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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5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议事规则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程序,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四)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六)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指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经与会全体委员同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报告董事会。第十九条 出席、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事项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提前披露、泄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公司股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议事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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