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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2018年年度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13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报告

2019年03月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魏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俏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被委托人姓名
白彦春董事出差田含光

本报告中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1、董事、主要股东意见分歧所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

(1)依据《招股说明书》等上市材料,股东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摘录如下: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共同创立公司;两人系公司多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自发行人前身朗科有限设立至今,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两人一直为公司前两大股东,合并持有的公司股份一直超过50%;两人一直担任公司重要职务,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根据历史上的合作关系、公司实际运作情况以及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认定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两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2)自2010年9月至2014年2月,在成晓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公司董事会共审议通过了140个议案,董事邓国顺先生、钟刚强先生、王荣女士共对其中47个议案提出了反对或者弃权意见;股东大会共审议通过了47个议案,其中主要股东邓国顺先生共对其中9个议案提出了反对或者弃权意见。按照公司目前的情况,主要股东(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邓国顺先生和成晓华先生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8.80%,双方在过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的表决结果等没有完全保持一致,亦不能保证未来的表决结果能保持一致,且二人持股比例均未达到实际控制权的认定标准,邓国顺、成晓华之间既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因此,不能继续认定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安图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图田木”,为王全祥先生全资控股的公司,原公司名称为珲春田木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7日更名为新余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12月14日更名为安图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52%,为公司第四大股东(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虽然成晓华先生与安图田木实际控制人王全祥先生(曾担任公司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在过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的投票意见一致,但二人并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

(3)2014年6月11日,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公司组织了主要股东、董事、中介机构进行了开会商讨。根据商讨会的结果,当时公司前三大股东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意见仍然不一致,具体如下:

股东成晓华发言:经本人咨询,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在上市公司中并不少见;本人认为,本人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持股比

例仅有16.5%;本人与公司其他任何股东均未签署过一致行动人协议,不具备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条件;本人推荐的董事都是按照自己意愿在董事会上做出表决,表决情况并未完全一致。股东王全祥及安图田木发言:根据证监会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条件,本人并不符合;本人与任何股东没有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在股东会上对某些议案与某些股东表决情况一致,那也只是对这一议案的理解一致;本人推荐的董事,都是独立行使相关权利。股东邓国顺发言:本人观点与之前提交给公司、深交所的意见一致(注:

邓国顺于2014年5月出具的相关意见:本人现持有朗科科技30,90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为23.13%。本人目前仅担任朗科科技的董事,本人邓国顺与成晓华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本人现不具有朗科科技的实际控制权,本人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在董事会上行使董事表决权均系按照本人自主意志行使权力,不存在与其他股东采取一致行动、控制朗科科技的情况。本人认为,根据公司的客观事实,成晓华先生、王全祥先生两人为公司实质上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4)自2015年4月起,公司股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股权分布较以前更为分散。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当时前五大股东邓国顺、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通”)、成晓华、王全祥(含王全祥实际控制的安图田木)、潇湘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湖南潇湘资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更名为潇湘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潇湘资本”)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21.00%、9.92%、9.27%、5.02%。2015年8月17日,公司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事项,向当时上述前五大股东征求意见,当时上述前五大股东一致

同意认定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中,中科汇通于2015年8月19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不是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说明》。主要说明内容如下:

①截至2015年8月19日止,中科汇通持股比例不到30%;②朗科科技现任董事会成员、非职工监事中,没有一人是中科汇通推荐或选举的;③中科汇通未参与朗科科技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具有朗科科技的实际控制权;④中科汇通未与朗科科技主要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⑤中科汇通不具备《公司法》(201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政策法规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条件。中科汇通认为其目前不是朗科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意认定朗科科技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公司前五大股东邓国顺、中科汇通、成晓华、安图田木、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潇湘丰盈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21.00%、8.80%、6.52%、4.94%。公司于2017年2月再次向前述前五大股东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查函》,随后前述前五大股东分别回函,其中股东邓国顺回函表示“本人不是朗科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但本人无法判断朗科科技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股东中科汇通、成晓华、安图田木、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潇湘丰盈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均回函确认其在2016年12月31日和目前均不是朗科科技实际控制人。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公司前三大股东(亦是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中科汇通、成晓华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21.00%、8.80%。

2018年以来,公司股权结构继续发生变化。2017年12月10日,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分别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7年12月14日分别与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科汇通于2017年12月20日向上海宜黎出具了《承诺函》。中科汇通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8,062,6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00 %,成晓华先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5,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中科汇通和成晓华先生向上海宜黎转让本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海宜黎持有本公司股票33,312,658股,持股比例为24.9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科汇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成晓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6,500,400股,持股比例为4.87%,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仍为21.63%)。公司于2018年3月再次向前述二大股东以及成晓华先生、中科汇通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查函》,随后前述股东分别回函并一致同意认定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和目前均无实际控制人。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公司前五大股东上海宜黎、邓国顺、超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晓华、阮伟兴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4.93%、21.63%、4.49%、4.47%、2.99%,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前

述前五大股东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查函》,前述股东均回函确认其在2018年12月31日和目前均不是朗科科技实际控制人。

(5)自2014年2月至2018年12月,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一共审议了163议案,其中有28个议案存在董事投了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情况;股东大会共审议了54个议案,其中有5个议案存在主要股东投了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情况。目前公司董事及主要股东意见分歧的情况已经引发了投资者和媒体的普遍关注以及担忧,对公司在资本市场形象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也会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

应对措施:虽然董事、主要股东意见有分歧是属正常的,且公司的规范化治理就是在矛盾中求得平衡和发展,希望股东彼此加强沟通、凝聚共识,以期达成既控制住风险、又抓住发展机会的和谐相处的局面。公司今后将为加强主要股东、董事之间的有效沟通尽量提供便利,并致力于提高为包括广大中小股东在内的投资者服务的水平,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充分尊重全体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

2、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带来的控制风险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上海宜黎、邓国顺,持股比例分别为24.93%、21.63%。2017年12月10日,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分别与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7年12月14日分别与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科汇通于2017年12月20日向上海宜黎出具了《承诺函》。中科汇通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

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8,062,6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00%,成晓华先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5,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中科汇通和成晓华先生向上海宜黎转让本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海宜黎持有本公司股票33,312,658股,持股比例为24.9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科汇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成晓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6,500,400股,持股比例为4.87%,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仍为21.63%)。截至目前,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上海宜黎和邓国顺先生,公司股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可能会给公司业务或者经营管理等带来一定影响。

注: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分别收到原持股5%以上股东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目前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未收到朗科科技协议转让尾款的通知》、《关于未收到朗科科技股权转让尾款的通知》、《关于股份转让尾款事宜的告知函》,获悉上海宜黎未在约定期限内向中科汇通和成晓华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若上海宜黎与中科汇通、成晓华不能就股权转让款尾款支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上海宜黎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存在不确定性。

上海宜黎于2018年4月20日发生股权变更,其股东由上海巧乐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上海杰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8%)和戴寿鹏先生(持股1%)变更为北京巧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52%)和丝路中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8%,以下简称“丝路中控”)。根据上海宜黎聘

请的财务顾问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丝路中控在受让上海宜黎48%的股权之后,将上述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北京太平山水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8年5月16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即上海宜黎的股东变更为北京巧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52%)和北京太平山水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8%)。

2018年5月16日,上海宜黎分别与中科汇通、成晓华签订《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三)》。协议约定,上海宜黎尚未支付的约3.5亿尾款将在2019年2月28日前分期支付给中科汇通和成晓华。由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金额较大、支付周期较长,若协议双方未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是否最终履行完毕尚存在不确定性。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上海宜黎尚未支付上述约3.5亿股权转让尾款。

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的通知,获悉戴寿鹏先生于2018年10月24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沪01执1290号《执行裁定书》。同时,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获悉上海宜黎所持本公司股份33,250,000股于2018年10月25日被司法冻结。截止目前,该部分股份仍处于质押/司法冻结状态。

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告知函》,同时,公司通过向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询,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就上海宜黎和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质押融资一案,于2019年2月13日在公拍网(http://www.gpai.net)上发布了《竞买公告》,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3月23日10时至2019年3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公开拍卖上海宜黎所持公司股份3325万股(占上海宜黎所持股份总数的99.8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89%,全部处于质押/司法冻结状态)。

应对措施:合规的收购兼并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投资者对公司基本价值的一种认可。为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将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和经营决策机制,公司治理层各成员及经营层将会本着勤勉尽职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及对任何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重大事件作出谨慎处理。

3、专利收入不稳定风险

专利盈利模式是本公司重要的业务经营模式之一。但专利申请、诉讼具有周期漫长、费用较高等特点,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专利收费在不少情况下需要通过诉讼予以解决,专利侵权人向专利权人主动缴纳专利费的情形较少。

应对措施:公司专利授权许可收入与公司专利维权策略、市场竞争环境、竞争对手行为、侵权行为方式等密切相关。由于本公司人力、物力、财力有限,故无法对市场全部侵权行为逐一提起诉讼。自2002年起本公司逐步、有计划地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专利维权战略,通过专利诉讼、协商谈判等方式维护本公司专利,且拥有众多成功案例。但公司专利盈利仍然可能呈现一定的不稳定性,进而对本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授权模式的宣传及强化,在条件合适的前提下,针对部分领域积极设计一个许可要素及模式相对固定的专利许可方案,从而增加主动按方案缴纳专利授权许可费的数量。

4、原材料价格及供应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成本中,原材料所占比例较高,主要包括闪存和硬盘等。闪存的市场价格通常受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和供需关系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使得闪存应用行业的产品原材料价格波动明显。如果闪存供应出现大幅波动,本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闪存价格将发生波动,给公司的成本控制造成不利影响,引起公司产品毛利率的波动。当价格下跌时,公司存在存货跌价的风险;当价格上升时,存在难以采购到足够闪存或闪存价格过高的风险,且供应商有可能对公司采购需求提出附加条件,增加公司采购成本,从而不能有效满足客户需求。除此之外,由于原材料价格波动,可能对客户订货和消费者市场需求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应对措施: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方面密切关注原料的价格变动趋势,适时适量采购,保持合理库存,提高库存周转率;另一方面,通过集中采购和规模化生产降低采购成本和生产浪费。与此同时及时关注原材料市场行情变化,适时调整产品销售策略减少行情变化带来的影响。

5、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创新或产品更新的风险

本公司所属行业具有发展迅速、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快、产品生命周期较短的特点。因此,如果公司研发水平提升缓慢,无法准确预测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及时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及新产品,或者科研与生产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将可能导致公司目前所拥有核心技术优势可能被国内、国际更先进的技术所代替。公司的研发和技术创新严重不足,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优势存在被国内、国际更先进的技术所代替的风险,这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应对措施:以固态硬盘、存储卡产品线为重点突破口进行业务拓展,开展传统存储产品线的精品升级策略,积极拓展移动存储产品的相关应用领域新技术、新接口产品开发,拓展固态硬盘、存储卡在Type-C(USB3.1)接口、苹果Lightning接口的闪存存储应用新方向,积极拓展数码周边创新型产品的联合开发,保持对存储数码类产品前瞻性研究,以持续提升创新竞争力。鉴于互联网的不安全因素,拓展各种类型的加密移动存储产品的功能研发,让用户存储信息更安全。在持续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方面,目前尚未找到有效方法从根本上应对以上风险。

6、新技术替代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属于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闪存盘相关领域的系列原创性基础发明专利、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其他核心技术及其专利。但云存储、云计算、移动互联等趋势性新行业正在对移动存储行业构成严重威胁,移动存储行业市场持续缩小,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存在持续大幅下降甚至难以为继的风险。

应对措施:以原有核心专利技术为基础,加大专利维权力度。加大以闪存盘为基础的周边技术和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积极关注半导体新存储器件的发展和了解,对围绕互联网行业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市场评估,提升在移动固态硬盘、无线存储等新技术、新产品上的开发能力,并加强产品功能迭代和产品系列延续性。但公司目前尚未找到有效方法从根本上应对新技术替代风险。

7、专利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

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因此,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被他人请求宣告无效系专利权存在的风险。专利授权许可收费方式为本公司专利运营的主要方式,该种运营模式需通过协商谈判、专利海关保护乃至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以达到收取专利许可费用的目的。协商谈判一般以专利使用人的配合为前提,在不少情况下公司仍需要以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或专利海关保护的方式维护公司的专利权。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被控侵权的一方会以提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作为诉讼中寻求有利地位的策略。因此,本公司作为以专利运营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在专利运营过程中,主动发起针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是正常的经营手段,被动参与专利无效请求案件也是这种经营手段带来的结果。

应对措施:对于我公司专利相关的专利无效程序,公司将以商业利益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证;同时,在专利申请阶段,公司会尽可能地做好前期检索、论证工作,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认真撰写、审核每一件专利,减少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此外,公司正在努力挖掘现有专利的潜力,争取让每个专利都发挥其应有价值,减少对单个专利的依赖。

8、专利权失效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因此,专利权存在一定的保护期,保护期届满后,专利权即失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失效系专利权存在的风险。公司核心基础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申请日

期为1999年11月14日,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2019年11月14日。公司的专利运营业务对该专利形成重大依赖,公司目前尚无有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该专利到期失效后对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而且公司的专利主要集中于闪存等传统移动存储领域,而传统移动存储正日益被云存储、移动互联等加速取代,公司的主要专利以及专利池都面临失效的整体性、系统性风险。

应对措施:公司以核心专利为基础,在全球范围内围绕移动存储领域布局了众多的专利,形成“专利池”,使得相关产品同时受到多个专利的保护,公司在与一些重点维权目标进行谈判时,首先考虑以“专利池”而不是单个专利作为授权许可的标的。其次,公司在进行专利授权时,也考虑以从公司采购产品的方式来进行授权,将传统的专利授权模式改变为产品端的商业合作,以减少对专利的依赖。此外,公司正在努力挖掘现有专利的潜力,争取将现有专利的价值发挥到最大化。公司也可考虑通过第三方引进一些优质的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构思,优化专利池的结构,丰富维权产品的类别。但公司目前尚未找到有效方法从根本上应对公司的主要专利以及专利池都面临失效的整体性、系统性风险。

9、申请专利的技术失去商业价值的风险

鉴于专利申请通常周期较长,尤其是发明专利申请须经初审、公开、实质性审查、授权等诸多环节,整个周期通常在3年或更长时间。若本公司研发的新技术未能及时申请专利,则该等技术可能由于被竞争对手抢先申请而缺乏新颖性、独创性而不再符合发明专利条件,抑或可能由于相应产品或技术已经被市场淘汰而失去专利保护的意义。但由于公司的研发和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公司的专利主要集中于闪存等传统移动存储领域,而传统移动存储正日益被云存

储、移动互联等加速取代,公司的主要专利以及专利池都面临失去商业价值的整体性、系统性风险。

应对措施:在专利申请阶段,尽可能地做好充分的调研与检索,使申请的专利技术符合未来技术的发展方向。充分挖掘既有专利覆盖的产品范围,促进公司维权的产品多样化,减少对某一类维权产品的依赖。公司在与一些重点维权目标进行谈判时,首先考虑以“专利池”而不是单个专利作为授权许可的标的。其次,适当的条件下,公司可考虑通过接受第三方的委托,充分利用公司在专利运营领域的经验为第三方进行专利运营以及购买一些第三方的优质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构思等手段,丰富公司所运营专利的技术领域,减少对单个专利的依赖。但公司目前尚未找到有效方法从根本上应对公司的主要专利以及专利池都面临失效的整体性、系统性风险。

10、产品的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在行业的市场优势地位明显,处于行业中领先地位。但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竞争者有依靠降低产品销售价格来取得市场份额的趋势。未来如果公司在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和成本控制方面不能保持持续领先优势,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地位及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应对措施:在保证产品质量及稳定性的前提下,不断开发新产品,不断优化现有产品,对现有产品进行升级换代,从性能、质量、功能等多个方面提升产品附加值,体现出本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积极拓展新兴市场,深挖市场需求,通过技术创新拓展产品应用领域,进一步加强产品供应链管理,优化生产流程,降低生产成本,加强存货管理,合理安排期间费用投入,控制公司的总

体运营成本。

11、关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相关资产核销的风险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账面尚未核销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2,355.06万元。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需要到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由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中相当部分年份较久,相关人员变动较大,可能因为难以准备完整的备案资料而不能通过申报,相应资产损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净利润约353.26万元。

12、关于朗科大厦对外租赁的风险

朗科大厦属于以协议方式取得高新区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根据深圳市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朗科大厦在满足自用面积达到建筑面积的50%等条件时,空置部分可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调剂资格,经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可调剂使用。公司先后将朗科大厦第2-15层出租给腾讯公司、将第17层部分场地出租给参数领航公司(目前出租给腾讯公司)等、将第一层部分场地出租给深圳市华软实业有限公司。前述出租面积总计超过了朗科大厦建筑面积的50%(即自用面积不足50%),公司不满足向深圳市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的基本条件,公司存在遭到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的风险。

13、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成本中,原材料所占比例较高,主要包括闪存芯片和硬盘盘芯等。闪存芯片、硬盘盘芯的购入渠道主要是进口,其购入价格以美元核算,如果出现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将发生波动,给公司的成本控制

造成不利影响,引起公司产品毛利率的波动。当人民币汇率下跌时,公司存在采购价格上升的风险。

应对措施: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方面密切关注人民币汇率的价格变动趋势,适时适量采购,保持合理库存;另一方面,根据市场需求,控制产品的销售价格。

14、香港朗科经营风险

公司全资子公司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朗科”)主要从事贸易业务,贸易业务毛利率低,由于闪存等贸易业务存在价格波动大、价格波动非常频繁等特点,容易因价格下跌造成损失,影响公司利润,同时,香港朗科亦存在应收款无法按时收回的风险,香港朗科业务在境外运营,监管不易,因此还存在难以监管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应对措施:公司须加大香港朗科贸易业务的日常管控,对香港朗科贸易业务进行独立核算,严格控制库存,以控制香港朗科的经营风险。在应收款风险管控方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每周与客户进行沟通并监控客户经营状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回款的风险因素,及时向公司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根据销售合同或订单建立应收款台账,并派专人负责及时跟进应收款的回款情况等,并对未按时回款的事项暂扣业务部门的销售提成,以控制应收账款回款风险。为加强对香港朗科业务的动态管理,公司已于2016年7月制定了《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业务动态管理办法》,采取每月月末财务中心与存放存货的香港货代进行存货期末余额对账、不定期去香港货代仓库进行实地盘点、内审部每月对香港朗科进行月度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等策略,以进一步控制香港朗科的经营风险。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133,600,0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目录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 2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 23

第三节 公司业务概要 ...... 26

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 29

第五节 重要事项 ...... 69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112

第七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121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 122

第九节 公司治理 ...... 130

第十节 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 136

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 ...... 137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目录 ...... 226

