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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视讯:数码视讯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4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并由其中一名委员担任主席;委员均必须是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由委员共同推荐、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应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会议前期准备等工作。投资评审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成员若干名。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副组长在公司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择优选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适时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对公司经营计划(包括年度经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和担保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通过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和担保、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投资评审小组根据上述资料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就相关项目进行洽谈并达成协议或形成具体方案后,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投资评审小组对上报的协议或具体方案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经讨论通过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任一委员提议召开。提议召开会议的委员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其余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条 须经战略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报送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或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外,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规则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前”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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