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聘任车万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是在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个人履历、工作实绩、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车万辉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4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财务总监的各项职责。
3、本次对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车万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闫晓田、李惠琴、王伟雄、凤建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