.88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5,999,993.12元,扣除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3,979,522.7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322,020,470.3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1月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889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补充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项管理,并于近期与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补充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开户主体开户行专户账号专户金额(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瑞普生物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155350083700730华南生物大规模悬浮培养车间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535008370073,截止2021年12月2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华南生物大规模悬浮培养车间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后续会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金存放方式,并通知丙方。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合理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飞、郭玉良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乙方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本协议项下乙方仅需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对账单、配合查询及履行相应通知等义务,此外,乙方无须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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