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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股份:公司章程修订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2024年4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需要,经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51,731,068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551,731,068元人民币。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56,441,803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元人556,441,803民币。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51,731,068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51,731,068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56,441,803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56,441,803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

(五)利润分配的程序

……

董事会拟定涉及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倾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 (五)利润分配的程序 …… 董事会拟定涉及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倾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

(六)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1、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

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 (六)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1、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现金分红政策: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五)利润分配的程序 …… 董事会拟定涉及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修订,以最终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为准。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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