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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源: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锐)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锐)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赵锐,女,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主任检验师,1989年本科毕业于北华大学医学检验系,获得医学学士学位;1989年8月至2020年4月,在北京电力医院工作,曾任北京电力医院检验科主任及感染疾控管理处处长。主持或主要负责科研立项30余项;发表SCI及核心期刊学术论文70余篇;副主编及参编撰写专业书籍8本;曾参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2项,共识1项。现任北京电力医院主任。

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10次董事会,5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列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召开董事会次数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召开股东大会次数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事会会议
1010100051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下列有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或独立意见:

序号日期会议事项意见类型
12023年01月1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2、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同意
22023年02月1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1、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同意
32023年03月0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同意
42023年03月23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1、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同意
52023年04月24日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2、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3、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4、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6、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7、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9、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62023年06月0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1、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2、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同意
72023年08月2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关于对外投资暨增资北京良远生物医药研究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3、关于对外投资暨增资杭州纽安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同意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主持日常会议,报告期内对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进行了审核,认为其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定期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审议,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全年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定期与审计部、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交流,并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勤勉尽责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2023年度董监高薪酬方案等进行了审核与监督,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听取了审计部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重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外投资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电话、现场交流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其他事项认真审议,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本年度,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经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核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勤万信”)多年来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认真、严谨,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性、投资者保护能力,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和其具有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续聘中勤万信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并经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核查,公司的薪酬方案兼顾了公正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情况,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利润分配方案

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经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总股本323,905,33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00元(含税)。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盈利水平及财务状况,与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规模相匹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3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

高级副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等议案,聘任张军政先生为总经理,曲云霞女士、于江涛先生为高级副总经理、王实刚先生、张德栋先生、邢小亮先生、毛海湛先生、邹晓文先生、李社刚先生为副总经理,刘爱民先生为财务总监。

经核查,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已征得被聘任人的同意,并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基础上进行,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规范运作》中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2月14日,向公司首席科学家、美国籍员工HerbertWilhelmUlmer(贺博)先生授予3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0元/股。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六)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3名激励对象已退休且未继续在公司任职、2名激励对象因换届选举担任公司监事、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或未完全达标,由公司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共计115.20万股,回购价格为4.96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或未完全达标,由公司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共计15.15万股,回购价格为9.02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经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或因职务变更或离职或退休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或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或未完全达标,公司拟相应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和公司的持续经营,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事项

2023年6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16.75万股。

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相关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切实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四、其他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无提议更换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报告期内,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加强与董监高及核心人员沟通交流,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确保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新的一年,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继续依法合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现场调研等,深入了解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赵锐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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