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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独立董事郑洪涛2023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郑洪涛2023年度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努力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有关议案或议题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自2023年8月21日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后,出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郑洪涛,男,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金融专业博士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内部控制委员会专家。曾就职于光大证券。2001年7月至今历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务部副主任、研究生部主任、教研中心法人治理与风险控制研究中心主任;2020年11月至今任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7月至今任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6次董事会,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
600

未发生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或任职期间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数超过期间董事会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2023年,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次股东大会。

本年度,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两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就关键问题在评议和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

1、2023年8月21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公司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8月29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对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年9月11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对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3年9月22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对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3年10月26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对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年11月27日,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变更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对公司关于变更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2023年按照《公司章程》和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要求,各专业委员会分别就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制度、股权激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专业委员会意见。

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积极参与公司发展规划的制订,对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了建议。

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的规模和人员构成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2023年,本人就《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与各位委员达成一致意见。

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了审阅,发挥了审计委员会专业水平。2023年,本人就《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变更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与各位委员达成一致意见。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积极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发挥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作用。2023年,本人就《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与各位委员达成一致意见。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结合最新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2023年12月修订了《独立董事制度》。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认真关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与年审会计师讨论了年报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督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年度独立审计,确保公司最终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电话、邮件、现场考察等方式加强与公司的沟通,重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外部环境、市场变化等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营动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七)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账册、会议记录等,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股东。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2023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维护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3、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八)其他事项

1、未有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未有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有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报告内容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对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审查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三)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聘任孟楠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李小波先生、王承启先生、宫泽茹女士为副总经理,聘任袁辉先生为财务总监,其中聘任李小波先生为副总经理兼首席技术官,聘任宫泽茹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身份、学历、专业能力及工作经验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应岗位,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四)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作废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作废2020年、2021年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董事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公司股权激励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本着对所有股东负责的态度,诚信勤勉,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责,对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24年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认真尽责、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也衷心希望公司在董事会领导下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不断增强盈利能力,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团队和相关管理

人员,在我们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有效配合和积极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

郑洪涛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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