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1、会计准则修订
2017年7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将按照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实施日期执行,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将原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因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将与销售商品及与提供劳务相关的预收款项重分类至合同负债及其他流动负债、将客户未使用的返利余额以及顾客未使用的奖励积分的余额重分类至合同负债、将与销售商品及与提供劳务相关的预收款项重分类至合同负债。
(二)本次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新收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财务报表格式的调整仅对财务报表列报产生影响,上述变更对公司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