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
大华核字[2021]005922号 |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目录 | 页次 | ||
一、 |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 1-2 | |
二、 |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 3 |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1]005922号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1]008585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恒信东方公司编制的后附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该明细表已由恒信东方公司管理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
大华核字[2021]005922号专项核查意见
理保证。
三、专项核查意见我们认为,恒信东方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明细表中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四、编制基础和对分发的限制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恒信东方公司为满足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8585号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本报告仅供恒信东方公司和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使用,且不得分发给除恒信东方公司和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机构和人员。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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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中国·北京 | 敖都吉雅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阿丽玛 | |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公司编制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
具体情况如下:
编制单位: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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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项目 | 本年度 | 上年度 | 备注 |
营业收入 | 330,326,157.73 | 546,414,932.59 | |
减:营业收入扣除项目 | 776,139.83 | 2,505,970.30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776,139.83 | 2,505,970.30 | |
其中:房屋出租及物业水电 | 776,139.83 | 2,505,970.30 | |
其他 |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营业收入和扣除后金额 | 329,550,017.90 | 543,908,962.29 |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