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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经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活动认真审查,公司2020年为参股公司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短期借款可以支持其疫情时期的正常生产经营。本次提供短期借款的风险可控。资金使用费年利率6.09%(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定价公允,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对本次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认真贯彻《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本报告期内,公司经审议对外(含子公司)担保总额为1.80亿元,实际担保发生额约2.31亿元;截至本报告期末,累积审批对外担保总额为14.80亿元,担保余额约6.22亿元。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除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15元人民币(含税)。

以截至报告披露日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06,545,260股为基数进行测算(总股本865,184,815股,回购股份58,639,555股),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098,178.90元。若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该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原因发生变化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在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的分配总额。

经认真审议《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对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管理控制、业务控制、内部审计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在管理各个流程、重大事项、重大风险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一直致力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同时积极关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相关制度,并在公司各营运环节中到得到有效执行。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未发现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我们认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公司《关于2020年募集资金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六、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发布的新租赁准则,是依据国家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要求,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荣军、李群生、张亚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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