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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0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04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至8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作为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

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可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另设副组长1名, 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代为履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公司有关发展战略和投资决策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评审后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原则上应当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3日(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但全体委员同意予以豁免的情况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第二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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