释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本公司、朗科科技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朗科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前全资子公司(2014年2月已转让)
香港朗科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朗博科技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海宜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共计33,312,658股,并于2018年1月11日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持股比例为24.9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中科汇通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系公司原第二大股东,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本公司股份28,062,658 股,并于2018年1月11日完成股份过户登记。
安图田木安图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为王全祥先生全资控股的公司,原公司名称为珲春田木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7日更名为新余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12月14日更名为安图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王全祥王全祥先生在公司首发上市时,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4.2889%,通过其100%控股的安图田木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7.2313%,共计持股比例为11.5202%。王全祥先生曾担任朗科科技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并于2014年2月由于任期届满离职。目前,王全祥先生个人直接持有和通过安图田木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减完毕。
潇湘资本潇湘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湖南潇湘资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更名为潇湘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7月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又于2016年9月因减持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股东大会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KingstonKingston Technology Corporation,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全球领先的独立内存模组生产商,全球闪存产品领导者,全球领先的闪存卡和闪存盘生产商。与公司签订专利授权许可协议的公司为Kingston China Cooperatie U.A.,该公司系Kingston Technology Corporation 的关联公司。
PNYPNY Technologies, Inc.,美国必恩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 年,主要提供内存产品、闪存产品、消费性产品及服务,该公司在运用于个人计算机上的全系列闪存产品居美国零售市场领先地位。
SanDiskSanDisk Corporation,美国晟碟公司,全球领先的闪存产品制造商。2009 年该公司启用新的中文名称"闪迪"
专利复审委、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北京一中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中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章程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人民币元
专利池指公司采取的一种专利保护和运营策略,公司在主营业务领域内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开发,并将研发成果按一定布局在有关国家或地区申请数量众多的系列专利,使得相关产品同时受到多个专利的覆盖。公司在与一些重点维权目标进行谈判时,首先考虑以"专利池"而不是单个专利作为授权许可的标的。
闪存Flash Memory,快闪存储器,简称闪存,是一种即使关闭电源仍能保存信息并可重复读写数据的半导体存储介质芯片。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电子及电脑相关产品领域,如闪存盘、MP3、MP4、数码相机存储卡、手机存储卡、GPS 导航仪等均采用闪存做为存储介质。
闪存盘一种以闪存为存储介质、以 USB 接口为数据通信接口的移动存储产品的简称,现已取代软盘成为所有电脑用户的随身存储产品,并开始广泛应用于电视机、软件发行等领域。
优盘?公司的注册商标,当该商标用于公司的闪存盘产品时,系指公司优盘牌闪存盘。
SSD、固态硬盘Solid State Disk或Solid State Drive,也称作电子硬盘或者固态电子盘,是由控制单元和闪存组成的硬盘,存储介质是闪存。固态硬盘的接口规范和定义、功能及使用方法上与普通硬盘相似。固态硬盘没有普通硬盘的旋转介质,具有高性能、高密度、高寿命、低功耗、防震抗摔、耐高低温、静音等众多优点。固态硬盘主要应用于计算机、军事、工业控制、电力、医疗、航空等领域。
Type-C接口USB接口的一种连接接口,硬件接口不区分正反,两面均可直接插入,外形尺寸大小约为8.3mm×2.5mm,支持USB标准的充电、数据传输、显示输出等功能。
3D V-NAND、3D NAND3D V-NAND或3D NAND,主要生产厂商有,三星、镁光、英特尔等,是一种有别现有2D NAND的一种新技术,是一种新兴闪存技术,3D V-NAND主要从结构方面对闪存芯片进行了技术创新。3D V-NAND技术,则将闪存芯片中的晶体管竖了起来,然后用绝缘体和控制栅极环绕包围这这些晶体管,形成了一个"立体"的同轴结构体。将这些同轴结构体一层层向上堆叠,形成多层结构,就构成了3D V-NAND的基本形态。目前已经开始应用于固态存储产品上。
NAND Flash是Flash的一种技术规格;根据其工艺制程主要分为SLC、MLC、TLC三种规格,NAND Flash具有以页为单位进行读和写编程操作、以块为单位进行擦除操作的特点,具有较低的读取延迟和较好的动态抗震性,可断电数据存储。基于NAND Flash存储的常见产品如:闪存盘、存储卡、固态硬盘等。
闪存Wafer即晶圆的一种,晶圆是生产集成电路所用的载体,经过切片、研磨、抛光后即成为硅半导体集成电路制作所用的基本材料,常见为整片晶圆,本文所指闪存Wafer为NAND Flash晶圆。
移动固态硬盘移动固态硬盘:Protable Solid State Disk,以USB 3.0接口 (目前多为micro B接口)为数据通信接 口的移动固态存储产品,由桥接芯片单元、控制单元和闪存存储单元(Flash芯片)组成,外形尺寸不局 限于2.5寸,小巧便携为主;移动固态硬盘的接口规范、接口定义、产品功能和使用方法上与普通USB3.0移动硬盘相同。移动固态硬盘具有体积小、容量大、高性能、低功耗、防震抗摔、耐高低温、静音等优点。主要应用在高端商务、工业、军工、航空、航天等领域。
AppApp(应用程序,Application的缩写)一般指智能手机里面安装的第三方应用程序。目前主流的APP版本有:1、安卓系统版本 Android;2、苹果系统版本iOS;3、塞班系统版本 Symbian;4、微软windowsphone,其中安卓和苹果系统应用最广,比较著名的App商店有Apple的iTunes商店里面的App Store和Android的Google Play Store。
Lightning接口Lightning接口(闪电),是苹果新一代的通用数据接口,可以正反插,正反各8PIN,内置加密芯片;具有正反插、体积小、连接稳固、耐用性高等特点。
PCIe 总线接口PCIe总线接口,也称为PCI-E,全称是PCI-Express(peripheral component interconnect express) ,是一种高速串行计算机扩展总线标准。PCIe属于高速串行点对点双通道高带宽传输,所连接的设备分配独享通道带宽,不共享总线带宽,主要支持主动电源管理,错误报告,端对端的可靠性传输,热插拔以及服务质量(QOS)等功能所主要优势就是数据传输速率高。
M.2接口M.2接口是Intel推出的一种替代MSATA新的接口规范,也就是我们以前经常提到的NGFF,即Next Generation Form Factor。M.2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优势,第一是速度方面的优势,第二个是体积方面的优势。M.2接口有两种类型:Socket 2和Socket 3,其中Socket2支持SATA、PCI-E X2接口,而如果采用PCI-E ×2接口标准,最大的读取速度可以达到700MB/s,写入也能达到550MB/s。而其中的Socket 3可支持PCI-E ×4接口,理论带宽可达4GB/s。
NVMe 规范NVM Express(NVMe),或称非易失性内存主机控制器接口规范(Non-Volatile Memory express),是一个逻辑设备接口规范。他是与AHCI类似的、基于设备逻辑接口的总线传输协议规范(相当于通讯协议中的应用层),用于访问通过PCI-Express(PCIe)总线附加的非易失性内存介质。此规范目的在于充分利用PCI-E通道的低延时以及并行性,还有当代处理器、平台与应用的并行性,在可控制的存储成本下,极大的提升固态硬盘的读写性能,降低由于AHCI接口带来的高延时,彻底解放SATA时代固态硬盘的极致性能。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公司信息

股票简称朗科科技股票代码300042
公司的中文名称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朗科科技
公司的外文名称(如有)Netac Technology Co.,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如有)Netac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卫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号朗科大厦16、18、19层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518057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号朗科大厦16、18、19层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518057
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http://www.netac.com.cn 、http://www.netac.com
电子信箱ir@netac.com

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王爱凤邵凯真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号朗科大厦16层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号朗科大厦16层
电话0755-2672 76000755-2672 7600
传真0755-2672 75750755-2672 7575
电子信箱ir@netac.comir@netac.com

三、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的名称《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登载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1楼
签字会计师姓名张兴、杨昊

公司聘请的报告期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 适用 √ 不适用公司聘请的报告期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财务顾问□ 适用 √ 不适用

五、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 否

2018年2017年本年比上年增减2016年
营业收入(元)966,909,462.65928,828,140.174.10%590,886,605.9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64,496,644.4256,189,429.2914.78%44,438,779.3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45,058,201.1142,075,286.127.09%39,542,370.4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60,650,591.1224,165,987.23150.98%21,237,504.9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8280.420614.79%0.332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48280.420614.79%0.332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92%6.28%0.64%5.17%
2018年末2017年末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2016年末
资产总额(元)998,759,207.18951,698,875.144.94%924,530,611.0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954,979,970.52908,570,839.445.11%878,089,192.14

六、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营业收入207,471,790.75197,468,658.57285,272,726.72276,696,286.6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890,341.4112,247,638.5315,650,151.8621,708,512.6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0,630,961.587,005,385.0613,246,259.3614,175,595.1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9,172,865.8710,909,253.808,385,644.8860,528,558.31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七、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1、同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2、同时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八、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2018年金额2017年金额2016年金额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79,214.75-13,824.30-14,287.71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3,233,053.993,348,101.913,830,646.06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19,699,791.3713,488,309.051,619,835.6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48,476.96-217,594.12336,641.47
减:所得税影响额3,463,664.262,490,849.37876,426.46
合计19,438,443.3114,114,143.174,896,408.96--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第三节 公司业务概要

一、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否

公司主要业务为闪存盘、移动硬盘、固态硬盘、存储卡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相关专利运营。公司拥有闪存盘相关领域的系列原创性基础发明专利、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其他核心技术及专利。作为国内外最早涉足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的公司之一,公司率先在业内推出了基于USB接口、采用闪存为存储介质的移动存储产品——闪存盘,并在国内申请了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等一系列原创性基础发明专利及其他核心专利。公司产品运营通过从事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获取收入。专利运营通过全球专利诉讼、专利海关保护和协商谈判获取专利授权许可收入。

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参见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属于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公司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在行业的市场优势地位明显,处于行业中领先地位。但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竞争者有依靠降低产品销售价格来取得市场份额的趋势。随着云存储、移动互联等的普及,云存储、云计算、移动互联等趋势性新行业正在对移动存储行业构成严重威胁,闪存盘、移动硬盘等传统存储产品将加速被云存储、移动互联等替代,移动存储行业市场持续缩小,导致公司产品运营存在持续大幅下降甚至难以为继的风险。由于公司的研发和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公司的专利主要集中在闪存等传统移动存储领域,而传统移动存储正日益被云存储、移动互联等加速取代,公司的主要专利以及专利池都面临失去商业价值的整体性、系统性风险。

二、主要资产重大变化情况

1、主要资产重大变化情况

主要资产重大变化说明
股权资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在建工程

2、主要境外资产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否

公司在现有移动存储行业及存储相关新兴行业的自主研发严重不足,导致公司的竞争能力出现了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

1、产品运营方面:公司在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的市场优势地位明显,处于行业中领先地位,但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具体表现在:(1)2018年,闪存产品及原材料芯片随着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而出现的供应和价格上的波动情况持续。一方面是原供货厂商改进新3D NAND FLASH技术后生产良率的大幅变动造成的供应不稳定情况,另一方面是各消费电子产品生产商对闪存芯片需求的不断变化,再有国内长江存储等新供应厂商亦将参与市场竞争,各方面因素导致存储产品市场在供应和价格上未来较长时间仍将维持较大波动的局面。(2)随着物联网技术及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普及和发展,设备需要的固态硬盘产品将朝着新接口协议、新产品形态、高速度、大容量方向发展,有利于公司相关的固态硬盘产品的销售,但是同时也是对研发创新能力的更大挑战。作为移动存储终端的闪存盘市场也朝着大容量、智能App管理、注重功能性安全性方向发展,市场需求更趋向多元化、个性化发展。(3)伴随着云存储等新技术的日趋成熟,普通功能闪存盘市场需求的增长趋势减缓。低容量闪存盘在礼品市场和特殊用途方面仍有一定市场需求,但山寨品牌和非正规运营厂商较多,导致价格竞争非常激烈。同时低容量的闪存芯片进一步锐减,倒逼产品容量更新升级。同时,上游原厂商加大自有品牌产品的产销,并以资源垄断优势和技术优势获取成本优势,使得市场竞争更加激烈。(4)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兴起及市场对网络安全概念的重视,加密存储、安全存储、定制存储概念日益升温,相关领域的市场机会也在逐步显现。随着云计算和互联网的迅速兴起,服务器及企业市场的存储器升级换代到来,相关领域的市场机会也在逐步显现。(5)云存储、云计算、移动互联等趋势性行业正在对原来的移动存储行业构成严重威胁,移动存储行业存在市场持续缩小甚至最终被替代的风险。未来如果公司在研发投入、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和成本控制方面不能保持持续领先优势,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地位及主营业务持续大幅下降甚至难以为继的风险。(6)随着电子商务市场平台的整合,导致产品在大型电商平台的销售竞争更为激烈。

2、专利运营方面: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以及国内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预计未来国内专利运营的市场环境将会进一步好转。但随着部分核心专利临近到期和行业利润趋于下降,将增加专利维权成功的不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因此,专利权存在一定的保护期,保护期届满后,专利权即失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失效系专利权存在的风险。公司核心基础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申请日期为1999年11月14日,只有不到一年就要到期了,公司的专利运营业务对该专利形成重大依赖,公司目前尚无有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该专利到期失效后对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

公司申请专利的技术失去商业价值的风险。鉴于专利申请通常周期较长,尤其是发明专利申请须经初审、公开、实质性审查、授权等诸多环节,整个周期通常在3年或更长时间。若本公司研发的新技术未能及时申请专利,则该等技术可能由于

被竞争对手抢先申请而缺乏新颖性、独创性而不再符合发明专利条件,抑或可能由于相应产品或技术已经被市场淘汰而失去专利保护的意义,因公司的研发和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公司的专利主要集中于闪存等传统移动存储领域,而传统移动存储正日益被云存储、移动互联等加速取代,公司的主要专利以及专利池都面临失去商业价值的整体性、系统性风险。

3、技术人员流失方面:因公司在现有移动存储行业及存储相关新兴行业的自主研发严重不足、公司的薪酬福利在深圳无竞争优势等因素,导致近几年技术人员流失变得更为频繁。而研发团队对于公司产品保持技术竞争优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技术人员的频繁流失对公司在技术研发、专利申请、产品产业化及市场支持方面造成了较大的不利影响。

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一、概述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6,690.95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4.10%;增长的主要原因为:产品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略有增长。营业利润7,686.80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17.11%;利润总额7,691.65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17.5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449.66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14.78%。各项利润指标增长的主要原因为:(1)报告期内产品销售收入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长,影响报告期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加;(2)朗科大厦租赁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影响报告期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加;(3)报告期末美元汇率比年初有所上升,而上年同期美元汇率下降,导致公司持有的美元资产汇兑损益比上年同期上升,影响报告期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在产品管理、产品营销、知识产权和专利运营方面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在产品运营方面

在产品管理方面,公司按计划推进各项工作,针对存储产品市场持续波动的供应量及价格情况,公司优化了各产品线的运营策略,同时投入研发力量进行新产品的开发,以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在传统存储类产品方面,公司持续分析市场发展情况和消费者心理,一方面,继续开发结构外观设计新颖的产品,如报告期内已陆续上市的数款新品,闪存盘新品U325、U276、U905、U352、U353、U327、U328、U329、U366,以及安防监控、行业专用及京东联名款存储卡新品等。另外在产品功能方面,继续拓展开发加密类及新接口类安全易用型存储产品,如报告期内已陆续上市的几款加密类新品,指纹加密闪存盘U628、安全加密闪存盘Super密U327、Super密U329,以及即将上市的指纹移动硬盘新品。在固态硬盘产品方面,继续丰富并完善公司固态硬盘产品线,随着3D NAND FLASH工艺技术的日趋成熟,公司紧密结合新制程芯片技术,综合评估各类主控和芯片组合方案,持续改善、优化高效能的基于SATA协议的固态硬盘产品。同时,积极开发基于PCIe协议M.2接口的固态硬盘新产品,如报告期内陆续推出新的支持NVMe规范M.2接口的高速固态硬盘产品N910E、N930E。在移动固态硬盘产品方面,充分利用公司软件、硬件结合的平台优势,持续拓展开发符合市场消费需求的产品,如采用Type-C接口的移动固态硬盘新品Z6。

(二)在产品营销方面

受国内整体经济环境和行业资源影响,在上游资源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公司积极进行市场产品销售策略的调整,采取了以产品经理和销售组织负责人双向推动产品营销的模式。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产品的升级,集中优势资源打造精品,提升产品竞争力。针对重点的存储卡、固态硬盘品类进行媒体宣传推广投入的同时,通过投入展会宣传的模式积极进行渠道朗科品牌的形象建设和品牌宣传。在销售模式方面,根据电商平台宣传推广规则变化通过互换推广资源的方式推动电商平台的促销;在行业客户拓展方面,通过开发移动存储解决方案的模式进行行业客户的挖掘和拓新;在国内渠道销售方面,外派渠道销售人员深入区域常驻形式,深入了解市场和客户需求的变化,推动了存储卡、固态硬盘等新品在渠道中的销售,拓展了更多新渠道代理合作商的销售,后续公司还将持续进行新销售通路和产品营销方式的创新拓展。另外,公司还大力开拓海

外市场,加强支持国际销售业务的出差和参展计划,拜访客户寻找新的市场增长点;注重国际贸易的业务拓展,争取上游合作商的支持,以更好应对未来上游资源供应行情的变化。

(三)在专利运营方面

报告期内,专利运营业务实现专利授权许可收入3,629.26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0.27%。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发明专利授权1项,新增专利申请15项。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专利及专利申请总量327项,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304件,其中授权发明专利262件,另有已提出申请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8件,上述发明专利及专利申请分布于中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等全球多个国家及地区。报告期内,公司拥有商标及商标申请共计141项。

2018年11月,公司“无线数据存储装置及方法”发明专利荣获国家第二十届中国专利优秀奖。2014年8月,公司通过了中知(北京)认证有限公司的认证,成为全国首批、深圳首家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的企业。2018年9月,公司再一次通过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监督审核,公司将继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将知识产权融入到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完善公司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对公司经营发展的贡献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的专利维权工作正在稳步而有序地并以司法维权及行政维权的方式推进:

●在司法维权方面1、2006年2月,朗科科技以侵犯其第US6829672B1号美国发明专利 “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装置”专利权为由对美国PNY公司提起诉讼,此案由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受理,双方经过证据交换阶段、马克曼听证阶段,朗科科技与美国PNY公司于2008年2月11日签署《和解协议》,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公司实施包括第US6829672B1号专利在内的一系列专利,美国PNY公司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在上述《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美国 PNY公司违反《和解协议》约定。公司针对美国PNY公司的违约行为提请仲裁。

(1)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收到邮寄送达的文件,获知美国PNY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于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向我公司提起确认之诉(以下简称“确认之诉案”),要求公司承担其在确认之诉案中的费用,没有提出针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美国PNY公司的起诉是对朗科科技认为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回应。美国PNY公司在诉讼中声称朗科科技提请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而应通过联邦法院裁决;同时美国PNY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的某一类别产品不包括在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的范围内。2015年12月16日,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裁定朗科科技与美国PNY公司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仲裁范围,目前该案件正依照有关程序处理。

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收到起诉资料,获知美国PNY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美国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朗科科技。诉讼请求:①请求判令朗科科技在美国的第US8,074,024号专利、第US8,332,585 号专利无效和无法执行;②请求判令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无效和无法执行;③请求朗科科技赔偿因公司欺诈诱使美国 PNY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而遭受的直接、三倍和惩罚性的损害;④请求判令朗科科技承担美国 PNY 公司的案件诉讼费、律师费。后来,美国PNY公司将其诉讼请求修

改为:①存在引诱签订协议的欺诈行为;②判决存在双方错误;③判决存在双方错误;④判决存在单方错误;⑤判决目的不能实现;⑥判决公司美国第8,074,024号专利无效;⑦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8,074,024号专利不可执行;⑧判决公司美国第8,332,585号专利无效;⑨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8,332,585号专利不可执行。美国 PNY 公司此次向美国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对朗科科技认为美国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又一回应。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收到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法官Leslie E. Kobayashi签发的《部分允许、部分驳回被告关于驳回、中止审理或移送请求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①将案件移送至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审理,驳回公司的其他请求。②就该判决,美国PNY公司可以在2018年4月11日前上诉,否则转移该案件的决定将在2018年4月12日生效。

公司于2018年8月2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 Chesler签发的《意见与决定》主要内容如下:对公司驳回美国PNY公司修改后的诉讼请求1-3项的动议,予以支持;对于公司驳回美国PNY公司修改后的诉讼请求4-9项的动议,不予支持。

(2)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收到了美国仲裁员Hon.William G. Bassler签发的《部分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在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 6,829,672和US 7,788,447被无效前,美国PNY公司应就某一类产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2)美国PNY公司应在所有应缴纳专利费的国家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许可费,应缴纳专利许可费的国家和地区应至少有一件有效的授权专利,而不管是否侵权。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荷兰;3)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 US 7,136,951不属于《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美国 PNY公司无需就该专利支付许可费;4)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 8,332,585和US8,074,024构成《和解协议》中的继续专利,因此《和解协议》中的授权专利涵盖前述的两件专利;5)2011年7月21日后采购的某些品牌的产品,没有取得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公司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6)美国PNY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前从某些公司采购的包含主控和闪存的成品,美国PNY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7)就某一类别的产品,美国PNY公司无需缴纳许可费用;8)单独来自某些公司的闪存或者其他零件,不能被视为已经获得朗科科技的授权,美国PNY公司需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9)欧洲和日本的同族专利构成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10)就其他公司在中国的销售,无需按照《和解协议》的第6条或者第8条 缴纳许可费;11)美国PNY公司需向朗科科技支付利息,一旦利息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12)美国PNY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支付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13)赔偿将在另外的听证程序中来决定,一旦赔偿的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14)本裁决是部分最终裁决,美国PNY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应支付许可费的数额除外;15)没有在本裁决中明确得到支持的其他主张,都不予支持。2017年3月8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驳回美国PNY公司的请求、中止审理或者将案件移送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2018年7月28日,公司收到了美国仲裁员Hon.William G.Bassler签发的《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为:1)2017年10月6日的部分最终裁决是本次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2)美国PNY公司应继续向公司提交许可费报告,并同时按照2017年10月6日的部分最终裁决以及和解协议的内容向公司支付许可费用;3)美国PNY公司应向公司支付许可费6,926,826美元,不包括利息;4)美国PNY公司应向公司支付利息788,172美元;5)美国PNY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签署后的21天内,向公司总计支付7,714,998美元;6)本最终裁决书是所有提交本次仲裁的请求与反请求的最终决定,没有在本最终裁决书中明确支持的请求都予以驳

回。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仲裁最终裁决做出后,程序上当事人尚可向法院寻求救济,因此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2018年8月2日,公司向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提交了确认《最终裁决书》的申请。

公司于2019年2月7日收到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于2019年2月6日作出的裁定。主要内容如下:1)准许公司确认《最终裁决书》的申请动议,法院确认仲裁员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最终裁决书》有效。2)驳回PNY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或中止确认仲裁裁决的反向申请动议。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19日、2017年10月12日、2018年4月2日、2018年7月30日、2018年8月6日、2019年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资料的公告》、《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关于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PNY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关于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

