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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4年0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的规范性,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公司负责对外报送相关信息的人员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告知本制度第九至十二条的相关内容。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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