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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照光电: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表:

原内容新内容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应根据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对外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以上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本办法第三十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应根据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四)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对外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以上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本办法第三十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意见;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四) 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情况;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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