2、2012年5月15日,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起诉了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北海支行”),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公司请求南宁中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公司99专利的行为,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共计6,000万元及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判令旋极信息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iKEY220产品及判令农业银行和农行北海支行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KEY220产品。本案于2012年10月24日上午在南宁中院进行第一次证据交换,原定于同日下午的开庭审理暂未进行。2013年4月15日上午,南宁中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证据交换,并于当日下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应旋极信息申请,并经征求包括公司在内的其他各方当事人意见,南宁中院决定本案开庭审理均以不公开方式进行。2013年6月7、8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结合本案相关书证及物证演示情况,在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等阶段发表了意见。2015年6月25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万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

旋极信息于2015年7月8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广西高院于2015年11月4日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5)桂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2)将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2017年5月25日,公司参加了南宁中院组织的证据交换。2017年5月26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8年8月6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于2012年5月16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公告》,分别于2012年5月21日、2012年7月4日、2012年8月14日、2012年9月11日、2013年4月1日、2013年5月13日、2013年6月15日、2015年6月26日、2015年7月16日、2016年9月1日、2018年8月6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旋极信息于2018年8月13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截至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3、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金凯”)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司于2016年1月8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6)粤03民初5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深圳中院决定立案登记上述案件。

公司已依据上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于 2016年1月11日向深圳中院预交了案件受理费,并已于2016年2月2日收到深圳中院的(2016)粤03民初第54号《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传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等诉讼资料未成功送达鑫金凯,深圳中院适用公告送达,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第二次收到了深圳中院的《传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2016年7月2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发来的《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本案送达公告,该送达公告刊登于2016年6月23日的《人民法院报》G11版,根据公告记载,本案将于9月28日交换证据,9月29日开庭审理。2016年9月28日,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6年9月29日,深圳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17年2月6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2017年3月17日,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7年3月20日,深圳中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2018年7月2日,公司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6)粤03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被告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90元,由被告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截止法定上诉日期届满之日,公司获悉鑫金凯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自上诉日期届满之日起生效。

因鑫金凯拒不遵照深圳中院于2018年7月2日送达的(2016)粤03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执2819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深圳中院受理了前述执行申请。

4、(1)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分别为“威刚(ADATA)S107”闪存盘、“威刚(ADATA)UD310”闪存盘、“威刚(ADATA)UV128”闪存盘、“威刚(ADATA)UV UV131”闪存盘},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晟玺环宇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深圳中院于2016年5月25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6)粤03民初809-81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03民初809-81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裁定书》,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应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深圳中院对上述诉讼案件并无管辖权,上述诉讼案件应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裁定驳回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对上述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威刚科

技(苏州)有限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上述四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民辖终583-586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于2016年10月28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民辖终583-5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述案件将在深圳中院审理。2017年2月1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的《传票》,上述案件将于2017年2月24日进行开庭审理。2017年2月23日,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7年2月24日,深圳中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2)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分别为威刚(ADATA)C008 8G闪存盘、威刚(ADATA)C008 32G闪存盘、威刚(ADATA)S102、威刚(ADATA)UV130闪存盘、威刚(ADATA)UV150闪存盘},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0 万元;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深圳中院于2018年5月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489-149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案于2018年8月7日进行证据交换,于2018年8月8日开庭审理。

(3)在上述九个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深圳中院主持调解,案件各方当事人已经于2018年11月9日签署了《和解协议》。深圳中院于2018年11月9日向公司送达了《民事调解书》【(2016)粤03民初809-812号、(2018)粤03民初1489-1493号】。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犯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被告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晟玺环宇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犯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向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赔偿金。若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须向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赔偿款。

3)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本案签署调解协议后继续向经销商销售专利产品,原告不会再向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提起涉及ZL99117225.6号的发明专利诉讼。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共九个案件诉讼费,深圳中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26日、2018年5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及2016年7月26日、2016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

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收到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依照《民事调解书》足额支付的赔偿金。5、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型号分别为YT-3284的“金属圆孔迷你旋转U盘”闪存盘、YT-1238的“新款龙纹金属U盘”闪存盘、YT1247的“礼品金属U盘”闪存盘、YT-3295-03的“创意长方形带钥匙孔迷你金属U盘”闪存盘),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友拓”)、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ZL99117225.6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信息;(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系列诉讼案件。公司于2016年7月4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16年7月21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开庭审理。

广州友拓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进行的开庭审理取消。广州友拓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上诉,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 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友拓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本案定于2017年4月21日开庭审理。2017年4月21日,公司参加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3)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3)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3)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 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3)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 担连带责任;4)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四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 年7月5日、2016年8月25日、2016年10月29日、2017年3月2日、2017年1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 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根据广州友拓的《民事上诉状》,广州友拓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截至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6、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分别为32GB LEXAR M20闪存盘、16GB LEXARM20闪存盘、16GB LEXAR S33闪存盘、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S33闪存盘、32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V10闪存盘),起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包括:(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5月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2019年2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公司针对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的起诉,或将本案分案后重新确定管辖。公司已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作出裁定。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美光消费类事业部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7、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中国”)、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三星”)、九机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机网”)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ZL02114797.3)。公司中国发明专利“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

ZL02114797.3,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2005年6月1日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公司发现三星中国在其官方网站上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Galaxy 盖乐世A8,Galaxy盖乐世S7edge,Galaxy盖乐世C7,Galaxy盖乐世C5,Galaxy盖乐世S6edge+智能手机)。公司从九机网处公证购买了惠州三星、天津三星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经分析,公司发现前述被控侵权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均落入了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公司涉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ZL02114797.3 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三星中国、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整;(3)请求法院判令三星中国、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连带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万元整;(4)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深圳中院于2017年6月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对天津三星的起诉。2017年8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17)粤03民初1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所提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对天津三星的起诉。

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对三星中国的起诉。2017年9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17)粤03民初124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所提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对被告三星中国的起诉。

被告惠州三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深圳中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案,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7)粤03民初12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被告惠州三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2018年4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17)粤03民初124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所提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起诉。目前本案已经终结。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8月15日、9月28日、11月10日及2018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8、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深圳市速马铁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马铁客”)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ZL99117225.6)。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深圳中院于 2017年12月20日正式立案受理了前述案件并于同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7)粤03民初 2597 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年12月8日公司与速马铁客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书》。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等材料。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收到了深圳中院下达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9、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精成科技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成科技”)、赛孚耐(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孚耐”)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粤73民初4525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由于与精成科技达成和解,2017年12月27日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诉,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粤73民初4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2018年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精成科技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精成科技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公告》。

10、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旋极百旺科技有限公司、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深圳中院于2018年5月1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旋极信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截至目前,案件尚未进入审理程序。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9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11、(1)2018年11月12日,公司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以下简称“成丰电子”)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2018年10月8日,深圳海关隶属皇岗海关查扣被告报关出口的MP3随身听,上述产品侵犯了公司涉案专利权。公司诉讼请求如下: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5万元;④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2018年11月12日,公司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成丰电子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2018年10月8日,深圳海关隶属皇岗海关查扣被告报关出口的U盘/USB存储器。上述产品侵犯了公司涉案专利权。公司诉讼请求如下: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5万元;④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4085-408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鉴于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与成丰电子被诉产品的生产委托方Sandisk Manufacturing Unlimited Company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在一定期限内不向对方主张专利权,并在产品方面开展合作。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撤回针对成丰电子诉讼的申请。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4085-4086号系列《民事裁定书》。目前

本案已经终结。上述(2018)粤03民初4085-4086号系列《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 (2018)粤03民初4085《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深圳海关扣押的被申请人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5个。

2)(2018)粤03民初40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以447970.13元为限。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被深圳海关查封、扣押的被诉侵权产品,价值以人民币447970.13元为限。

3)(2018)粤03民初4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4)(2018)粤03民初408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保全人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被海关扣押的被诉侵权产品5个的保全措施。

5)(2018)粤03民初408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人民币447970.13元的冻结。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被深圳海关查封、扣押的被诉侵权产品(价值人民币447970.13元)的查封、扣押。

6)(2018)粤03民初40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深圳海关扣押的被申请人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每个型号每个容量)各5个。

7)(2018)粤03民初40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以105万元为限。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被深圳海关查封、扣押的被诉侵权产品。价值以人民币105万元为限。

8)(2018)粤03民初40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9)(2018)粤03民初408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保全人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被海关扣押的被诉侵权产品(每个型号每个容量)各5个的保全措施。

10)(2018)粤03民初4086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人民币105万元的冻结。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被深圳海关查封、扣押的价值人民币105万元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查封、扣押。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2018年1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及《关于起诉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公告》。

●在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书方面

公司于2018年2月8日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履行期限为2018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公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已经授权以及未来授权的包含专利号为ZL99117225.6 的发明专利在内的一系列涉及闪存盘及其配件的专利,授权给深圳市江波龙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以及进出口闪存盘产品。深圳市江波龙电子有限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该授权为普通许可。

公司保留对其中某些由深圳市江波龙电子有限公司代工的品牌闪存盘产品不予授权的权利。

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书>的公告》。

二、主营业务分析

1、概述

参见“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的“一、概述”相关内容。

2、收入与成本

(1)营业收入构成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光伏产业链相关业的披露要求否公司是否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的披露要求:

否公司是否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的披露要求:

否公司是否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业务》的披露要求:

否公司是否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从事医疗器械业务》的披露要求:

否公司是否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2号——上市公司从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披露要求否营业收入整体情况

单位:元

2018年2017年同比增减
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
营业收入合计966,909,462.65100%928,828,140.17100%4.10%
分行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929,494,568.0396.13%893,565,968.6796.20%4.02%
房屋租赁37,414,894.623.87%35,262,171.503.80%6.10%
分产品
专利授权许可收入36,292,570.543.75%40,446,992.534.35%-10.27%
闪存应用产品209,999,707.6821.72%364,251,846.9339.22%-42.07%
移动存储产品28,228,977.832.92%34,087,315.113.67%-15.68%
闪存控制芯片及其他651,738,440.2867.40%452,654,095.4048.73%43.65%
房屋租赁37,414,894.623.87%35,262,171.503.80%6.10%
其它3,234,871.700.33%2,125,718.700.23%52.18%
分地区
大客户(行业客户)74,523,054.797.71%69,317,155.977.46%7.51%
电子商务及商超85,382,662.748.83%51,150,347.415.51%66.92%
华北区3,989,789.380.41%7,471,780.810.80%-46.60%
华东区21,643,043.582.24%21,401,515.522.30%1.13%
华南区17,357,125.461.80%5,788,619.940.62%199.85%
西南区5,490,940.920.57%5,014,117.290.54%9.51%
国际684,815,380.6270.83%692,975,439.2074.61%-1.18%
专利授权许可收入36,292,570.543.75%40,446,992.534.35%-10.27%
房屋租赁37,414,894.623.87%35,262,171.503.80%6.10%

(2)占公司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10%以上的行业、产品或地区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否

单位:元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减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减
分行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929,494,568.03842,037,293.469.41%4.02%2.96%0.93%
房屋租赁37,414,894.625,350,864.2085.70%6.10%-9.44%2.46%
分产品
专利授权许可收入36,292,570.54100.00%-10.27%
闪存应用产品209,999,707.68195,569,864.766.87%-42.35%-42.75%0.66%
移动存储产品28,228,977.8326,704,603.085.40%-17.19%-15.57%-1.81%
闪存控制芯片及其他651,738,440.28616,722,557.375.37%43.98%39.28%3.19%
房屋租赁37,414,894.625,350,864.2085.70%6.10%-9.44%2.46%
其它3,234,871.703,040,268.256.02%52.18%72.59%-11.11%
合计966,909,462.65847,388,157.6612.36%4.10%2.87%1.04%
分地区
大客户(行业客户)74,523,054.7962,819,026.3315.71%7.51%4.34%2.57%
电子商务及商超85,382,662.7479,824,879.036.51%66.92%67.43%-0.28%
华北区3,989,789.383,576,110.2310.37%-46.60%-46.23%-0.62%
华东区21,643,043.5819,403,094.0310.35%1.13%2.59%-1.27%
华南区17,357,125.4616,679,887.863.90%199.85%220.19%-6.11%
西南区5,490,940.925,039,223.118.23%9.51%13.23%-3.01%
国际684,815,380.62654,695,072.864.40%-1.18%-2.97%1.76%
专利授权许可收入36,292,570.54100.00%-10.27%0.00%
房屋租赁37,414,894.625,350,864.2085.70%6.10%-9.44%2.46%
合计966,909,462.65847,388,157.6612.36%4.10%2.87%1.04%

公司主营业务数据统计口径在报告期发生调整的情况下,公司最近1年按报告期末口径调整后的主营业务数据□ 适用 √ 不适用

(3)公司实物销售收入是否大于劳务收入

√ 是 □ 否

行业分类项目单位2018年2017年同比增减
闪存应用产品销售量5,469,7114,730,66315.62%
生产量5,537,5954,719,89317.32%
库存量202,643134,75950.37%
移动存储产品销售量89,165140,663-36.61%
生产量78,689140,940-44.17%
库存量7,31517,791-58.88%
闪存控制芯片及其他产品销售量25,985,15715,623,06766.33%
生产量4,754,2991,081,786339.49%
库存量1,453,004160,422805.74%

相关数据同比发生变动30%以上的原因说明√ 适用 □ 不适用

(1)闪存应用产品库存量较上年同期增加50.37%,主要原因为:年末的销售订单备货增加。(2)移动存储产品销售量较上年同期减少36.61%,生产量较上年同期较上年同期减少44.17%,库存量较上年同期减少58.88%,主要原因为:移动存储产品主要为移动硬盘,移动硬盘的市场需求处于下降趋势。

(3)闪存控制芯片及其它产品销售量同比增加66.33%,生产量同比增加339.49%,库存量同比增加805.74%,主要原因为:市场需求增长导致销售量、生产量、库存量增长。

(4)公司已签订的重大销售合同截至本报告期的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5)营业成本构成

行业和产品分类

单位:元

行业分类项目2018年2017年同比增减
金额占营业成本比重金额占营业成本比重
房屋租赁房屋租赁折旧5,350,864.200.63%5,908,691.910.72%-9.44%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成品贸易(买进卖出)526,166,214.6062.09%375,961,912.7045.64%39.95%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直接材料297,178,449.2435.07%426,157,642.5051.74%-30.27%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直接人工10,964,271.061.29%6,972,575.080.85%57.25%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制造费用及其他7,728,358.560.91%8,720,116.601.06%-11.37%
合计847,388,157.66100.00%823,720,938.79100.00%2.87%

单位:元

产品分类项目2018年2017年同比增减
金额占营业成本比重金额占营业成本比重
专利授权许可收入0.000.00%
闪存应用产品材料、人工、制造费用195,569,864.7623.08%341,634,146.6641.47%-42.75%
移动存储产品材料、人工、制造费用26,704,603.083.15%31,628,628.253.84%-15.57%
闪存控制芯片及其他成品贸易(买进卖出)材料、人工、制造费用616,722,557.3872.78%442,787,883.9053.75%39.28%
房屋租赁房屋租赁折旧5,350,862.200.63%5,908,691.910.72%-9.44%
其它材料、人工、制造费用3,040,268.250.36%1,761,588.070.21%72.59%
合计847,388,155.66100.00%823,720,938.79100.00%2.87%

说明

(6)报告期内合并范围是否发生变动

□ 是 √ 否

(7)公司报告期内业务、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有关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8)主要销售客户和主要供应商情况

公司主要销售客户情况

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元)310,156,780.56
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33.49%
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0.00%

公司前5大客户资料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额(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
1第一名82,765,251.848.94%
2第二名80,462,907.668.69%
3第三名59,515,734.956.43%
4第四名48,287,272.325.21%
5第五名39,125,613.794.22%
合计--310,156,780.5633.49%

主要客户其他情况说明√ 适用 □ 不适用原有产品与业务的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

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元)486,952,612.41
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52.81%
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中关联方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0.00%

公司前5名供应商资料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额(元)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
1第一名168,822,393.4118.31%
2第二名132,681,064.6014.39%
3第三名84,809,184.409.20%
4第四名56,208,267.236.10%
5第五名44,431,702.774.82%
合计--486,952,612.4152.81%

主要供应商其他情况说明√ 适用 □ 不适用原有产品与业务的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费用

单位:元

2018年2017年同比增减重大变动说明
销售费用22,197,258.0717,606,970.4626.07%1、电商2018年度将价保、毛保费用由过去的票折方式改为开具市场服务费的发票方式 ,票折减少的是营业收入,而开具市场服务费导致销售费用-宣传费用增加;2、2018年度海外销量和电商销量增长导致业务宣传费、运费、客服费增加。
管理费用23,186,656.6621,464,024.558.03%
财务费用-3,337,022.96-3,496,760.77-4.57%
研发费用21,488,972.0421,039,988.502.13%

4、研发投入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在产品管理和研发方面,结合市场行情及客户需求,公司对存储产品进行了梳理、调整,优化了存储产品开发方向及产品类型,积极推进存储卡产品线的开发拓展,同时持续推进固态硬盘、闪存盘和移动硬盘类传统存储产品的创新和优化。产品开发方面,2018年随着新制程芯片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3D NAND FLASH工艺技术的日趋成熟,公司积极布局,加快研发推进存储产品针对新制程、新方案的迭代升级,并积极开拓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存储卡方面,伴随着物联网、智慧城市和智能家居的加速建设发展,智能安防监控类终端设备对于高性能存储卡的需求日益增长,公司适时推出安防监控专用版及PRO版存储卡,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视频监控数据存储解决方案。同时,继续优化、完善存储卡产品线,推出诸如京东JOY联名款存储卡,以满足个性化的市场消费需求。固态硬盘方面,积极导入3D NAND FLASH的新技术应用,优化产品

方案,形成了除标准SATA3接口外,还涵盖MSATA接口、M.2接口的固态硬盘产品以及Micro USB和Type-C接口的移动固态硬盘产品的全系列固态硬盘产品线,报告期内陆续推出了新的支持NVMe规范的M.2接口的高速固态硬盘产品N910E、N930E,以及基于Type-C接口的高速移动固态硬盘Z6,以满足市场多样化的需求。传统闪存盘和移动硬盘产品方面,一方面结合市场需求,陆续推出使用安全、便利、外观设计时尚新颖的闪存盘产品,如星光闪存盘U276、精灵闪存盘U905、锋刀闪存盘U352、睿智闪存盘U366以及炫蓝闪存盘U201等新品,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并持续拓展产品结构定制和功能定制,结合产品型号,持续优化产品方案和成本,为客户提供高性价比的产品定制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在产品功能方向上,持续拓展开发加密类和新接口类存储产品,陆续推出指纹加密闪存盘U628、安全加密闪存盘Super密U327、Super密U329新品,以及明年即将上市的指纹加密移动硬盘K391。持续优化手机闪存盘产品方案,继续推进Type-C接口闪存盘新品开发,持续开发完善了苹果闪存盘APP(Netac iDisk,Netac iDrive)应用。在技术开发方面,持续开发完善了多平台系统通用加密软件和人脸识别加密闪存盘解决方案、无线存储应用解决方案、硬件加密存储解决方案,结合客户定制需求,推广朗科闪存盘应用解决方案,使公司产品线更加完善,产品种类更加齐全。

由于存储产品的研发和新产品开发存在一定的技术和市场风险,公司根据市场调研结果结合销售组织意见,对现有产品,一方面及时更新方案,更新换代,并适时的推出新品。另一方面,对少数已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做停产处理,集中优势,合理利用资源。近三年公司研发投入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2018年2017年2016年
研发人员数量(人)756440
研发人员数量占比22.06%19.94%15.33%
研发投入金额(元)21,488,972.0421,039,988.5016,718,157.15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2.22%2.27%2.83%
研发支出资本化的金额(元)245,078.19252,780.13208,807.81
资本化研发支出占研发投入的比例1.14%1.20%1.25%
资本化研发支出占当期净利润的比重0.38%0.45%0.47%

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上年发生显著变化的原因□ 适用 √ 不适用研发投入资本化率大幅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说明□ 适用 √ 不适用

5、现金流

单位:元

项目2018年2017年同比增减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048,996,146.05970,412,123.168.10%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988,345,554.93946,246,135.934.4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0,650,591.1224,165,987.23150.98%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139,703,191.37900,670,509.0526.54%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181,970,731.771,065,234,310.4910.9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2,267,540.40-164,563,801.4474.32%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161,336.2023,055,253.54-94.96%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2,386,370.2722,408,165.84-0.1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1,225,034.07647,087.70-3,380.0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037,065.44-144,656,243.77100.72%

相关数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影响因素说明√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上升150.98%,主要原因为:(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的金额比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的金额多;(2)2018年度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的速度加快了,2018年度收到2017年申报的退税款700万元,2018年度申报的退税款全部收到,导致收到的税费返还较上年同期增加;

报告期内,投资活动现金流入较上年同期上升26.54%,主要原因为: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购买银行保本理财到期收回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

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上升74.32%,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购买银行保本理财到期收回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

报告期内,筹资活动现金流入较上年同期下降94.96%,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收到的募集资金利息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

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3,380.09%,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收到的募集资金利息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

报告期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较上年同期上升100.72%,主要原因为:(1)产品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且大部分货款均已收回,而导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2)出口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根据出口销售收入计算的增值税退税额较上年同期增加,导致收到的税费返还较上年同期增加;(3)报告期内收回了部分上年同期购买银行保本理产品资金,导致报告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上升。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本年度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非主营业务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四、资产及负债状况

