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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泰长财”、“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新能科”、“上市公司”、“公司”)2023年度重大资产出售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海新能科《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分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约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约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管理、销售管理、研究与开发、生产与仓储、筹资管理、担保业务、项目管理、投资管理等。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判断类别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资产总额差错金额≥资产总额的1%资产总额的0.5%≤差错金额<资产总额的1%差错金额<资产总额的0.5%
主营业务收入差错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2%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差错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2%差错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b.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c.注册会计师发现的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d.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判断类别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资产总额差错或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1%资产总额的0.5%≤差错或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1%差错或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5%
主营业务收入差错金额或损失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2%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差错或损失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2%差错或损失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做出判断。

1)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a.关键业务的决策程序导致重大的决策失误;b.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c.中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岗位人员流失严重;d.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e.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2)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a.关键业务的决策程序导致一般性失误;b.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c.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d.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3)一般缺陷:除重大、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内控规范体系的要求和公司内控缺陷的认定标准,结合开展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认定:

1、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另外,随着公司发展理念、战略部署、业务范围、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公司的内控也会应时而动,不断调整和持续优化,以更好的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求。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控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工作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真审阅了海新能科《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访谈公司有关人士、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方式,从海新能科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海新能科《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五、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海新能科2023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在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建军陈跃杰韩 朕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0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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