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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4年0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页眉: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页眉: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3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海新能源
特制定本制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4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及本制度,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及本制度,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主体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5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6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
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第十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第十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8第二十五条 资金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通过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公告。第二十五条 资金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9第三十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签署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使用印章的,应当经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前应当在担保文件盖章登记表上签字。
10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0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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