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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嘉信:关于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0

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华谊嘉信 公告编号:2021-147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公告

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华谊嘉信”)经过自查,截至目前新增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北京东贝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东贝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贝展览”)就与公司子公司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信邦”)违反合同约定未足额支付合同款项一案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本案将于2021年5月开庭审理。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贝展览

被告:华谊信邦

(4)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多份《物品制作委托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制作“XX项目制作物料”,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制作事项,但被告一直未将款项同原告结清。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现仍有1033228元的制作款未予支

付。公司于近日收到朝阳区人民法院寄送的传票。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物料制作款共计1033228元。

(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二)天津迪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赢众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天津迪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迪思”)就与深圳市赢众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赢众通”)违反合同约定未足额支付合同款项一案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本案已于2021年4月开庭。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津迪思

被告:深圳赢众通

(4)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订立了《2018上半年XX科技公关传播月费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2018年1月1日-6月30日的品牌推广、公关传播业务服务,服务费用分为月度费用和项目费用两类,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其中,约定了收费标准及付费规则;项目费用,为超过月度费用之外发生的费用,被告应于收到发票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告逾期支付服务费的,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

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违约金)。发生纠纷时,由甲方(即被告深圳市赢众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同时败诉方应承担对方因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双方订立协议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履行了协议义务,被告以邮件方式对原告的服务事项及服务金额进行了确认。2018年9月12日,被告确认1-6月月度服务费之外的项目服务费为433270.54元。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开具了433270.54元的发票,但是被告以领导不知晓为由退回发票,不予支付。

3、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433270.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33270.5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书生效日止。

(2)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本案已开庭审理,尚未得出进展。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三)天津迪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天津迪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迪思”)就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违反合同约定未足额支付合同款项一案起诉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海口市美兰区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津迪思

被告:海航集团

(4)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订立了《公关广告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2017年-2018年度海航集团公关传播项目服务,包括公关策略、公关规划、公关执行、危机公关、媒体关系、公关培训等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服务费用分为月度费用和项目费用两类,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对于月度费用,被告应于每月25日前支付上月费用;对于项目费用,被告应于收到发票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告逾期支付服务费的,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每日1%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同时,一方违约的,还应当赔偿另一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双方约定将电子邮件、书面方式、即时聊天工具等作为日常工作联系方式。发生纠纷的,由甲方(即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订立合同后,实际履行到2018年7月31日。2018年9月3日,双方以邮件方式确认履行期间(2017年4月10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服务费共计1886484.08元。截至2018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1886484.0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应按照约定于2018年10月10日前支付全部服务费,但是截至2019年1月28日,被告只支付了650000元的服务费,尚有1236484.08元未予支付。

3、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236484.08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82972.61元。

(2)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0000元。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本案被告已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已向海航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二、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由于公司已于2021年3月26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决定书》((2021)京01破申82号),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因此本次披露的诉讼待执行金额最终对于公司债务的影响须由临时管理人或管理人判定。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传票(2020)京0105民初39855号;

(二)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305民初3623号;

(三)民事起诉书;

(四)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申报资料。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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