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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935,528,036.31元,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81,328,054.32元,截至2023年

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216,856,090.63元,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94,451,150.92元,根据利润分配应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及合并财务报表的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公司2023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216,856,090.63元。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需求,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拟定2023年度分配预案为:

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二、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亏损,公司不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

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综合考虑公司2024年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同意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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