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海新能科: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2024年0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页眉: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页眉: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3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4第十七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产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产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产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产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产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第十七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5第十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第十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0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