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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4年0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页眉: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页眉: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规范问答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规范问答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管理制度。
4第二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治理; (五)环境和社会责任; (六)重要事项; (七)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八)优先股相关情况; (九)财务报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治理; (五)环境和社会责任; (六)重要事项; (七)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八)优先股相关情况; (九)财务报告; (十)债券相关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7第二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第二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8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0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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