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页眉: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页眉: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 |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实施细则 |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实施细则 |
3 |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技术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技术发展规划和技术决策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技术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技术发展规划和技术决策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
3 |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保存。 |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
4 |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