1、资产构成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2018年末2017年末比重增减重大变动说明
金额占总资产比例金额占总资产比例
货币资金179,297,197.0517.95%178,160,131.6118.72%-0.77%
应收账款56,575,979.605.66%46,960,941.344.93%0.73%
存货35,914,442.413.60%36,025,514.573.79%-0.19%
投资性房地产177,065,619.1017.73%182,416,483.3019.17%-1.44%
长期股权投资0.00%0.00%0.00%
固定资产45,177,452.704.52%46,950,012.774.93%-0.41%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 适用 √ 不适用

3、截至报告期末的资产权利受限情况

不适用

五、投资状况分析

1、总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报告期内获取的重大的股权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报告期内正在进行的重大的非股权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5、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募集年份募集方式募集资金净额本期已使用募集资金总额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尚未使用募集资金总额尚未使用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闲置两年以上募集资金金额
2009公开发行股份61,198.32024,651.91000.00%36,546.41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和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36,546.41
合计--61,198.32024,651.91000.00%36,546.41--36,546.41
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24,651.91万元(其中:本报告期内使用募集资金0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567.92万元(含已结利息和理财收益),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为48,000万元(不含利息和理财收益)。

(2)募集资金承诺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1)本报告期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报告期实现的效益截止报告期末累计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承诺投资项目
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2,116315.990315.99
技术研究平台扩建项目
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开发平台扩建项目6,6891,772.3501,772.35
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5,9915,99101,388.88
营销网络扩展及品牌运营项目6,5421,174.6901,174.69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21,3389,254.0304,651.91--------
超募资金投向
不适用
归还银行贷款(如有)--1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如有)--10,0000.00%----------
超募资金投向小计--20,000--------
合计--21,3389,254.03024,651.91----00----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上述四个承诺投资项目原计划在募集资金到位后3年内全部投资、建设完成。至报告期末,实际募投项目投入金额为预计投资总额的21.8%,低于预计投资进度的主要原因是: 1、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技术研究平台扩建项目:由于近年公司业绩下滑,本项目本身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本着节省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公司已终止该募投项目。 2、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开发平台扩建项目:由于近年公司业绩下滑,本项目本身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本着节省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公司已终止该募投项目。 3、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部分专利运营项目仍在紧张准备当中,部分法律及相关费用无需在目前阶段支付;同时,专利的申请量、授权数量未达到原预计数量,相应的专利申请费用、维护费用、管理费用、咨询费用及官方费用等的支出皆相应减少,未达到预计金额。公司调整了该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进度(建设期延长至2015年12月1日),目前该项目因上述原因,建设进展仍然未达到调整后的实施进度,公司已终止实施该募投项目。 4、营销网络扩展及品牌运营项目:由于近年公司业绩下滑,行业市场格局和销售模式发生变化,电子商超迅速发展,使得公司对原拓展传统销售渠道的计划作出调整,减少或停止了建立形象专柜、6个境外分支机构的建设或扩建等。同时本着节省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公司已终止该募投项目。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1、2012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及2013年1月7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终止“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技术研究平台扩建项目”、“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开发平台扩建项目”及“营销网络扩展及品牌运营项目”。 2、2012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及2013年1月7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调整“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进度,将建设期延长至2015年12月1日,并调整了部分建设内容,目前该项目因专利的申请量、授权数量未达到原预计数量,相应的专利申请费用、维护费用、管理费用、咨询费用及官方费用等的支出皆相应减少,未达到预计金额,使项目建设进度仍然未达到调整后的进度,经2015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定期)会议、2015年4月24日召开的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终止实施该募投项目,但仍以自有资金继续进行相关专利运营工作。 3、经2013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2014年1月18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全资子公司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的议案》等,公司决定转让广西朗科全部股权,并已于2014年2月完成转让,公司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23,100万元。自2014年2月15日起,广西朗科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适用
1、经2010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10年9月10日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6,0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2、经2011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1年5月10日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公司使用7,000.00万元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 3、经2011年12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建设朗科北海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的议案》,公司使用超募资金4,900.00万元对广西朗科增资,用于建设朗科北海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项目。 4、经2012年3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12年5月16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及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超募资金7,0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及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其中3,000.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流动资金贷款,4,000.00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5、经2012年5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12年5月28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15,200.00万元对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建设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项目的议案》,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5,200.00万元对广西朗科增资,用于建设朗科北海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项目。 6、经2013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2014年1月18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全资子公司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的议案》等,公司决定转让广西朗科全部股权,为加强超募资金的监管,公司将把转让价款中属于原超募资金投资款项20,100.00万元、转让收益部分及公司剩余超募资金1,560.99万元(含利息),另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所剩全部超募资金将转存新设立的专户,原剩余超募资金存放的募集资金账户予以销户。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分别新设立一个专户,用于存放上述原超募资金20,100.00万元、转让收益部分及公司剩余超募资金1,560.99万元(含利息),并已分别与上述专户银行、平安证券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目前转让款项23,100.00万元已全部到账,公司已将转让价款中属于原超募资金投资款项20,100.00万元、转让收益部分及公司剩余超募资金1,560.99万元(含利息)存入上述专户。 7、经2015年1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2015年2月3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6,000.00万元的公司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产品到期日为2019年2月20日,预期年化收益率4.2%,实际收益为52.93万元,实际收益已于2019年2月20日到账。 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9,200万元、部分超募资金2,800万元共计12,000万元购买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保本100%挂钩利率)产品,收益起算日为2018年11月30日,产品到期日为2019年5月29日,预期年化收益率4.2%,预期最高收益约为248.55万元。 公司已使用部分超募资金5,000万元购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结构性存款产品,收益起算日为2019年1月31日,产品到期日为2019年5月2日,预期年化收益率3.95%,预期最高收益约为49.24万元。 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000万元、部分超募资金15,000万元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展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收益起算日为2019年2月12日,产品到期日为2019年5月12日,预期年化收益率4 %,预期最高收益约为180万元。 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00万元、部分超募资金3,000万元共计5,000万元购买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100%保本挂钩利率)产品,收益起算日为2019年2月21日,产品到期日为2019年5月22日,预期年化收益率4 %,预期最高收益约为49.32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适用
以前年度发生
2012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及2013年1月7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调整“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进度,将建设期延长至2015年12月1日,并调整了部分建设内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适用
以上四个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估算中均有分摊朗科大厦投资,合计2,776万元,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利用自筹资金建设朗科大厦。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前期支出进行置换。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不适用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不适用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截至2018年 12月31日止,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全部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和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1、经2015年1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2015年2月3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6,000.00万元的公司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自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若首笔理财产品为一年期的,则自买入该理财产品的收益结算日起一年内有效)。 鉴于上次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期限(自2015年2月3日起一年内)即将到期,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2015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2015年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公司在自查中发现,2010年4月19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深大支行支付2009年的专利年费6.00万元,2010年8月11日从深圳发展银行中心城支行支付2009年移动存储产品宣传广告费0.45万元,这两笔费用不应在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1年4月份将该款项的本息从其他结算账户中转入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公司在自查中发现,2011年5月20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深大支行支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用50.00万元、40.00万元,2011年9月28日支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用120.00万元,这三笔费用不应从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1年10月14日将该三笔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广西朗科2012年结算的募集资金利息73.97万元,存入了广西朗科中国银行北海支行一般账户,未按规定存入募集资金专户,广西朗科已于2013年1月21日将该笔利息归还到募集资金账户。公司在自查中发现,2013年1月29 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中心区支行支付深圳市虎格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用5.00万元,这笔费用不应该从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3年4月15日将该笔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3)募集资金变更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变更后的项目对应的原承诺项目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本报告期实际投入金额截至期末实际累计投入金额(2)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报告期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5,99101,388.8823.18%0
合计--5,99101,388.88----0----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分具体项目)"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专利的申请量、授权数量未达到原预计数量,相应的专利申请费用、维护费用、管理费用、咨询费用及官方费用等的支出皆相应减少,未达到预计金额。经2012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及2013年1月7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调整该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进度,将建设期延长至2015年12月1日,并调整了部分建设内容。目前该项目因专利的申请量、授权数量未达到原预计数量,相应的专利申请费用、维护费用、管理费用、咨询费用及官方费用等的支出皆相应减少,未达到预计金额,使项目建设进度仍然未达到调整后的进度,经2015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定期)会议、2015年4月24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终止实施该募投项目,但仍以自有资金继续进行相关专利运营工作。以上详见公司分别于2012年12月20日、2015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及实施进度的公告》、《关于终止实施募投项目"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的公告》。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在原定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专利运营项目的部分法律及相关费用无需在原定实施阶段支付;同时,专利的申请量、授权数量未达到原预计数量,相应的专利申请费用、
维护费用、管理费用、咨询费用及官方费用等的支出皆相应减少,未达到预计金额。公司调整了该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进度(建设期延长至2015年12月1日)。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目前该项目因上述原因,建设进展仍然未达到调整后的实施进度,公司已终止实施该募投项目,但仍以自有资金继续进行相关专利运营工作。

六、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1、出售重大资产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未出售重大资产。

2、出售重大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七、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 适用 □ 不适用主要子公司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10%以上的参股公司情况

单位:元

公司名称公司类型主要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从事电脑、移动存储产品、数码影音娱乐产品、多媒体产品、网络及系统集成、动漫游戏产品的软件技术开发及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从事移动存储产品的生产(须审批)。800万元人民币91,948,101.5784,474,417.5696,925,637.8631,644,779.4824,228,293.86
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子公司IT技术研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10万元港币71,758,857.9511,744,812.71534,843,751.604,428,051.713,512,444.39

报告期内取得和处置子公司的情况□ 适用 √ 不适用主要控股参股公司情况说明

(1)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博科技”)系由本公司于2006年3月24 日出资成立,原注册资本100万元,本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2006年12月朗博科技注册资本增加至8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系由本公司投入;朗博科技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朗科大厦17楼,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为杜铁军先生,监事为王芬女士;朗博科技主要从事包括电脑、移动存储产品在内的IT产和数码影音娱乐、多媒体产品、网络及动漫游戏产品的软件技术开发及销售业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等。朗博科技系本公司移动存储产品之嵌入式软件提供商。为拓展公司新的业务模式和业务渠道,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经公司2015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增加朗博科技的经营范围,以便对外开展存储卡等业务。

(2)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

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 系由本公司于2008年4月7日在香港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港币10 万元,本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注册地址为FLAT/RM 1003 10/F BOSS COMMERCIAL CENTRE 28 FERRY STREET JORDAN KL,执行董事为杜铁军先生。经营范围是:IT 技术研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香港子公司目前主要开展FLASH、芯片及闪存盘半品等的相关贸易业务。

八、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九、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未来几年,公司将继续在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开展主营业务,并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的具体条件开展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其它业务。

1、公司面临的市场环境

(1)2018年以来,移动存储及闪存应用产品及原材料芯片随着供需关系的变化,出现了供应和价格剧烈波动。一方面是原供货厂商改进新3D NAND FLASH技术后,生产良率大幅变动造成供应不稳定情况,另一方面是各消费电子产品生产商对闪存芯片需求不断变化,另外国内长江存储等新供应厂商将参与市场竞争,今后的移动存储及闪存应用产品市场将出现更大的波动。

(2)随着电脑及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普及和发展,设备需要的固态硬盘产品将朝着新接口协议、新产品形态、高速度、大容量方向发展,有利于公司固态硬盘产品的销售,但是同时也对研发创新能力提出了更大挑战。作为移动存储终端的闪存盘市场也朝着大容量、智能App管理、无线存储方向发展,市场需求更趋向多元化、个性化发展,随着各种新款电脑和智能

设备推出市场,进一步加快了Type-C接口及周边产品的普及速度,这些因素都将使得便携式个人存储需求得到拓宽和提升。

(3)低容量闪存盘在礼品市场和特殊用途方面有一定市场需求,但山寨品牌和非正规运营厂商较多,导致价格竞争非常激烈。同时低容量的闪存芯片会进一步锐减,会倒逼产品容量更新升级。

(4)上游原厂商加大自有品牌产品的产销,并以资源垄断和技术优势获取竞争优势,使得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5)随着云计算的兴起及市场对网络安全概念的重视,加密存储、安全存储概念日益升温,相关领域的市场机会也在逐步显现。随着云计算和互联网的迅速兴起,服务器及企业市场的存储器升级换代到来,相关领域的市场机会也在逐步显现。

(6)云存储、云计算、移动互联等趋势性行业正在对原来的移动存储行业构成严重威胁,移动存储行业存在市场持续缩小甚至最终被替代的风险。

(7)随着电子商务市场平台的整合,导致产品在大型电商平台的销售竞争更为激烈。

(8)专利法的再次修改已经启动,本次修改的重点之一是要加强专利权的行政保护。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以及国内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预计未来国内专利运营的市场环境将会进一步好转。但随着部分核心专利临近到期和行业利润趋于下降,将增加专利维权成功的不确定性。

2、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公司将继续以高科技为发展方向,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为:

(1)加大研发资金投入,可通过引入更多技术人才等方式,多途径地提升我们的研发技术创新能力,力争在自主创新、自主品牌、行业领先、知识产权运营上有新的突破。

(2)寻求产学研结合的方式,通过与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科技情报联系,利用他们强大的研发能力获取高新技术,高新产品的运用、生产。

(3)自主研发拥有核心技术、具有广泛市场前景并适销对路的高科技产品,做大做强公司。

(4)增强员工凝聚力,调动发挥经营层及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共谋公司发展壮大。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使全体员工树立起强烈的责任感、司兴我兴的意识;形成全体员工奋发向上、积极、主动、创新工作的生动局面。

(5)制定有竞争力的研发薪酬激励方案,一方面调动现有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另一方面吸引更多的科技精英加盟公司,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带来新的活力。

(6)通过专利授权许可、专利及产品解决方案相组合、专利与公司制造相组合等多种运营模式,实现专利运营价值最大化。

(7)公司将利用现有专利、品牌、资金和技术积累,进一步拓展行业客户需求,积极拓展和开发行业新产品。

3、公司2019年的经营计划

公司2018年继续实施的以事业部或运营中心为核算单位的考核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19年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权责管理体系,明确产品线和销售模块的考核目标和考核方式,以“效果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创建以提升业绩为导向的考核激励制度,以充分调动各层级员工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实现股东、公司、客户、员工共赢。

具体的经营计划:

(1)进一步建立经营层民主决策机制,完善相关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调整部门架构,提升管理效率。(2)强化公司经营计划的刚性约束力,责任分解到产品和销售部门,进而再分解到个人,薪酬和业绩挂钩。(3)紧跟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环境的变化,加大对现有专利的分析,逐步拓展专利维权领域,有策略性和针对性地在相关行业领域打造专利运营网络。

(4)加大产品研发力度,以客户需求为基础、用户体验为导向,精简产品型号体系,兼顾大容量、高速、加密、网络、智能应用等各种需求,形成完整的存储产品系列。加强市场调研,对以存储为基础的相关产品通过战略合作、OEM和ODM、代加工等形式积极进行探索和尝试。

(5)加大SSD(固态硬盘)的研发、生产制造投入、销售推广,计划3-5年将公司SSD(固态硬盘)产品做到国内领先水平。

(6)公司将在市场宣传方式和策略上进行调整,注重品牌建设和推广,在新兴消费市场和人群中重塑品牌影响,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互联网新兴媒体及互联网公司的深度合作,新增互联网搜索平台的市场投放,有效结合产品宣传和口碑营销,让市场推广更有效地提升品牌价值和产品销量。

(7)通过完善薪酬体系、加强绩效考核、制订多种激励方案等方式,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各事业部、运营中心、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8)稳定国内传统渠道销售网络,加强新兴渠道、行业客户的服务和支持,加深与各大电商销售平台的合作,尝试和探索更多新兴的销售渠道的合作,以确保实现多维度的品牌宣传和产品销售,同时加大对国际电商销售平台的开发拓展,进一步提高品牌影响力。

(9)通过开展芯片贸易和芯片原厂的合作,加强与上游供应链的沟通和合作,提升主材成本的优化升级。

十、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1、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第五节 重要事项

一、公司普通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报告期内普通股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条件下,公司可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现金分红政策的专项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公司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与公司章程和分红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一致√ 是 □ 否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每10股送红股数(股)0
每10股派息数(元)(含税)2.00
每10股转增数(股)5
分配预案的股本基数(股)133,600,000
现金分红金额(元)(含税)26,720,000.00
以其他方式(如回购股份)现金分红金额(元)0.00
现金分红总额(含其他方式)(元)26,720,000.00
可分配利润(元)97,939,405.96
现金分红总额(含其他方式)占利润分配总额的比例100.00%
本次现金分红情况
其他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详细情况说明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关于现金分配的条件之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公司2018年度每股收益为0.4828元,高于0.1元,达到了现金分配的条件。因此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拟定了公司2018年度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关于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2018年度达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且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增长比例分别为46.21%、57.19%、4.10%,净利润增长比例分别为82.97%、26.44%、14.78%,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有所增长,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因此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18年度进行股票股利分配。综上所述,公司2018年度进行现金分红、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近3年(包括本报告期)的普通股股利分配方案(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预案)情况

1、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017年5月16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决定以2016年末总股本13,36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人民币1.60元现金(含税)的股利分红,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1,376,000.00元;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本预案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46,097,012.01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上述方案已于2017年7月12日实施完毕。

2、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018年5月17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决定以2017年末总股本13,36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人民币1.60元现金(含税)的股利分红,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1,376,000元;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本预案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58,635,400.58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上述方案已于2018年5月28日实施完毕。

3、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拟以2018年末总股本13,36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人民币2元现金(含税)的股利分红,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6,720,000.00元;同时,以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36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股本6,680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20,040万股。本预案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71,219,405.96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剩余资本公积金535,657,149.85元。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尚需经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近三年(包括本报告期)普通股现金分红情况表

单位:元

分红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含税)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现金分红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以其他方式(如回购股份)现金分红的金额以其他方式现金分红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现金分红总额(含其他方式)现金分红总额(含其他方式)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2018年26,720,000.0064,496,644.4241.43%0.000.00%26,720,000.0041.43%
2017年21,376,000.0056,189,429.2938.04%0.000.00%21,376,000.0038.04%
2016年21,376,000.0044,438,779.3748.10%0.000.00%21,376,000.0048.10%

公司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普通股现金红利分配预案□ 适用 √ 不适用

二、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来源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邓国顺、成晓华、安图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全祥、向锋、周创世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安图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全祥先生及其他核心人员向锋先生、周创世先生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2009年07月25日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与朗科科技存在关联关系期间邓国顺、成晓华正在履行,其余已履行完毕
邓国顺、成晓华股份限售承诺公司主要股东持有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三十六个月之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2009年12月23日自2010年1月8日起至本人申报离任(职)后满18个月止邓国顺正在履行,成晓华已履行完毕
王全祥(已离职)、安图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创世(已离职)、高丽股份限售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之后,本公司董事王全祥、向锋、周创世、监事高丽晶、王斓2009年12月23日自2010年1月8日起至本人离任(职)后满18个月止高丽晶、王荣正在履行,向锋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其余人员
晶、王荣、张锦(已离任)、王爱凤、向锋(已离职)、敬彪(已离职)、王斓(已离职)(已离职)、高级管理人员张锦(已离任)、王爱凤、敬彪(已离职)任职期间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已履行完毕。
邓国顺、成晓华、安图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全祥其他承诺税收优惠被追缴的承诺: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新余田木、王全祥先生就公司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享受的部分税收优惠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的风险出具了《承诺函》:若因公司所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违法、违规,导致税务机关按照15%的所得税率追缴其欠缴的企业所得税,愿全额承担需补缴的税款及费用。2009年07月20日长期有效正在履行
邓国顺、成晓华其他承诺专利出资瑕疵承诺:2000年8月,公司股东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曾以共同拥有的专利作为出资,该专利未经评估、专利出资额占当时朗科有限注册资本的35%且未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手续。2004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已将其出资额中以专利权出资的部分全部变更为以货币资金出资,变更后出资比例不变。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就上述专利出资瑕疵出具承诺函:愿意承担本次专利出资瑕疵可能给公司、其他股东带来的一切损失。邓国顺、成晓华对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009年07月23日长期有效正在履行
邓国顺、成晓华其他承诺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之债务豁免的承诺:2002年7月,公司与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签订《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许可费用为178万元。根据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出具的债务豁免承诺函,公司无需向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支付人民币178万元。2009年09月25日长期有效正在履行
股权激励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公司分红承诺公司在2015年3月31日发布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二)现金分配:1、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方式。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需实施现金分红:(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2、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2015年04月24日2015--2017年度履行完毕
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3、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4、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三)股票股利分配:在满足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四)利润分配实施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依规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分红承诺公司在2018年4月25日发布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二)现金分配。1、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方式。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需实施现金分红:(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2018年04月25日2018-2020年度正在履行
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四)利润分配实施时间。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依规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股东向锋,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其董事职务于2011年1月28日因任期届满离任,其副总经理职务于2011年4月25日因任期届满离职, 后于2014年2月起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于2017年2月20日任期届满离职。根据其上市前做出的承诺,向锋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满半年后(即自 2011年10月26日计起)的十二个月内,转让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50%。 其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即2011年10月26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间),转让公司股票总数超过了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0%,违反了上述承诺。公司于2012年10月18日收到向锋的《致歉信》。公司今后将会继续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并及时提醒已离任/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股份买卖注意事项。

