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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2020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亚兵)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亚兵)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0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务,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20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述职如下:

一、 2020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0年度,本人共参加公司召开的9次董事会会议,1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上述会议,无委托出席。2020年度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所有议案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我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在召开会议之前,获取作出决议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在会议上,我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会议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 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

2020年度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恪守职责,严格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2020年2月11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为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短期借款可以支持其在当前疫情

时期的正常生产经营。本次提供短期借款的风险可控。资金使用费年利率6.09%(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定价公允,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由公司向惠州伊斯科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财务资助。

(二)2020年3月24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使用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提高公司及子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进一步提高整体收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审批额度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三)2020年4月27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前,发表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四)2020年4月27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1. 关于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经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经营活动认真审查,公司2019年为参股公司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了关联担保,该担保符合公司整

体经营需要,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关联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认真贯彻《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本报告期内,公司经审议对外(含子公司)担保总额为4.9亿元(其中关联担保为2亿元),实际担保发生额约2.52亿元;截至本报告期末,累积审批对外担保总额为1.77亿元,担保余额约8.01亿元。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 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865,184,81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15元人民币(含税),合计现金分配红利12,977,772.23元(含税)。经认真审议《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对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管理控制、业务控制、内部审计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在管理各个流程、重大事项、重大风险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一直致力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同时积极关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相关制度,并在公司各营运环节中到得到有效执行。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未发现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我们认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公司《关于2019年募集资金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6. 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2020年6月4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审议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希望公司进一步加强日常财务监管,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六)2020年8月18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1.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

2.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认真核查,公司2020年上半年向参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伊斯科”)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公司向惠州伊斯科提供短期借款可以支持其在疫情时期的正常生产经营。该次提供短期借款的风险可控、定价公允,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 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符合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信贷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固废”)3,00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推动其扩大生产规模。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内的全资子公司,其在银行的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不良借款,资产负债率较低,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财务风险可控。公司严格执行了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担保的事项有助于吉林固废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吉林固废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七)2020年9月25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公司为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伊斯科”)向银行申请

1.5亿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三年,以后期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有助于满足惠州伊斯科的生产经营需要,且惠州伊斯科的其他主要股东为该项担保提供了反担保,财务风险基本在可控范围之内。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参股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

(八)2020年12月24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前,发表了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1.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 本次交易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和规模,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

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惠州大亚湾安耐康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主要管理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

4. 公司拟聘请的评估、审计机构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除业务关系外,评估、审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公司、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交易对方惠州大亚湾安耐康投资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

5. 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九)2020年12月24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1.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收购惠州大亚湾安耐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耐康”)持有的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6%股权(以下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或“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布局,有利于公司综合竞争力的持续提升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

(3)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以0元现金购买资产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4)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安耐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后,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已聘请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事项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备考财务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备考审阅报告。我们同意专业机构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

(6)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不会对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实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律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法、有效;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8)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目前已履行的各项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关于部分股权转让款延期支付的独立意见

受新冠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影响,惠州戴泽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泽特”)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公司同意与其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本次交易之剩余股权转让款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前付清,延期期间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计息期以实际延期的天数确定。公司本次部分股权转让款延期支付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在公司各委员会中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就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年度报告、季报、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事项进行了审阅。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在审计机构进场前、后加强了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按计划进行审计工作。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四、 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 保护投资者权益所做的工作

(一)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 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提高决策能力,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起到应有的作用。

六、 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本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规、政策以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加大了关注,同时积极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协会等机构组织的相关独立董事或董事的培训,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 其他工作

(一) 报告期内,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 报告期内,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三) 报告期内,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四) 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2021年,本人在任期内将一如既往地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发挥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作用。同时,祝愿公司2021年业务大发展,管理更上一层楼。

特此报告。独立董事:张亚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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