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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三五:部分规则制度修订对比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5

部分规则制度修订对比表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比表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比表

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六、《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修订对比表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序号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1第三条第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a)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b)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c)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d)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e)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f)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g)深圳市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以下重大交易:(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以下重大交易:
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b)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c)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d)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e)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以下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或提供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前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以下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或提供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注: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序号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1第四条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a)单笔担保额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b)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c)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d)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e)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未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超过上述标准的担保,或者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九)决定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a)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 b)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 超过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十)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b)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 c)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超过前述标准的担保,或者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九)决定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 超过前述标准的关联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十)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d)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 e)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审议经审计委员会提议的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允价值、预计负债、应收账款等金融资产减值测试、存货减值测试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前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审议经审计委员会提议的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允价值、预计负债、应收账款等金融资产减值测试、存货减值测试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2第五条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第八条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第九条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符合上述要求的完整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董事会会议召集人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会会议召集人应当自接到符合前述要求的完整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注: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比表

序号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1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或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或以上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或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或以上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2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六条所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第十八条所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注: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比表

序号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1第三条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仅因此不构成关联关系,但有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仍构成关联关系,如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2第四条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第六条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4第十条第十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1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第十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5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所述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7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不满100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满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不满300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满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8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9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或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或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算范围。(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1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人、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人、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但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三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12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
免予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且经批准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注: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序号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1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2第三条第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第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3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第五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
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办理。

注: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六、《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修订对比表

序号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1第四条第四条 非主业投资系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 (三)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四)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证券公司或投资公司(简称“受托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对公司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运第四条 非主业投资系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 (三)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四)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证券公司或投资公司(简称
作,受托公司在严格遵守公司意愿的前提下,在尽可能确保公司委托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项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受托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对公司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运作,受托公司在严格遵守公司意愿的前提下,在尽可能确保公司委托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项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2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投资如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前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述投资如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注: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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