2、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做出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四、董事会对最近一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相关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如有)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董事会关于报告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归并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拆分部分利润表项目;并于2018年9月7日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明确要求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在“其他收益”列报,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等。

本公司已经根据新的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整合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将原“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将原“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将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整合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将原“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将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新增“研发费用”项目,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研发费用”项目;在“财务费用” 项目下增加“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及金额的影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列报项目2017年12月31日之前列报金额影响金额2018年1月1日经重列后金额备注
应收票据2,750,000.00-2,750,000.00-
应收账款46,960,941.34-46,960,941.34-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49,710,941.3449,710,941.34
应收利息256,946.43-256,946.43-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11,386,210.01256,946.4311,643,156.44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8,075,469.27-8,075,469.27-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8,075,469.278,075,469.27
管理费用42,504,013.05-21,039,988.5021,464,024.55
研发费用21,039,988.5021,039,988.50

七、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八、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现聘任的会计事务所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报酬(万元)45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7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姓名张兴、杨昊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张兴1年、杨昊连续2年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如有)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报酬(万元)(如有)0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如有)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姓名(如有)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如有)0

是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是 √ 否聘请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或保荐人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九、年度报告披露后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十、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未发生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十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2月31日),公司涉及多宗诉讼或争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5月15日,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起诉了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北海支行”),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公司请求南宁中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公司99专利的行为,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共计6,000万元及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判令旋极信息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iKEY220产品及判令农业银行和农行北海支行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KEY220产品。本案于2012年10月24日上午在南宁中院进行第一次证据交换,原定于同日下午的开庭审理暂未进行。2013年4月15日上午,南宁中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证据交换,并于当日下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应旋极信息申请,并经征求包括公司在内的其他各方当事人意见,南宁中院决定本案开庭审理均以不公开方式进行。2013年6月7、8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结合本案相关书证及物证演示情况,在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等阶段发表了意见。2015年6月25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万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

旋极信息于2015年7月8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广西高院于2015年11月4日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5)桂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2)将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2017年5月25日,公司参加了南宁中院组织的证据交换。2017年5月26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8年8月6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于2012年5月16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公告》,分别于2012年5月21日、2012年7月4日、2012年8月14日、2012年9月11日、2013年4月1日、2013年5月13日、2013年6月15日、2015年6月26日、2015年7月16日、2016年9月1日、2018年8月6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旋极信息于2018年8月13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截至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2、2006年2月,朗科科技以侵犯其第US6829672B1号美国发明专利 “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装置”专利权为由对美国 PNY公司提起诉讼,此案由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受理,双方经过证据交换阶段、马克曼听证阶段,朗科科技与美国PNY公司于2008年2月11日签署《和解协议》,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公司实施包括第US 6829672 B1号专利在内的一系列专利,美国PNY公司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在上述《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美国 PNY公司违反《和解协议》约定。公司针对美国PNY公司的违约行为提请仲裁。

(1)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收到邮寄送达的文件,获知PNY Technologies,Inc.(以下简称“美国PNY 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于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向我公司提起确认之诉(以下简称“确认之诉案”),要求公司承担其在确认之诉案中的费用,没有提出针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美国PNY公司的起诉是对朗科科技认为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

而提请仲裁的回应。美国PNY公司在诉讼中声称朗科科技提请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而应通过联邦法院裁决;同时美国PNY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的某一类别产品不包括在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的范围内。2015年12月16日,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裁定朗科科技与美国PNY公司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仲裁范围,目前该案件正依照有关程序处理。

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收到起诉资料,获知美国PNY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美国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朗科科技。诉讼请求:①请求判令朗科科技在美国的第US 8,074,024 号专利、第US8,332,585 号专利无效和无法执行;②请求判令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无效和无法执行;③请求朗科科技赔偿因公司欺诈诱使美国 PNY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而遭受的直接、三倍和惩罚性的损害;④请求判令朗科科技承担美国 PNY 公司的案件诉讼费、律师费。后来,美国PNY公司将其诉讼请求修改为:①存在引诱签订协议的欺诈行为;②判决存在双方错误;③判决存在双方错误;④判决存在单方错误;⑤判决目的不能实现;⑥判决公司美国第8,074,024号专利无效;⑦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8,074,024号专利不可执行;⑧判决公司美国第8,332,585号专利无效;⑨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8,332,585号专利不可执行。美国 PNY 公司此次向美国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对朗科科技认为美国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又一回应。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收到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法官Leslie E. Kobayashi签发的《部分允许、部分驳回被告关于驳回、中止审理或移送请求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①将案件移送至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审理,驳回公司的其他请求。②就该判决,美国PNY公司可以在2018年4月11日前上诉,否则转移该案件的决定将在2018年4月12日生效。

公司于2018年8月2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 Chesler签发的《意见与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对公司驳回美国PNY公司修改后的诉讼请求1-3项的动议,予以支持;对于公司驳回美国PNY公司修改后的诉讼请求4-9项的动议,不予支持。

(2)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收到了美国仲裁员Hon.William G. Bassler签发的《部分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在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 6,829,672和US 7,788,447被无效前,美国PNY公司应就某一类产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2)美国PNY公司应在所有应缴纳专利费的国家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许可费,应缴纳专利许可费的国家和地区应至少有一件有效的授权专利,而不管是否侵权。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荷兰;3)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 US 7,136,951不属于《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美国 PNY公司无需就该专利支付许可费;4)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 8,332,585和US8,074,024构成《和解协议》中的继续专利,因此《和解协议》中的授权专利涵盖前述的两件专利;5)2011年7月21日后采购的某些品牌的产品,没有取得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 公司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6)美国PNY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前从某些公司采购的包含主控和闪存的成品,美国PNY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7)就某一类别的产品,美国PNY公司无需缴纳许可费用;8)单独来自某些公司的闪存或者其他零件,不能被视为已经获得朗科科技的授权,美国PNY公司需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9)欧洲和日本的同族专利构成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10)就其他公司在中国的销售,无需按照《和解协议》的第6条或者第8条 缴纳许可费;11)美国PNY公司需向朗科科技支付利息,一旦利息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12)美国PNY公司无需向朗

科科技支付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13)赔偿将在另外的听证程序中来决定,一旦赔偿的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14)本裁决是部分最终裁决,美国PNY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应支付许可费的数额除外;15)没有在本裁决中明确得到支持的其他主张,都不予支持。2017年3月8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驳回美国PNY公司的请求、中止审理或者将案件移送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2018年7月28日,公司收到了美国仲裁员Hon.William G.Bassler签发的《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为:(1)2017年10月6日的部分最终裁决是本次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2)美国PNY公司应继续向公司提交许可费报告,并同时按照2017年10月6日的部分最终裁决以及和解协议的内容向公司支付许可费用;(3)美国PNY公司应向公司支付许可费6,926,826美元,不包括利息;(4)美国PNY公司应向公司支付利息788,172美元;(5)美国PNY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签署后的21天内,向公司总计支付7,714,998美元;(6)本最终裁决书是所有提交本次仲裁的请求与反请求的最终决定,没有在本最终裁决书中明确支持的请求都予以驳回。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仲裁最终裁决做出后,程序上当事人尚可向法院寻求救济,因此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2018年8月2日,公司向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提交了确认《最终裁决书》的申请。

公司于2019年2月7日收到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于2019年2月6日作出的裁定。主要内容如下:1)准许公司确认《最终裁决书》的申请动议,法院确认仲裁员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最终裁决书》有效。2)驳回PNY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或中止确认仲裁裁决的反向申请动议。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19日、2017年10月12日、2018年4月2日、2018年7月30日、2018年8月6日、2019年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资料的公告》、《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关于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关于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PNY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

3、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金凯”)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司于2016年1月8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6)粤03民初5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深圳中院决定立案登记上述案件。公司已依据上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于 2016年1月11日向深圳中院预交了案件受理费,并已于2016年2月2日收到深圳中院的(2016)粤03民初第54号《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传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等诉讼资料未成功送达鑫金凯,深圳中院适用公告送达,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第二次收到了深圳中院的《传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2016年7月2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发来的《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本案送达公告,该送达公告刊登于2016年6月23日的《人民法院报》G11版,根据公告记载,本案将于9月28日交换证据,9月29日开庭审理。2016

年9月28日,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6年9月29日,深圳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17年2月6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2017年3月17日,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7年3月20日,深圳中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2018年7月2日,公司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6)粤03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被告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90元,由被告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截止法定上诉日期届满之日,公司获悉鑫金凯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自上诉日期届满之日起生效。

因鑫金凯拒不遵照深圳中院于2018年7月2日送达的(2016)粤03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执2819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深圳中院受理了前述执行申请。

4、 (1)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分别为“威刚(ADATA)S107”闪存盘、“威刚(ADATA)UD310”闪存盘、“威刚(ADATA)UV128”闪存盘、“威刚(ADATA)UV UV131”闪存盘},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晟玺环宇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深圳中院于2016年5月25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6)粤03民初809-81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03民初809-81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裁定书》,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应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深圳中院对上述诉讼案件并无管辖权,上述诉讼案件应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裁定驳回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对上述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上述四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民辖终583-586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于2016年10月28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民辖终583-5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述案件将在深圳中院审理。2017年2月1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的《传票》,上述案件将于2017年2月24日进行开庭审理。2017年2月23日,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7年2月24日,深圳中院对上述案件进

行了开庭审理。

(2)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分别为威刚(ADATA)C008 8G闪存盘、威刚(ADATA)C008 32G闪存盘、威刚(ADATA)S102、威刚(ADATA)UV130闪存盘、威刚(ADATA)UV150闪存盘},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深圳中院于2018年5月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489-149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案于2018年8月7日进行证据交换,于2018年8月8日开庭审理。

(3)在上述九个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深圳中院主持调解,案件各方当事人已经于2018年11月9日签署了《和解协议》。深圳中院于2018年11月9日向公司送达了《民事调解书》【(2016)粤03民初809-812号、(2018)粤03民初1489-1493号】。主要内容如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深圳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犯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被告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晟玺环宇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犯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向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赔偿金。若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须向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赔偿款。

3)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本案签署调解协议后继续向经销商销售专利产品,原告不会再向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提起涉及ZL99117225.6号的发明专利诉讼。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共九个案件诉讼费,深圳中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26日、2018年5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及2016年7月26日、2016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收到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依照《民事调解书》足额支付的赔偿金。

5、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型号分别为YT-3284的“金属圆孔迷你旋转U盘”闪存盘、YT-1238的“新款龙纹金属U盘”闪存盘、YT1247的“礼品金属U盘”闪存盘、YT-3295-03的“创意长方形带钥匙孔迷你金属U盘”闪存盘),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友拓”)、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ZL99117225.6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信息;(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系列诉讼案件。公司于2016年7月4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16年7月21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开庭审理。

广州友拓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进行的开庭审理取消。广州友拓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上诉,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友拓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本案定于2017年4月21日开庭审理。2017年4月21日,公司参加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3)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3)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 担连带责任;4)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3)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 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3)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 担连带责任;4)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四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 年7月5日、2016年10月29日、2017年3月2日、2017年1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 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根据广州友拓的《民事上诉状》,广州友拓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截至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6、公司于2017年1月14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

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6年12月20日,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

上述案件于2017年5月9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2018年1月24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提交了撤回宣告上述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书面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72 条的规定,本案件审理结束。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已结案,截至目前,公司99专利仍有效,公司合法享有99专利的专利权。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6日、2018年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7、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分别为32GB LEXAR M20闪存盘、16GB LEXARM20闪存盘、16GB LEXAR S33闪存盘、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S33闪存盘、32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V10闪存盘),起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包括:(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5月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2019年2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公司针对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的起诉,或将本案分案后重新确定管辖。公司已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作出裁定。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美光消费类事业部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8、公司于2017 年6月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中国”)、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以下简称“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九机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

ZL02114797.3)。公司中国发明专利“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ZL02114797.3,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2005年6月1日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公司发现三星中国在其官方网站上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Galaxy 盖乐世 A8,Galaxy盖乐世 S7edge,Galaxy盖乐世 C7,Galaxy盖乐世 C5,Galaxy盖乐世S6edge+智能手机)。公司从九机网处公证购买了惠州三星、天津三星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经分析,公司发现前述被控侵权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均落入了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公司涉案

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ZL02114797.3 号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三星中国、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整;(3)请求法院判令三星中国、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连带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万元整;(4)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深圳中院于2017年6月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对天津三星的起诉。2017年8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17)粤03民初1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所提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对天津三星的起诉。

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对三星中国的起诉。 2017年9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17)粤03民初1243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所提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对被告三星中国的起诉。

被告惠州三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深圳中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案,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7)粤03民初12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被告惠州三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2018年4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17)粤03民初124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所提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起诉。目前本案已经终结。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12日、8月15日、9月28日、11月10日及2018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9、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7年6月9日,北京旋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

上述案件于2017年12月6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2018年2月24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旋极信息提交了撤回宣告上述

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的规定,本案件审理结束。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2018年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一)》、《关于收到<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10、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空气净化装置”(专利号:ZL200310121266.3)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司涉案专利:“空气净化装置”(专利号为ZL200310121266.3,以下简称“266专利”)系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03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作出授予发明专利的决定,于2008年11月12日发布授权公告,并发给发明专利证书。2017年5月27日,广州勒夫蔓德电器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 266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二)》。

公司于2017年7月7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空气净化装置”(专利号:

ZL200310121266.3)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7 年 6 月 16 日,贾鹏针对本公司 266 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上述两个案件于2017年10月23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案审理。2018年3月5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上述两个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审查结论均为宣告266专利权全部无效。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目前公司决定不再起诉,266专利权全部无效。此次争议的266专利不属于公司目前正在运营的核心专利,该专利所涉产品不属于公司主营产品,因此本次争议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11、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7年5月20日,旋极信息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2017年11月7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第一次口头审理,并于2017年12月6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口头审理。2018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旋极信息提交了撤回宣告上述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的规定,本案件审理结束。截至目前,公司99专利仍有效,公司合法享有99专利的专利权。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2018年5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12、(1)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ZL02114797.3)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司涉案专利:“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ZL02114797.3,以下简称为“797专利”) 。797 专利由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02年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于2005年6月1日发布授权公告,并发给发明专利证书。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4日,三星中国针对公司797专利以权利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要求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准予受理。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2)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ZL02114797.3)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司涉案专利:“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ZL02114797.3)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4日,惠州三星针对公司797专利以权利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要求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准予受理。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上述两个案件于2017年12月13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案审理。2018年1月19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两个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审查结论为宣告797专利权全部无效。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目前公司决定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该专利权已全部无效。

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13、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深圳市速马铁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马铁客”)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ZL99117225.6)。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 20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1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深圳中院于 2017年12月20日正式立案受理了前述案件并于同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7)粤 03 民初 2597 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年12月8日公司与速马铁客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书》。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

深圳中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等材料。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收到了深圳中院下达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14、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精成科技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成科技”)、赛孚耐(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孚耐”)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粤73民初4525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由于与精成科技达成和解,2017年12月27日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诉,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粤73民初4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2018年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精成科技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精成科技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公告》。

15、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8年1月19日,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2018年5月16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理。2018年6月20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审查结论为维持99专利全部有效。截至目前,公司99专利仍有效,公司合法享有99专利的专利权。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6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16、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旋极百旺科技有限公司、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深圳中院于2018年5月1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旋极信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截至目前,案件尚未进入审理程序。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9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17、(1)2018年11月12日,公司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以下简称“成丰电子”)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2018年10月8日,深圳海关隶属皇岗海关查扣被告报关出口的MP3随身听,上述产品侵犯了公司涉案专利权。公司诉讼请求如下: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5万元;④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2018年11月12日,公司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成丰电子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2018年10月8日,深圳海关隶属皇岗海关查扣被告报关出口的U盘/USB存储器。上述产品侵犯了公司涉案专利权。公司诉讼请求如下: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5万元;④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4085-408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鉴于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与成丰电子被诉产品的生产委托方Sandisk Manufacturing Unlimited Company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在一定期限内不向对方主张专利权,并在产品方面开展合作。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撤回针对成丰电子诉讼的申请。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4085-4086号系列《民事裁定书》。目前本案已经终结。上述(2018)粤03民初4085-4086号系列《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 (2018)粤03民初4085《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深圳海关扣押的被申请人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5个。

2)(2018)粤03民初40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以447970.13元为限。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被深圳海关查封、扣押的被诉侵权产品,价值以人民币447970.13元为限。

3)(2018)粤03民初4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4)(2018)粤03民初408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保全人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被海关扣押的被诉侵权产品5个的保全措施。

5)(2018)粤03民初408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人民币447970.13元的冻结。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被深圳海关查封、扣押的被诉侵权产品(价值人民币447970.13元)的查封、扣押。

6)(2018)粤03民初40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深圳海关扣押的被申请人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每个型号每个容量)各5个。

7)(2018)粤03民初40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以105万元为限。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被深圳海关查封、扣押的被诉侵权产品。价值以人民币105万元为限。

8)(2018)粤03民初40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9)(2018)粤03民初408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保全人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被海关扣押的被诉侵权产品(每个型号每个容量)各5个的保全措施。

10)(2018)粤03民初4086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人民币105万元的冻结。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被深圳海关查封、扣押的价值人民币105万元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查封、扣押。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2018年1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及《关于起诉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公告》。

18、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因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起诉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1,226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正式立案受理了前述案件,公司于2019年3月7日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305民初5494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十二、处罚及整改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处罚及整改情况。

十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十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实施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五、重大关联交易

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未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2、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未发生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的关联交易。

3、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未发生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

4、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5、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托管、承包、租赁事项情况

(1)托管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托管情况。

(2)承包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承包情况。

(3)租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租赁情况说明

1)经公司2017年5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选择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南路,宗地号:A704-0197)梨园工业区万业隆科技园的2#厂房三楼、四楼(以下简称“租赁物业”)为工厂新址,并与业主方深圳市万业隆实业有限公司签署《厂房租赁合同书》。租赁物业的功能为生产办公,租赁面积为6000平方米(每层3000平方米),租期为10年,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前6年(即自2017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租赁价格为:厂房每平方米租金25元/月,计150,000元/月,租金单价每2年上调10%;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2元/月,物业管理费价格不变,后4年(即自2023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的租金价格双方应在前6年租期结束前三个月协商议定,协商未果,双方都可以在向对方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后的一个月内要求解除本合同,另一方不得拒绝,且不需要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2)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朗科大厦第2-15层续租给腾讯科技。租赁期限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包括首尾两日),共60个月。租赁期截止后,腾讯科技拥有优先续租权。如腾讯科技有意续租,则应于当前租赁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并重新签署租赁合同。根据公司与腾讯科技2016年4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第一年公司可实现租赁收入约3,176.61万元(含税),第二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3,176.61万元(含税),第三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3,424.00万元(含税),第四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3,424.00万元(含税),第五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3,691.20万元(含税)。五年共计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6,892.42万元(含税)。

计入本报告期(2018年度)的租赁收入约为3,182.42万元(含税)。

3)公司于2013年7月8日,与深圳市参数领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参数领航”)签署了《房地产租赁合同》,将朗科大厦第17层部分面积物业出租给参数领航,租用建筑面积为650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办公。租赁期限大致为3+1年,即确定租赁3年、保留租赁一年的优先权,参数领航在3年合同期满前2个月函告公司确认是否继续合同周期。合同周期为2013年7月6日至2016年5月14日、保留期为2016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4日。如果公司基于自身需要或大厦整体租赁改造需要不再同意向参数领航出租该租赁房地产,参数领航应放弃该租赁优先权。租赁期限届满,如双方同意续租,则在合同到期前2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续租合同。根据公司与参数领航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第一年公司可实现租赁收入约74.29万元,第二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79.96万元,第三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73.84万元,第四年(优先权期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92.85万元(含税)。四年共计可实现租赁收入约320.94万元(含税)。

上述租赁期限到期前,公司于2017年3月与参数领航续签《房地产租赁合同》,将朗科大厦第17层部分面积物业出租给参数领航,租用建筑面积为650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办公。租赁期限为2年,租赁期限为2年,合同周期为2017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4日。租赁期限届满,如双方同意续租,则在合同到期前2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续租合同。根据公司与参数领航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每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15.75万元(含税),二年共计可实现租赁收入231.50万元(含税)。

计入本报告期(2018年度)的租赁收入为115.75万元(含税)。注:①公司于2018年12月与参数领航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租赁合同,公司扣除半个月租赁保证金作为参数领航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补偿金。

②公司于2018年12月与腾讯科技签署《朗科大厦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新增朗科大厦租赁面积650平方米(即原参数领航所租赁的17楼部分场地),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每月租赁费用10.621万元(含空调维护费)。

