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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宫泽茹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经了解宫泽茹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其拥有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相应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履职要求,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本次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宫泽茹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刘登清、杨文川、李小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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