4)公司于2013年7月8日,与深圳市华软泰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软泰科”)签署了《房地产租赁合同》,将朗科大厦第一层北面物业出租给华软泰科,租用建筑面积为650平方米。租赁用途应符合深圳市高新区相关管理规定的商业及办公用途,但不得经营以中餐为主的餐饮。租赁期限为10+2年,即确定租赁10年、保留租赁二年的优先权,华软泰科须在10年合同期满前2个月函告公司确认是否行使该优先租赁权。合同周期为2013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5日、保留期为2023年7月6日至2025年7月5日。租赁期限届满,如双方同意续租,则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续租合同。根据公司与华软泰科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第一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27.08万元,第二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50.27万元,第三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64.89万元,第四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65.11万元,第五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81.19万元,第六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81.44万元,第七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99.13万元,第八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99.39万元,第九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218.85万元,第十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218.85万元。十年共计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806.2万元。

计入本报告期(2018年度)的租赁收入为172.57万元(含税)。

注:华软泰科于2015年12月11日更名为深圳市华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软股份”)。公司与华软股份、深圳市华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软科技”)三方经过友好协商,于2015年12月28日签订了《合同主体变动补充协议》,将原合同的承租方由华软泰科变更为华软科技,原合同中其它条款内容均不作变更,由公司和华软科技继续履行合同。2016年1月,华软科技更名为深圳市华软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带来的损益达到公司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的项目√ 适用 □ 不适用

出租方名称租赁方名称租赁资产情况租赁资产涉及金额(万元)租赁起始日租赁终止日租赁收益(万元)租赁收益确定依据租赁收益对公司影响是否关联交易关联关系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朗科大厦2-15 层14,022.252016年05月15日2021年05月14日3,182.42《房地产租赁合同》增加公司利润

2、重大担保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担保情况。

3、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情况

(1)委托理财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报告期内委托理财概况

单位:万元

具体类型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委托理财发生额未到期余额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银行理财产品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48,00048,0000
合计48,00048,0000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受托机构名称(或受托人姓名)受托机构(或受托人)类型产品类型金额资金来源起始日期终止日期资金投向报酬确定方式参考年化收益率预期收益(如有报告期实际损益金额报告期损益实际收回情况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如有)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未来是否还有委托理财计划事项概述及相关查询索引(如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保本理财产品8,000部分超募资金2017年08月09日2018年02月02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4.00%155.18155.18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商业银行开保本浮动收益型5,000部分超募资金 、部2017年11月10日2018年02月10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4.30%54.7854.78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司深圳长城支行分闲置募集资金及理财收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13,000部分超募资金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17年11月10日2018年05月10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4.40%286286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保本浮动型8,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17年11月14日2018年02月26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4.19%95.5195.51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商业银行保证本金安全8,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17年12月01日2018年06月01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4.45%178178.2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保证收益型5,000部分超募资金2018年02月06日2018年08月08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4.60%115.32115.32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保本浮动收益型5,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2018年02月07日2018年05月07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4.55%55.4755.51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资金收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开放型、保本浮动收益型5,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2018年02月14日2018年05月17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4.45%56.0856.08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8,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18年02月28日2018年05月28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4.40%8888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5,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2018年05月08日2018年11月08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4.70%120.11117.5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13,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2018年05月10日2018年11月10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4.80%318.93312.22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5,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2018年05月18日2018年11月18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4.65%118.83116.29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保本浮动收益型5,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18年05月30日2018年08月28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4.90%60.4160.41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3,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18年06月01日2018年08月30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4.90%36.2536.25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8,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18年06月04日2018年11月04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4.70%156.67156.73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5,000部分超募资金2018年08月13日2019年01月31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4.45%104.240报告期末尚未到期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5,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18年08月29日2018年11月29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4.30%54.1954.19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兴业银商业银本息付款3,000部分闲2018年2018年-到期时4.30%31.8131.81按期到0巨潮资讯网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证置募集资金08月31日11月29日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8,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18年11月05日2019年05月05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4.20%1640报告期末尚未到期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5,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2018年11月08日2019年02月08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4.20%52.50报告期末尚未到期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13,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2018年11月12日2019年02月12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4.20%136.50报告期末尚未到期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5,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2018年11月20日2019年02月20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4.20%52.930报告期末尚未到期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平安银行股份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12,000部分闲置募集2018年11月302019年05月29-到期时支取全4.20%248.550报告期末尚未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有限公司资金、部分超募资金部本金及理财收益到期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5,000部分超募资金2019年01月31日2019年05月02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3.95%49.240报告期末尚未到期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18,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2019年02月12日2019年05月12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4.00%1800报告期末尚未到期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5,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2019年02月21日2019年05月22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4.00%49.320报告期末尚未到期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合计188,000------------3,018.821,969.98--0------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适用 √ 不适用

(2)委托贷款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贷款。

4、其他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合同订立公司方名称合同订立对方名称合同标的合同签订日期合同涉及资产的账面价值(万元)(如有)合同涉及资产的评估价值(万元)(如有)评估机构名称(如有)评估基准日(如有)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万元)是否关联交易关联关系截至报告期末的执行情况披露日期披露索引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Kingston China Cooperatie U.A.专利授权许可2006年07月07日谈判仍在执行当中2011年01月3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授权许可2012年08月30日谈判仍在执行当中2012年09月0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刚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为:ADATA Technology (HK) Co., Ltd.,)专利授权许可2012年07月30日谈判仍在执行当中2012年07月3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芯晶彩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授权许可2013年12月12日谈判仍在执行当中2013年12月06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P.S.L.LIMITED专利授权许可2014年12月19谈判仍在执行当中2014年12月22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
限公司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国迈科技有限公司和解协议2015年03月16日谈判仍在执行当中2015年05月12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忆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授权许可2015年05月08日谈判仍在执行当中2015年05月12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汇美共兴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授权许可2018年07月03日谈判2018年7月3日,合同订立对方变更为汇钜电科(东莞)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08月05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专利授权许可2018年10月18日谈判2018年10月18日,合同订立对方变更为深圳市源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商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授权许可2015年11月11日谈判仍在执行当中2015年11月1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借款合同2014年08月25日董事会决定2,000全资子公司仍在执行当中2014年08月2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存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授权许可2018年07月20日谈判2018年7月20日,合同订立对方变更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有限公司2016年08月25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深圳市安泰专利授权2017年谈判2017年10月9日重2016年10巨潮资讯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卓正科技有限公司许可10月09日新签署合同,目前仍在执行当中月11日(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汇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授权许可2018年11月14日谈判2018年11月14日重新签署合同,目前仍在执行当中2016年11月14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微闪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授权许可2016年12月21日谈判执行完毕2016年12月2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借款合同2016年07月07日董事会决定3,000全资子公司仍在执行当中2016年06月2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置富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授权许可2018年12月27日谈判2018年12月27日重新签署合同,目前仍在执行当中2017年02月22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专利授权许可2017年10月13日谈判仍在执行当中2017年10月16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豪杰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授权许可2017年10月25日谈判仍在执行当中2017年10月26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专利授权许可2017年11月10日谈判仍在执行当中2017年11月1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江波龙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授权许可2018年02月08日谈判仍在执行当中2018年02月0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andisk Manufacturing Unlimited Company中止协议2018年12月12日谈判仍在执行当中2018年12月25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十七、社会责任情况

1、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不适用

2、履行精准扶贫社会责任情况

公司报告年度暂未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也暂无后续精准扶贫计划

3、环境保护相关的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不适用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

十八、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7年12月10日,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分别与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7年12月14日分别与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科汇通于2017年12月20日向上海宜黎出具了《承诺函》。中科汇通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8,062,6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00 %,成晓华先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5,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中科汇通和成晓华先生向上海宜黎转让本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海宜黎持有本公司股票33,312,658股,持股比例为24.9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科汇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成晓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6,500,400股,持股比例为4.87%,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仍为21.63%)。

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分别收到原持股5%以上股东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目前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未收到朗科科技协议转让尾款的通知》、《关于未收到朗科科技股权转让尾款的通知》、《关于股份转让尾款事宜的告知函》,上海宜黎未在约定期限内向中科汇通和成晓华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若上海宜黎与中科汇通、成晓华不能就股权转让款尾款支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上海宜黎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权益变动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

上海宜黎于2018年4月20日发生股权变更,其股东由上海巧乐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上海杰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8%)和戴寿鹏先生(持股1%)变更为北京巧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52%)和丝路中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8%)。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的公告》。

2018年5月16日,上海宜黎分别与中科汇通、成晓华签订《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三)》。协议约定,上海宜黎尚未支付的约3.5亿尾款将在2019年2月28日前分期支付给中科汇通和成晓华。由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金额较大、支付周期较长,若协议双方未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是否最终履行完毕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权益变动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海宜黎尚未支付上述约3.5亿股权转让尾款。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上海宜黎和邓国顺先生。

2、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接到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提交的《重大事项告知函》,上海宜黎正在筹划与本公司相关的购买资产及成立合资公司的重大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1月30日开市起停牌,并于2018年2月6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停牌期间,经上海宜黎与标的方经过初步沟通和论证,上海宜黎本次筹划的涉及本公司的购买资产及成立合资公司事项,其中购买资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细节还在进一步商讨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为尽快恢复公司股票的正常交易,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2月13日开市起复牌。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2月5日、2月1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关于重大事项停牌进展的公告》、《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书面通知,获悉,上海宜黎正在筹划的与公司相关的购买资产及与标的资产方成立合资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上海宜黎与标的资产方的深入沟通和论证,因在标的估值、收购比例等核心条款方面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海宜黎决定终止本次与公司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3、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的通知,获悉戴寿鹏先生于2018年10月24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沪01执1290号《执行裁定书》。同时,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获悉上海宜黎所持本公司股份33,250,000股于2018年10月25日被司法冻结。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第一大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暨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4、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告知函》,同时,公司通过向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询,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就上海宜黎和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质押融资一案,于2019年2月13日在公拍网(http://www.gpai.net)上发布了《竞买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3月23日10时至2019年3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公开拍卖上海宜黎所持公司股份3325万股(占上海宜黎所持股份总数的99.8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89%,全部处于质押/司法冻结状态)。

十九、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关于资助全资子公司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开展贸易业务的情况。为适应国际销售需要,便于公司参与到国际化的竞争,发展多样化的业务模式与渗透到多个领域,公司通过香港朗科开展了若干业务。为支持香港朗科的业务发展,公司向香港朗科提供了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详情如下:

(1)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与全资子公司香港朗科签订了《人民币境外放款合同》,向香港朗科发放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合同签订日/实际放款日起1年(含),用于补充香港子公司流动资金。目前该笔款项已经全部归还。

(2)经公司2014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使用自有资金向香港朗科提供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额度(可根据业务开展资金使用需要随用随借),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从第一笔资金到位时间算起),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计算,借款利息=实际借款金额*4%*借款天数/360天,借款手续费为0。公司于2014年8月向香港朗科发放第一笔借款500万元人民币。并于2014年8月与香港朗科签订了《美金境外放款合同》后,向香港朗科陆续发放六笔借款共2,433,800.62美元(按2014年8月21日汇率折合人民币1,500万元)。经公司2015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香港朗科的2,000万元借款额度延期1年,延期至2016年8月26日,借款利率不变。根据此决议,公司与香港朗科签订了《美金境外放款延期合同》,将借款期限延续一年。

为了继续支持香港朗科开展FLASH、芯片及闪存盘半品等相关的贸易业务,保障香港朗科的贸易业务持续开展,并节省相关财务费用,经公司2016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香港朗科的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额度到期后继续延期1年,即从2016年8月27日起算,延期至2017年8月26日,可根据业务开展资金使用需要随用随借,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计算,借款利息=实际借款金额*4%*借款天数/360天,借款手续费为0。

为了继续支持香港子公司开展 FLASH、芯片及闪存盘半品等相关的贸易业务,保障香港子公司的贸易业务持续开展,并节省相关财务费用,经公司2017年6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香港子公司的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额度到期后继续延期1年,即从2017年8月27日起算,延期至 2018年8月26日,可根据业务开展资金使用需要随用随借,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计算,借款利息=实际借款金额*4%*借款天数/360天,借款手续费为0。

为了继续支持香港子公司开展FLASH、芯片及闪存盘半品等相关的贸易业务,保障香港子公司的贸易业务持续开展,并节省相关财务费用,经公司2018年6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香港子公司的上述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额度到期后继续延期1年,即从2018年8月27日起算,延期至2019年8月26日,可根据业务开展资金使用需要随用随借,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计算,借款利息=实际借款金额*4%*借款天数/360天,借款手续费为0。

(3)公司决定进一步深入到闪存产品的产业链中,参与闪存Wafer(晶圆)的采销、封装及闪存颗粒的采销、半成品与成品的生产和销售等过程。香港朗科为配合公司开展上述综合产品的运作而需开展相关采销业务。为支持香港朗科配合公司业务发展而开展相关采销业务需要,经公司2016年6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向香港朗科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额度(或等值美元,可根据业务开展资金使用需要随用随借),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从第一笔资金到位时间算起),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计算,借款利息=实际借款金额*4%*借款天数/360天,借款手续费为0。根据此决议,公司已与香港朗科签订了相关放款合同。公司已向香港朗科发放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

为了继续支持香港子公司为配合公司业务发展而开展相关采销贸易业务,保障香港子公司的采销贸易业务持续开展,并节省相关财务费用,经公司2017年6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香港子公司该笔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额度到期后继续延期 1年,即从2017年7月13日起算,延期至2018年7月12日,可根据业务开展资金使用需要随用随借,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计算,借款利息=实际借款金额*4%*借款天数/360天,借款手续费为0。

为了继续支持香港子公司为配合公司业务发展而开展相关采销贸易业务,保障香港子公司的采销贸易业务持续开展,并节省相关财务费用,经公司2018年6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香港子公司的上述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额度到期后继续延期2年,即从2018年7月13日起算,延期至2020年7月12日,可根据业务开展资金使用需要随用随借,也可提前归还,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0%计算,借款利息=实际借款金额*4%*借款天数/360天,借款手续费为0。

报告期内,香港朗科开展了闪存控制芯片及其他产品贸易业务,使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上升。其中,香港朗科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534,843,751.6元,实现营业利润4,428,051.71元,实现净利润3,512,444.39元。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一、股份变动情况

1、股份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
数量比例发行新股送股公积金转股其他小计数量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21,729,58016.26%0000021,729,58016.26%
1、国家持股00.00%0000000.00%
2、国有法人持股00.00%0000000.00%
3、其他内资持股21,729,58016.26%0000021,729,58016.26%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00.00%0000000.00%
境内自然人持股21,729,58016.26%0000021,729,58016.26%
4、外资持股00.00%0000000.00%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00.00%0000000.00%
境外自然人持股00.00%000000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111,870,42083.74%00000111,870,42083.74%
1、人民币普通股111,870,42083.74%00000111,870,42083.74%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00.00%0000000.00%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00.00%0000000.00%
4、其他00.00%0000000.00%
三、股份总数133,600,000100.00%00000133,600,000100.00%

股份变动的原因□ 适用 √ 不适用股份变动的批准情况□ 适用 √ 不适用股份变动的过户情况□ 适用 √ 不适用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适用 √ 不适用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适用 √ 不适用股份变动对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影响□ 适用 √ 不适用公司认为必要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适用 √ 不适用

2、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股

股东名称期初限售股数本期解除限售股数本期增加限售股数期末限售股数限售原因拟解除限售日期
邓国顺21,675,0000021,675,000高管股份锁定每年年初按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25%解除高管锁定;质押解除时。
高丽晶35,5960035,596高管股份锁定每年年初按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25%解除高管锁定。
王荣18,9840018,984高管股份锁定每年年初按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25%解除高管锁定。
合计21,729,5800021,729,580----

二、证券发行与上市情况

1、报告期内证券发行(不含优先股)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公司股份总数及股东结构的变动、公司资产和负债结构的变动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3、现存的内部职工股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1、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8,521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普通股股东总数8,449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参见注9)0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参见注9)0
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报告期末持股数量报告期内增减变动情况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持有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24.93%33,312,65833,312,658质押/冻结33,250,000
邓国顺境内自然人21.63%28,900,00021,675,0007,225,000质押24,399,897
超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4.49%6,000,0006,000,000
成晓华境内自然人4.47%5,977,800-57726005,977,800质押4,099,999
阮伟兴境内自然人2.99%4,000,0684,000,068
北京万安汇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元三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2.34%3,121,7403,121,740
北京万安汇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元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90%2,542,132-986002,542,132
常鑫民境内自然人1.32%1,759,645-4500001,759,645
杜景葱境内自然人0.75%1,000,1001,000,100
周创世境内自然人0.71%945,500-143500945,500
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情况(如有)(参见注4)不适用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上述股东中,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宜黎、邓国顺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除此以外,公司未知上述前10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报告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数量
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33,312,658人民币普通股33,312,658
邓国顺7,225,000人民币普通股7,225,000
超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6,000,000人民币普通股6,000,000
成晓华5,977,800人民币普通股5,977,800
阮伟兴4,000,068人民币普通股4,000,068
北京万安汇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元三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121,740人民币普通股3,121,740
北京万安汇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元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542,132人民币普通股2,542,132
常鑫民1,759,645人民币普通股1,759,645
杜景葱1,000,100人民币普通股1,000,100
周创世945,500人民币普通股945,500
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和前10名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上述股东中,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宜黎、邓国顺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除此以外,公司未知上述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和前10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参见注5)股东杜景葱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100股外,还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1,000,000股,实际合计持有1,000,100股,为公司第9大股东、第9大无限售流通股股东。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是 √ 否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性质:无控股主体控股股东类型:不存在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情况的说明

(1)依据《招股说明书》等上市材料,股东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摘录如下: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共同创立公司;两人系公司多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自发行人前身朗科有限设立至今,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两人一直为公司前两大股东,合并持有的公司股份一直超过50%;两人一直担任公司重要职务,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根据历史上的合作关系、公司实际运作情况以及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认定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两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2)自2010年9月至2014年2月,在成晓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公司董事会共审议通过了140个议案,董事邓国顺先生、钟刚强先生、王荣女士共对其中47个议案提出了反对或者弃权意见;股东大会共审议通过了47个议案,其中主要股东邓国顺先生共对其中9个议案提出了反对或者弃权意见。按照公司目前的情况,主要股东(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邓国顺先生和成晓华先生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8.80%,双方在过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的表决结果等没有完全保持一致,亦不能保证未来的表决结果能保持一致,且二人持股比例均未达到实际控制权的认定标准,邓国顺、成晓华之间既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因此,不能继续认定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安图田木持股比例为6.52%,为公司第四大股东(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虽然成晓华先生与安图田木实际控制人王全祥先生(曾担任公司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在过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的投票意见一致,但二人并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

(3)2014年6月11日,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公司组织了主要股东、董事、中介机构进行了开会商讨。根据商讨会的结果,当时公司前三大股东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意见仍然不一致,具体如下:

股东成晓华发言:经本人咨询,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在上市公司中并不少见;本人认为,本人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持股比例仅有16.5%;本人与公司其他任何股东均未签署过一致行动人协议,不具备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条件;本人推荐的董事都是按照自己意愿在董事会上做出表决,表决情况并未完全一致。

股东王全祥及安图田木发言:根据证监会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条件,本人并不符合;本人与任何股东没有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在股东会上对某些议案与某些股东表决情况一致,那也只是对这一议案的理解一致;本人推荐的董事,都是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股东邓国顺发言:本人观点与之前提交给公司、深交所的意见一致(注:邓国顺于2014年5月出具的相关意见:本人现持有朗科科技30,90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为23.13%。本人目前仅担任朗科科技的董事,本人邓国顺与成晓华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本人现不具有朗科科技的实际控制权,本人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在董事会上行使董事表决权均系按照本人自主意志行使权力,不存在与其他股东采取一致行动、控制朗科科技的情况。本人认为,根据公司的客观事实,成晓华先生、王全祥先生两人为公司实质上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4)自2015年4月起,公司股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股权分布较以前更为分散。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当时前五大股东邓国顺、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通”)、成晓华、王全祥(含王全祥实际控制的安图田木)、潇湘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湖南潇湘资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更名为潇湘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潇湘资本”)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21.00%、9.92%、9.27%、5.02%。2015年8月17日,公司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事项,向当时上述前五大股东征求意见,当时上述前五大股东一致同意认定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中,中科汇通于2015年8月19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不是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说明》。主要说明内容如下:①截至2015年8月19日止,中科汇通持股比例不到30%;②朗科科技现任董事会成员、非职工监事中,没有一人是中科汇通推荐或选举的;③中科汇通未参与朗科科技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具有朗科科技的实际控制权;④中科汇通未与朗科科技主要股东签署一致行

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⑤中科汇通不具备《公司法》(201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政策法规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条件。中科汇通认为其目前不是朗科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意认定朗科科技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公司前五大股东邓国顺、中科汇通、成晓华、安图田木、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潇湘丰盈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21.00%、8.80%、6.52%、4.94%。公司于2017年2月再次向前述前五大股东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查函》,随后前述前五大股东分别回函,其中股东邓国顺回函表示“本人不是朗科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但本人无法判断朗科科技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股东中科汇通、成晓华、安图田木、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潇湘丰盈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均回函确认其在2016年12月31日和目前均不是朗科科技实际控制人。

(5)2017年以来,公司股权结构继续发生变化,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公司前三大股东(亦是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中科汇通、成晓华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21.00%、8.80%。

2017年12月10日,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分别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宜黎”)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7年12月14日分别与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科汇通于2017年12月20日向上海宜黎出具了《承诺函》。中科汇通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8,062,6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00 %,成晓华先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5,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中科汇通和成晓华先生向上海宜黎转让本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海宜黎持有本公司股票33,312,658股,持股比例为24.9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科汇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成晓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6,500,400股,持股比例为4.87%,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仍为21.63%)。

截至2018年1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上海宜黎和邓国顺先生,公司于2018年3月再次向前述二大股东以及成晓华先生、中科汇通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查函》,随后前述股东分别回函并一致同意认定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和目前均无实际控制人。

(6)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公司前五大股东上海宜黎、邓国顺、超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晓华、阮伟兴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4.93%、21.63%、4.49%、4.47%、2.99%,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前述前五大股东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查函》,前述股东均回函确认其在2018年12月31日和目前均不是朗科科技实际控制人。

注: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分别收到原持股5%以上股东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目前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未收到朗科科技协议转让尾款的通知》、《关于未收到朗科科技股权转让尾款的通知》、《关于股份转让尾款事宜的告知函》,获悉上海宜黎未在约定期限内向中科汇通和成晓华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若上海宜黎与中科汇通、成晓华不能就股权转让款尾款支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上海宜黎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存在不确定性。

上海宜黎于2018年4月20日发生股权变更,其股东由上海巧乐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上海杰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8%)和戴寿鹏先生(持股1%)变更为北京巧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52%)和丝路中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8%)。根据上海宜黎聘请的财务顾问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丝路中控在受让上海宜黎48%的股权之后,将上述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北京太平山水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8年5月16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即上海宜黎的股东变更为北京巧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52%)和北京太平山水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8%)。

2018年5月16日,上海宜黎分别与中科汇通、成晓华签订《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三)》。协议约定,上海宜黎尚未支付的约3.5亿尾款将在2019年2月28日前分期支付给中科汇通和成晓华。由于股份转

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金额较大、支付周期较长,若协议双方未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是否最终履行完毕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海宜黎尚未支付上述约3.5亿股权转让尾款。

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的通知,获悉戴寿鹏先生于2018年10月24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沪01执1290号《执行裁定书》。同时,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获悉上海宜黎所持本公司股份33,250,000股于2018年10月25日被司法冻结。截止目前,该部分股份仍处于质押/司法冻结状态。

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告知函》,同时,公司通过向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询,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就上海宜黎和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质押融资一案,于2019年2月13日在公拍网(http://www.gpai.net)上发布了《竞买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3月23日10时至2019年3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公开拍卖上海宜黎所持公司股份3325万股(占上海宜黎所持股份总数的99.8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89%,全部处于质押/司法冻结状态)。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性质:无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类型:不存在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说明

(1)依据《招股说明书》等上市材料,股东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摘录如下: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共同创立公司;两人系公司多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自发行人前身朗科有限设立至今,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两人一直为公司前两大股东,合并持有的公司股份一直超过50%;两人一直担任公司重要职务,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根据历史上的合作关系、公司实际运作情况以及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认定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两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2)自2010年9月至2014年2月,在成晓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公司董事会共审议通过了140个议案,董事邓国顺先生、钟刚强先生、王荣女士共对其中47个议案提出了反对或者弃权意见;股东大会共审议通过了47个议案,其中主要股东邓国顺先生共对其中9个议案提出了反对或者弃权意见。按照公司目前的情况,主要股东(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邓国顺先生和成晓华先生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8.80%,双方在过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的表决结果等没有完全保持一致,亦不能保证未来的表决结果能保持一致,且二人持股比例均未达到实际控制权的认定标准,邓国顺、成晓华之间既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因此,不能继续认定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安图田木持股比例为6.52%,为公司第四大股东(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虽然成晓华先生与安图田木实际控制人王全祥先生(曾担任公司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在过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的投票意见一致,但二人并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

(3)2014年6月11日,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公司组织了主要股东、董事、中介机构进行了开会商讨。根据商讨会的结果,当时公司前三大股东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意见仍然不一致,具体如下:

股东成晓华发言:经本人咨询,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在上市公司中并不少见;本人认为,本人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持股比例仅有16.5%;本人与公司其他任何股东均未签署过一致行动人协议,不具备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条件;本人推荐的董事都是按照自己意愿在董事会上做出表决,表决情况并未完全一致。

股东王全祥及安图田木发言:根据证监会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条件,本人并不符合;本人与任何股东没有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在股东会上对某些议案与某些股东表决情况一致,那也只是对这一议案的理解一致;本人推荐的

董事,都是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股东邓国顺发言:本人观点与之前提交给公司、深交所的意见一致(注:邓国顺于2014年5月出具的相关意见:本人现持有朗科科技30,90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为23.13%。本人目前仅担任朗科科技的董事,本人邓国顺与成晓华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本人现不具有朗科科技的实际控制权,本人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在董事会上行使董事表决权均系按照本人自主意志行使权力,不存在与其他股东采取一致行动、控制朗科科技的情况。本人认为,根据公司的客观事实,成晓华先生、王全祥先生两人为公司实质上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4)自2015年4月起,公司股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股权分布较以前更为分散。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当时前五大股东邓国顺、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通”)、成晓华、王全祥(含王全祥实际控制的安图田木)、潇湘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湖南潇湘资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更名为潇湘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潇湘资本”)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21.00%、9.92%、9.27%、5.02%。2015年8月17日,公司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事项,向当时上述前五大股东征求意见,当时上述前五大股东一致同意认定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中,中科汇通于2015年8月19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不是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说明》。主要说明内容如下:①截至2015年8月19日止,中科汇通持股比例不到30%;②朗科科技现任董事会成员、非职工监事中,没有一人是中科汇通推荐或选举的;③中科汇通未参与朗科科技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具有朗科科技的实际控制权;④中科汇通未与朗科科技主要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⑤中科汇通不具备《公司法》(201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政策法规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条件。中科汇通认为其目前不是朗科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意认定朗科科技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公司前五大股东邓国顺、中科汇通、成晓华、安图田木、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潇湘丰盈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21.00%、8.80%、6.52%、4.94%。公司于2017年2月再次向前述前五大股东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查函》,随后前述前五大股东分别回函,其中股东邓国顺回函表示“本人不是朗科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但本人无法判断朗科科技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股东中科汇通、成晓华、安图田木、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潇湘丰盈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均回函确认其在2016年12月31日和目前均不是朗科科技实际控制人。

(5)2017年以来,公司股权结构继续发生变化,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公司前三大股东(亦是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中科汇通、成晓华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21.00%、8.80%。

2017年12月10日,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分别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宜黎”)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7年12月14日分别与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科汇通于2017年12月20日向上海宜黎出具了《承诺函》。中科汇通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8,062,6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00 %,成晓华先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5,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中科汇通和成晓华先生向上海宜黎转让本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海宜黎持有本公司股票33,312,658股,持股比例为24.9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科汇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成晓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6,500,400股,持股比例为4.87%,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仍为21.63%)。

截至2018年1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上海宜黎和邓国顺先生,公司于2018年3月再次向前述二大股东以及成晓华先生、中科汇通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查函》,随后前述股东分别回函并一致同意认定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和目前均无实际控制人。

(6)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公司前五大股东上海宜黎、邓国顺、超联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成晓华、阮伟兴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4.93%、21.63%、4.49%、4.47%、2.99%,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前述前五大股东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查函》,前述股东均回函确认其在2018年12月31日和目前均不是朗科科技实际控制人。

注: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分别收到原持股5%以上股东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目前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未收到朗科科技协议转让尾款的通知》、《关于未收到朗科科技股权转让尾款的通知》、《关于股份转让尾款事宜的告知函》,获悉上海宜黎未在约定期限内向中科汇通和成晓华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若上海宜黎与中科汇通、成晓华不能就股权转让款尾款支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上海宜黎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存在不确定性。

上海宜黎于2018年4月20日发生股权变更,其股东由上海巧乐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上海杰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8%)和戴寿鹏先生(持股1%)变更为北京巧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52%)和丝路中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8%)。根据上海宜黎聘请的财务顾问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丝路中控在受让上海宜黎48%的股权之后,将上述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北京太平山水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8年5月16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即上海宜黎的股东变更为北京巧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52%)和北京太平山水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8%)。

2018年5月16日,上海宜黎分别与中科汇通、成晓华签订《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三)》。协议约定,上海宜黎尚未支付的约3.5亿尾款将在2019年2月28日前分期支付给中科汇通和成晓华。由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金额较大、支付周期较长,若协议双方未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是否最终履行完毕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海宜黎尚未支付上述约3.5亿股权转让尾款。

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的通知,获悉戴寿鹏先生于2018年10月24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沪01执1290号《执行裁定书》。同时,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获悉上海宜黎所持本公司股份33,250,000股于2018年10月25日被司法冻结。截止目前,该部分股份仍处于质押/司法冻结状态。

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告知函》,同时,公司通过向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询,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就上海宜黎和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质押融资一案,于2019年2月13日在公拍网(http://www.gpai.net)上发布了《竞买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3月23日10时至2019年3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公开拍卖上海宜黎所持公司股份3325万股(占上海宜黎所持股份总数的99.8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89%,全部处于质押/司法冻结状态)。公司最终控制层面是否存在持股比例在10%以上的股东情况√ 是 □ 否自然人最终控制层面持股情况

最终控制层面股东姓名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邓国顺中国
主要职业及职务邓国顺主要职业及职务: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创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木垒晶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过去10年曾控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情况2010年1月至2014年2月与成晓华共同控制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国顺当时持股比例为23.13%。除此以外,过去10年未控股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股权结构图:

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控制公司□ 适用 √ 不适用

4、其他持股在10%以上的法人股东

√ 适用 □ 不适用

法人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
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邢天昊2017年09月21日50000.00万元企业形象策划,园林绿化工程,自有设备租赁,木材、木制品、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通讯设备、汽摩配件、燃料油、润滑油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组方及其他承诺主体股份限制减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七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报告期公司不存在优先股。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姓名职务任职状态性别年龄任期起始日期任期终止日期期初持股数(股)本期增持股份数量(股)本期减持股份数量(股)其他增减变动(股)期末持股数(股)
魏卫董事长现任642017年02月20日2020年02月19日00000
白彦春董事现任532017年02月20日2020年02月19日00000
田含光董事现任382014年02月19日2020年02月19日00000
马国斌董事现任482014年02月19日2020年02月19日00000
邓国顺董事现任522008年01月28日2020年02月19日28,900,00000028,900,000
王荣董事现任472011年01月30日2020年02月19日25,31200025,312
黄志业独立董事现任422017年02月20日2020年02月19日00000
仇夏萍独立董事现任592017年02月20日2020年02月19日00000
杨敏独立董事现任362017年02月20日2020年02月19日00000
孟庆章监事会主席现任612017年02月20日2020年02月19日00000
高丽晶监事现任392008年01月28日2020年02月19日47,46100047,461
王芬职工监事现任412014年02月19日2020年02月19日00000
杜铁军总经理现任392015年05月15日2020年02月19日00000
王爱凤副总经理、董事现任512014年03月212020年02月1900000
会秘书
刘俏财务负责人现任382014年03月08日2020年02月19日00000
合计------------28,972,77300028,972,773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任职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专业背景、主要工作经历以及目前在公司的主要职责

1、董事会成员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成员为:魏卫、白彦春、田含光、马国斌、邓国顺、王荣、黄志业、仇夏萍、杨敏,其中黄志业、仇夏萍、杨敏为独立董事。全体董事均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6年)。

魏卫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9月毕业于遵义师范学院。1971年-1985年,任职于贵州省遵义丝织厂。1985-1993年,于人民银行遵义地区分行担任办公室主任兼金融研究室主任。1993-1996年,于交通银行遵义分行担任证券部总经理。1996-2016年,任海通证券遵义营业部、贵阳营业部、贵州分公司总经理。曾担任遵义市第一届政协常委,民革贵州省委常委,遵义市、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自2017年2月20日起,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自2017年2月24日起,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截至本报告期末,魏卫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魏卫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白彦春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年7月毕业于北京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获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白彦春先生于1993年—2012年期间,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2012年10月—2017年8月15日,在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2012年8月17日—2018年8月6日,在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3月至今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12月15日至今任北京通商君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11月27日至今任领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6月23日至今任紫顶(北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7年7月19日至今任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6月8日至今任北京保险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7月31日至今任上海黄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9月23日至今任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自2017年2月20日起,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截至本报告期末,白彦春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白彦春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田含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5年毕业于新西兰奥克兰大学并获得统计与经济硕士学位。曾任阿呀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助理、中青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5年10月19日—2018年10月18日期间担任北京创咖融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自2016年1月28日起担任北京观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自2018年8月24日起担任仁衡普众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自2014年2月19日起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自2017年2月20日起,继续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截至本报告期末,田含光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田含光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马国斌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马国斌先生于2003年毕业于美国Gonzaga University商学院,获MBA硕士学位,曾任职于美国eChips Online LLC、深圳市盈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加盟公司,现任公司投资规划与管理部总监。马国斌先生在2011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间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自2014年2月19日起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自2017年2月20日起,继续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自2016年8月起担任经纬影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自2016年6月起担任深圳市禾众烽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报告期末,马国斌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马国斌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
是失信被执行人。
邓国顺先生中国国籍,有新西兰、中国香港永久居住权,高级工程师,曾担任深圳市南山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1992年毕业于中国科学院计算中心计算数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新加坡Aztech Systems Ltd 软件工程师、新加坡Digital Resources Pte Ltd软件工程师、新加坡Philips Singapore Pte Ltd系统经理;在1999年5月本公司成立至2010年9月期间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0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2010年12月28日至今担任深圳创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3月11日起至今担任木垒晶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03年12月,荣获“深圳市技术发明奖一等奖”;2003年9月获“全国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2004年4月获“广东省优秀专利发明者”荣誉称号;2004年5月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005年1月被评为“2004年中国知识产权十大风云人物”;2005年8月获“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2007年2月获2006年度“国务院特殊津贴”;2008年5月,获2007年度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市长奖(技术领军人物类);2009年1月,获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2010年9月,被评为“深圳改革开放30年30位杰出人物”;2011年1月,获广东省首届“南粤创新奖”。 截至本报告期末,邓国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890万股,持股比例为21.63%,目前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邓国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王荣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大专学历,曾供职于深圳市万科附属企业富兰克林公司、深圳市广厦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荣女士于2002年加盟本公司,担任知识产权及法务中心助理)。王荣女士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7月30日到期,到期后公司未再与王荣女士续签劳动合同。王荣女士自2011年1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 截至本报告期末,王荣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5,312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王荣女士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黄志业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0年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原广东商学院),会计系,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考取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资格。2000年7月至2013年2月任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3年3月至2013年9月任职于佛山市华特气体有限公司,2013年9月至今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自2017年2月20日起,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截至本报告期末,黄志业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黄志业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仇夏萍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于2003年7月毕业于美国华盛顿国际大学工商管理专业,获得硕士学位。于2016年5月获得独立董事资格。1980-1993年,于工商银行杨浦支行和浦东分行任职。1993-1994年,于华夏证券东方路营业部任职。1994-2016年,于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先后担任职员、科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曾担任海通证券职工监事、海通期货董事、开元投资董事、富国基金管理监事、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监事、海通创意资本管理监事。自2017年2月20日起,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截至本报告期末,仇夏萍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仇夏萍女士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杨敏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湖北工业大学法学学位。2006年10月至2009年3月任职于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2009年4月至2009年12月任职于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2010年1月至今任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2月20日起,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截至本报告期末,杨敏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杨敏女士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监事会成员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为:孟庆章、高丽晶、王芬,其中孟庆章、高丽晶为股东代表监事,王芬为职工监事。全体监事均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孟庆章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博士后, 1991年1月至1995年1月担任中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遥感研究所副所长、高级工程师、研究生导师; 1995年2月至2002年12月担任中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软件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研究生导师;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担任河南鞋城集团董事总经理;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担任辅仁药业集团董事总裁;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任融宇铭投资管理中心合伙人,现任北京紫顶光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总经理、紫顶控创(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监事、郑州因威斯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自2017年2月20日起,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自2017年2月24日起,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报告期末,孟庆章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孟庆章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高丽晶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2年9月至2005年3月期间,就职于富士康科技集团华南知识产权室,2005年获专利代理人资格。2005年3月至2012年12月就职于公司知识产权及法务中心,2012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担任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负责人,2013年11月至今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知识产权部总监,自2018年10月起担任光峰华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自2018年9月起担任深圳市光峰激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监事。自2008年1月至今担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报告期末,高丽晶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47,461股,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高丽晶女士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王芬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王芬女士于200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2003年更名为信息资源管理学院),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深圳市西丽湖度假村,于2003年加盟公司,曾担任公司存储产品事业部商务中心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王芬女士自2014年2月19日起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自2017年2月20日起继续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自2014年3月13日起担任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报告期末,王芬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王芬女士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总监、技术副总监、营销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1名、财务负责人1名。

杜铁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3年3月加盟公司,曾先后担任东北办事处经理、西南西北办事处经理、华东办事处经理、销售总监、存储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杜铁军先生自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现担任公司总经理、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全资子公司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执行董事。2017年12月,被认定为深圳市南山区A类领航人才;2018年7月被认定为深圳市后备级人才。 截至本报告期末,杜铁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杜铁军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王爱凤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年毕业于陕西机械学院(现更名为“西安理工大学”)印刷机械系,大学本科毕业,获工学学士学位,本科学历。王爱凤女士于2008年2月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获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分别于2014年9月、2018年10月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并获得《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证书》。王爱凤女士曾供职于湖北省《孝感日报》社印刷厂、深圳市索泰克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雅都图形软件有限公司,2002年4月加盟本公司。在2002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王爱凤女士先后担任公司行政部主管、经理、高级经理、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总经办主任(在2008年1月至2011年8月期间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王爱凤女士自2014年3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报告期末,王爱凤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2013年6月,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持续关注公司2011年与北海市政府洽谈合作事项及媒体报道,被深圳证券监管局监管谈话。除此之外,王爱凤女士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刘俏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刘俏女士曾任职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担任审计员、高级审计员、项目经理等职位。2010年3月加盟公司,曾先后担任财务经理、财务副总监等职位。刘俏女士自2014年3月起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截至本报告期末,刘俏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刘俏女士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 适用 √ 不适用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任职人员姓名其他单位名称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任期起始日期任期终止日期在其他单位是否领取报酬津贴
白彦春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03月07日
白彦春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08月17日2018年08月06日
白彦春北京通商君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12月15日
白彦春领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11月27日
白彦春紫顶(北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16年06月23日
白彦春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07月19日
白彦春北京保险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06月08日
白彦春上海黄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07月31日
白彦春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09月23日
田含光北京创咖融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年10月19日2018年10月18日
田含光北京观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6年01月28日
田含光仁衡普众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18年08月24日
马国斌经纬影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6年08月15日2019年08月04日
马国斌深圳市禾众烽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06月13日
邓国顺深圳创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0年12月28日
邓国顺木垒晶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03月11日
黄志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经理、合伙人2016年01月01日
杨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年01月04日
高丽晶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总监、监事会主席2013年11月01日
高丽晶光峰华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10月01日
高丽晶深圳市光峰激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09月01日
孟庆章北京紫顶光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总经理2018年09月18日2020年09月17日
孟庆章紫顶控创(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监事
孟庆章郑州因威斯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公司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确定依据、实际支付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确定依据(1)依据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发放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发放监事津贴的议案》,发放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津贴、监事津贴。(2)依据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发放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发放监事津贴的议案》、《关于发放董事长薪酬的议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相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发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津贴、监事津贴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3)依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发放2018年度公司高管年终奖的议案》发放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的年终绩效奖。(4)依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发放2018年度董事长、董事、职工监事年终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实际支付情况公司报告期内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15人,2018年内共支付给报告期内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合计为792.56万元。

公司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

单位:万元

姓名职务性别年龄任职状态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
魏卫董事长64现任92.78
白彦春董事53现任5.5
田含光董事38现任5.5
马国斌董事48现任81.37
邓国顺董事52现任5.5
王荣董事47现任5.5
黄志业独立董事42现任11
仇夏萍独立董事59现任11
杨敏独立董事36现任11
孟庆章监事会主席61现任5.5
高丽晶监事39现任5.5
王芬职工监事41现任73.56
杜铁军总经理39现任217.87
王爱凤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51现任135.26
刘俏财务负责人38现任125.72
合计--------792.56--

注:税前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各项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从公司获得的报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被授予的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五、公司员工情况

1、员工数量、专业构成及教育程度

母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人)325
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人)15
在职员工的数量合计(人)340
当期领取薪酬员工总人数(人)340
母公司及主要子公司需承担费用的离退休职工人数(人)0
专业构成
专业构成类别专业构成人数(人)
生产人员189
销售人员30
技术人员81
财务人员8
行政人员8
管理人员24
合计340
教育程度
教育程度类别数量(人)
本科及以上64
专科53
其他223
合计340

2、薪酬政策

结合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公司采用混合性薪酬策略,公司薪酬政策坚持与岗位价值相匹配的基本原则,以岗定薪,同时兼顾员工能力的差别化情况,根据员工岗位价值和个人能力确定员工薪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平台支持人员等采用岗位技能工资制,营销人员采用提成工资制。公司在依法保证员工的薪资水平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按时足额支付员工薪酬,同时参考深圳市相关行业人工成本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年度工资增长幅度。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进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报告期内,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3、培训计划

公司根据日常经营管理需要,经过需求调查并结合往年的培训效果反馈,编制员工培训计划。公司主要采取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方面公司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培训体系进行内部培训,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等,以给员工平等的学习交流机会;另一方面,公司安排员工参加由外部机构组织实施的各类培训或学习,包括管理提升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特殊岗位培训等,使员工有机会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升职业素养、提升学历或资格,以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2018年公司不断完善培训管理体系,改善培训效果,全年共组织各类培训共17次。

4、劳务外包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第九节 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的基本状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治理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是 √ 否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情况

1、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公司相对于持股5%以上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情况

(1)业务独立情况

公司主要专业从事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的专利运营业务,拥有完整的产品研发、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和销售系统,与持股5%以上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1)采购系统

公司的计划供应部直接面向市场独立采购,统一负责全公司生产及服务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生产设备、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等的采购。

2)生产系统

公司建立了健全、独立的生产系统,并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原料控制(IQC)、过程控制(PQC)、成品控制(OQC)、关键件检验与确认等各个生产环节。公司严格按照ISO9001:2000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秉承遵循标准、科技创新、持续改进、向全球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方针,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并建立了一套科学、严密、高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3)销售系统

公司自成立以来逐步建立了独立完整的销售系统。在销售模式上,为适应市场变化,公司采取多种销售模式。公司采用区域代理营销模式,以适用于如传统IT卖场(电脑城等)、核心形象店等;公司采用电子商务营销模式,主要针对25岁-35岁追求时尚、个性,习惯于网络购物的人群;对于国外部分产品销售,公司通常采取OEM、ODM或自有品牌的方式向分销商(Wholesale)销售产品,或直接向终端客户(Retail)提供产品的销售模式。除上述传统销售模式外,公司还采取国际电子销售平台及国际展会等现代销售模式销售本公司产品。

(2)人员独立情况

公司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工作,不存在股东指派或干预高管人员任免的情形,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均未在股东单位兼职和领取报酬,也未在关联公司兼职。公司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单位完全严格分离;公司建立了员工聘用、考评、晋升等完整的劳动用工制度,公司与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

(3)资产完整情况

公司系整体变更设立,各股东出资全部及时到位,历次出资情况业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验证。公司独立拥有生产经营必要的资产,且产权清晰。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的资金和其他资源的情形。

(4)机构独立情况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各股东单位完全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不存在股东单位和其他关联单位或个人干预股份公司机构设置的情形。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并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不存在与股东或关联企业机构重叠的情况。

(5)财务独立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并按照业务要求配备相关的财务人员。公司按其规定制定了财务会计制度,并据此进行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核算。公司拥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并独立纳税,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保持了财务独立,能独立进行财务决策。

三、同业竞争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四、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本报告期股东大会情况

会议届次会议类型投资者参与比例召开日期披露日期披露索引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51.53%2018年05月17日2018年05月17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46.62%2018年11月05日2018年11月05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适用 √ 不适用

五、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1、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缺席董事会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黄志业633001
仇夏萍624000
杨敏623102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的说明不适用

2、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是否提出异议√ 是 □ 否

独立董事姓名独立董事提出异议的事项异议的内容
杨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发放2017年度公司高管年终奖的议案》反对。反对的主要理由是:公司利润的大部分来源于朗科大厦租金收入、银行利息及理财收益,租金收入、银行利息及理财收益非高管经营所得,此次高管年终奖议案提议给三位公司高管8倍基本月薪的年终绩效奖,数额太高。
杨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香港子公司3000万元借款延期的议案》弃权。弃权的主要理由是:香港子公司毛利率很低,贸易业务价格波动大,应收账款较多,运营主要在境外,监管不易,存在较大的风险。
杨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香港子公司2000万元借款延期的议案》弃权。弃权的主要理由是:香港子公司毛利率很低,贸易业务价格波动大,应收账款较多,运营主要在境外,监管不易,存在较大的风险。
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说明上述议案均获董事会审议通过。

3、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说明

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建议是否被采纳√ 是 □ 否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建议被采纳或未被采纳的说明

(1)独立董事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提出相关建议,并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公司认真听取独立董事的相关建议并如实披露独立董事的相关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或委员,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在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内部控制方面提出相关意见,公司认真听取并采纳独立董事的建议。

(3)独立董事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公司治理并提出相关建议,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六、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履行职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召开情况如下表:

会议名称召开日期审议议案表决情况提出异议请况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2018年1月15日《关于发放2017年度公司高管年终奖的议案》2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杨敏反对。反对的主要理由是:公司利润的大部分来源于朗科大厦租金收入、银行利息及理财收益,租金收入、银行利息及理财收益非高管经营所得,此次高管年终奖议案提议给三位公司高管8倍基本月薪的年终绩效奖,数额太高。
战略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2018年4月11日《公司未来三年战略规划》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审计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定期)会议2018年4月23日1、《关于处置第六批呆滞存货实物的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内审部2017年度工作总结》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内审部2018年度工作计划》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审计委员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2018年4月23日1、《2018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审计委员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 )会议2018年8月23日1、《2018年半年度财务报告》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审计委员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 )会议2018年10月19日1、《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监事会工作情况

监事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司是否存在风险□ 是 √ 否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八、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及激励情况

1、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岗位基本年薪由公司依据市场水平、公司经营业绩、岗位责任、个人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终绩效奖励=岗位基本月薪×岗位考核系数×时间系数,其中岗位考核系数范围为0-10之间,取整数值。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情况(剔除因公司实施重大战略调整或资产重组并购等原因导致当年经营业绩大幅变动的因素)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绩效予以考核确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公司尚未对高级管理人员建立激励机制。

九、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

□ 是 √ 否

2、内控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文披露日期2019年03月13日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文披露索引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比例100.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比例100.00%
缺陷认定标准
类别财务报告非财务报告
定性标准A、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B、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一般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重要缺陷。C、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小额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一般缺陷。A、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控制环境无效,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严重流失;媒体负面新闻频频曝光,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损害;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B、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轻微处罚;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重要业务制度控制或系统存在缺陷;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C、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违反企业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定量标准以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基准,确定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错报(包括漏报)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错报≥税前利润的5%,重要缺陷:税前利润的2%≤错报<税前利润的5%,一般缺陷:错报<税前利润的2%重大缺陷:直接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 0.5% ;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0.2%﹤直接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5% ;一般缺陷:直接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 0.2%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数量(个)0
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数量(个)0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数量(个)0
非财务报告重要缺陷数量(个)0

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的审议意见段
我们认为,朗科科技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18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内控鉴证报告披露情况披露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全文披露日期2019年03月13日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全文披露索引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意见类型标准无保留
非财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是 √ 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与董事会的自我评价报告意见是否一致√ 是 □ 否

第十节 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否

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

审计意见类型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签署日期2019年03月12日
审计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文号大华审字[2019]001949号
注册会计师姓名张兴、杨昊

审计报告正文

审计报告

大华审字[2019] 001949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我们审计了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朗科科技公司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朗科科技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我们确定下列事项是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1.应收账款减值

2.存货减值

(一)应收账款减值1.事项描述请参阅合并财务报表附注六、注释2。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朗科科技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71,525,878.03元,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为14,949,898.43元。

管理层定期对重大客户进行单独的信用风险评估。对该等评估重点关注客户的历史结算记录及当前支付能力,并考虑客户自身及其所处行业的经济环境的特定信息。对于无须进行单独评估或单独评估未发生减值的应收账款,管理层在考虑该等客户组账龄分析及发生减值损失的历史记录基础上实施了组合减值评估。

由于应收账款可收回性的确定需要管理层识别已发生减值的项目和客观证据、评估预期未来可获取的现金流量并确定其现值,涉及管理层运用重大会计估计和判断,且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对于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性,因此,我们将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我们针对应收账款减值所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

(1)我们对与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及可收回性评估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估及测试。这些内部控制包括客户信用风险评估、应收账款收回流程、对触发应收账款减值的事件的识别及对坏账准备金额的估计等;

(2)我们复核管理层在评估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方面的判断及估计,关注管理层是否充分识别已发生减值的项目。当中考虑过往的回款模式、实际信用条款的遵守情况,以及我们对经营环境及行业基准的认知(特别是账龄逾期应收账款)等;

(3)我们将前期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与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转回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进行对比,以评估管理层对应收账款可收回性的可靠性和历史准确性,并向管理层询问显著差异的原因;

(4)我们对管理层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减值测试,评价管理层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5)我们抽样检查了期后回款情况,以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6)我们评估了管理层于2018年12月31日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披露。

3.审计结论

基于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得出审计结论,朗科科技公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减值的列报与披露是适当的。

(二)存货减值

1.事项描述

请参阅合并财务报表附注六、注释5。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朗科科技公司存货账面余额为43,790,029.89元,存货跌价准备为7,875,587.48元。

管理层按季度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对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按照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管理层在预测中需要做出重大判断和假设,特别是对于未来售价、生产成本、经营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

由于存货金额重大,且减值测试过程较为复杂,管理层执行存货减值测试涉及关键判断和估计。因此我们将存货的减值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我们针对存货减值所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

(1)我们对与存货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估及测试;

(2)我们对存货盘点进行了监盘,并关注相关残次、呆滞物料是否被识别;

(3)我们实地盘点过程中观察存货的库龄情况,同时复核管理层对存货库龄划分的准确性,并考虑库龄对存货减值的影响;

(4)我们评估了管理层在存货减值测试中使用的相关参数,尤其是未来售

价、生产成本、经营费用和相关税费等;

(5)我们评估了管理层于2018年12月31日对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及披露。

3.审计结论

基于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得出审计结论,朗科科技公司管理层对存货减值的列报与披露是适当的。

四、其他信息朗科科技公司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其他信息包括2018年度报告中涵盖的信息,但不包括财务报表和我们的审计报告。

我们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我们也不对其他信息发表任何形式的鉴证结论。

结合我们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责任是阅读其他信息,在此过程中,考虑其他信息是否与财务报表或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错报。

基于我们已执行的工作,如果我们确定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我们应当报告该事实。在这方面,我们无任何事项需要报告。

五、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朗科科技公司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朗科科技公司管理层负责评估朗科科技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朗科科技公司、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朗科科技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

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2. 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3. 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4. 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

就可能导致对朗科科技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朗科科技公司不能持续经营。5. 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包括披露),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

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6. 就朗科科技公司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我们对审计

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如适用)。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张兴
中国·北京(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杨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二、财务报表

财务附注中报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31日

单位: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179,297,197.05178,160,131.61
结算备付金
拆出资金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57,615,979.6049,710,941.34
其中:应收票据1,040,000.002,750,000.00
应收账款56,575,979.6046,960,941.34
预付款项722,292.32885,055.06
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其他应收款2,231,519.8611,643,156.44
其中:应收利息181,010.59256,946.43
应收股利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存货35,914,442.4136,025,514.57
持有待售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483,954,795.48427,252,740.67
流动资产合计759,736,226.72703,677,539.69
非流动资产:
发放贷款和垫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177,065,619.10182,416,483.30
固定资产45,177,452.7046,950,012.77
在建工程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10,159,648.4311,282,796.42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2,602,779.402,833,849.20
递延所得税资产4,017,480.834,538,193.76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239,022,980.46248,021,335.45
资产总计998,759,207.18951,698,875.14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拆入资金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8,660,121.228,075,469.27
预收款项3,416,631.644,277,168.78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应付职工薪酬16,801,273.7515,140,160.26
应交税费2,184,444.042,885,251.54
其他应付款11,106,766.0111,369,985.85
其中: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应付分保账款
保险合同准备金
代理买卖证券款
代理承销证券款
持有待售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42,169,236.6641,748,035.70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1,610,000.001,380,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1,610,000.001,380,000.00
负债合计43,779,236.6643,128,035.70
所有者权益:
股本133,600,000.00133,60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602,457,149.85602,457,149.85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3,121,494.79-166,991.87
专项储备0.00
盈余公积25,221,267.3420,854,155.63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190,580,058.54151,826,525.8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954,979,970.52908,570,839.44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954,979,970.52908,570,839.4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998,759,207.18951,698,875.14

法定代表人:魏卫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俏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110,260,234.21125,415,481.6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25,694,294.5736,136,008.51
其中:应收票据300,000.002,750,000.00
应收账款25,394,294.5733,386,008.51
预付款项834,826.08885,055.06
其他应收款55,639,661.5760,894,636.19
其中:应收利息181,010.59256,946.43
应收股利
存货19,880,118.8727,927,015.64
持有待售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483,764,849.29425,024,900.72
流动资产合计696,073,984.59676,283,097.74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8,089,920.008,089,920.00
投资性房地产177,065,619.10182,416,483.30
固定资产45,134,450.3946,894,917.51
在建工程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10,146,884.6211,271,249.89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2,602,779.402,833,849.20
递延所得税资产4,205,988.715,284,924.89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247,245,642.22256,791,344.79
资产总计943,319,626.81933,074,442.53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40,525,914.3054,383,630.97
预收款项3,036,389.984,131,767.89
应付职工薪酬14,387,084.7913,015,907.08
应交税费262,919.692,469,270.88
其他应付款24,279,494.9020,771,159.65
其中: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持有待售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82,491,803.6694,771,736.47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1,610,000.001,380,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1,610,000.001,380,000.00
负债合计84,101,803.6696,151,736.47
所有者权益:
股本133,600,000.00133,60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602,457,149.85602,457,149.85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25,221,267.3420,854,155.63
未分配利润97,939,405.9680,011,400.58
所有者权益合计859,217,823.15836,922,706.0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943,319,626.81933,074,442.53

3、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一、营业总收入966,909,462.65928,828,140.17
其中:营业收入966,909,462.65928,828,140.17
利息收入
已赚保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917,152,006.38881,674,632.99
其中:营业成本847,388,157.66823,720,938.79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税金及附加3,333,341.863,197,089.47
销售费用22,197,258.0717,606,970.46
管理费用23,186,656.6621,464,024.55
研发费用21,488,972.0421,039,988.50
财务费用-3,337,022.96-3,496,760.77
其中:利息费用
利息收入976,822.046,972,960.92
资产减值损失2,894,643.05-1,857,618.01
加:其他收益7,490,005.695,002,163.80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19,699,791.3713,488,309.05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79,214.75-8,682.47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76,868,038.5865,635,297.56
加:营业外收入48,726.96161,574.27
减:营业外支出250.00384,310.22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76,916,515.5465,412,561.61
减:所得税费用12,419,871.129,223,132.32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64,496,644.4256,189,429.29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64,496,644.4256,189,429.29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4,496,644.4256,189,429.29
少数股东损益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3,288,486.66-4,331,781.99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3,288,486.66-4,331,781.99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0.000.00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3,288,486.66-4,331,781.99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3,288,486.66-4,331,781.99
6.其他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七、综合收益总额67,785,131.0851,857,647.3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67,785,131.0851,857,647.30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0.000.00
八、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0.48280.4206
(二)稀释每股收益0.48280.4206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法定代表人:魏卫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俏

4、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一、营业收入416,395,042.91440,060,567.68
减:营业成本333,400,708.74358,649,954.53
税金及附加2,766,937.472,850,437.70
销售费用17,603,038.5715,112,415.36
管理费用22,869,603.3821,149,953.01
研发费用19,482,809.9719,152,910.24
财务费用-5,663,957.56-4,285,765.29
其中:利息费用
利息收入2,893,405.548,998,180.03
资产减值损失-263,306.451,489,308.70
加:其他收益2,957,092.883,345,578.60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19,699,791.3713,488,309.05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78,852.90-8,682.47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48,777,240.1442,766,558.61
加:营业外收入40,844.99160,914.27
减:营业外支出250.00382,131.84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48,817,835.1342,545,341.04
减:所得税费用5,146,718.044,862,687.07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43,671,117.0937,682,653.97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43,671,117.0937,682,653.97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0.000.00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0.000.00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6.其他
六、综合收益总额43,671,117.0937,682,653.97
七、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5、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962,709,390.91886,868,361.68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的税费返还40,091,841.0826,561,629.30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46,194,914.0656,982,132.18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048,996,146.05970,412,123.16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888,322,392.00838,004,293.85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48,605,267.8638,126,139.74
支付的各项税费28,551,570.2743,311,596.37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2,866,324.8026,804,105.97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988,345,554.93946,246,135.9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0,650,591.1224,165,987.23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1,120,000,000.00887,100,000.0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19,699,791.3713,488,309.05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3,400.0082,200.00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0.00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139,703,191.37900,670,509.05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1,970,731.775,234,310.49
投资支付的现金1,180,000,000.001,060,000,000.00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0.00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181,970,731.771,065,234,310.4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2,267,540.40-164,563,801.44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0.00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0.00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161,336.2023,055,253.54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161,336.2023,055,253.54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21,376,000.0021,376,000.00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010,370.271,032,165.84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2,386,370.2722,408,165.8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1,225,034.07647,087.7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3,879,048.79-4,905,517.26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037,065.44-144,656,243.77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78,160,131.61322,816,375.38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79,197,197.05178,160,131.61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413,550,690.51410,065,942.70
收到的税费返还32,087,386.3723,611,397.92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85,797,891.2362,663,384.97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531,435,968.11496,340,725.59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366,168,198.27389,809,325.02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44,825,431.1034,976,847.81
支付的各项税费17,742,787.3633,852,025.23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55,805,100.4531,051,370.49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484,541,517.18489,689,568.5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6,894,450.936,651,157.04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1,120,000,000.00887,100,000.0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19,699,791.3713,488,309.05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3,350.0082,200.00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0.00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139,703,141.37900,670,509.05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1,970,731.775,234,310.49
投资支付的现金1,180,000,000.001,060,000,000.00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0.00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181,970,731.771,065,234,310.4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2,267,590.40-164,563,801.44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0.00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0.00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161,336.2023,055,253.54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161,336.2023,055,253.54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21,376,000.0021,376,000.00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010,370.271,032,165.84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2,386,370.2722,408,165.8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1,225,034.07647,087.7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1,342,926.13-2,717,517.18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5,255,247.41-159,983,073.88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25,415,481.62285,398,555.50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10,160,234.21125,415,481.62

7、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本期金额

单位:元

项目本期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合计
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减: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
优先股永续债其他
一、上年期末余额133,600,000.00602,457,149.85-166,991.8720,854,155.63151,826,525.83908,570,839.44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其他
二、本年期初余额133,600,000.602,457,149.85-166,991.8720,854,155.63151,826,525.83908,570,839.44
00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3,288,486.664,367,111.7138,753,532.7146,409,131.08
(一)综合收益总额3,288,486.6664,496,644.4267,785,131.08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4.其他
(三)利润分配4,367,111.71-25,743,111.71-21,376,000.00
1.提取盈余公积4,367,111.71-4,367,111.71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21,376,000.00-21,376,000.00
4.其他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5.其他
(五)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六)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133,600,000.00602,457,149.853,121,494.7925,221,267.34190,580,058.54954,979,970.52

上期金额

单位:元

项目上期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合
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减:库其他综专项储盈余公一般风未分配
优先股永续债其他存股合收益险准备利润
一、上年期末余额133,600,000.00602,457,149.854,164,790.1217,085,890.23120,781,361.94878,089,192.14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其他
二、本年期初余额133,600,000.00602,457,149.854,164,790.1217,085,890.23120,781,361.94878,089,192.14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4,331,781.993,768,265.4031,045,163.8930,481,647.30
(一)综合收益总额-4,331,781.9956,189,429.2951,857,647.30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4.其他
(三)利润分配3,768,265.40-25,144,265.40-21,376,000.00
1.提取盈余公积3,768,265.40-3,768,265.40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21,376,000.00-21,376,000.00
4.其他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5.其他
(五)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六)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133,600,000.00602,457,149.85-166,991.8720,854,155.63151,826,525.83908,570,839.44

8、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本期金额

单位:元

项目本期
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减: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
优先股永续债其他
一、上年期末余额133,600,000.00602,457,149.8520,854,155.6380,011,400.58836,922,706.06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二、本年期初余额133,600,000.00602,457,149.8520,854,155.6380,011,400.58836,922,706.06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4,367,111.7117,928,005.3822,295,117.09
(一)综合收益总额43,671,117.0943,671,117.09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4.其他
(三)利润分配4,367,111.71-25,743,111.71-21,376,000.00
1.提取盈余公积4,367,111.71-4,367,111.710.00
2.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21,376,000.00-21,376,000.00
3.其他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
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5.其他
(五)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六)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133,600,000.00602,457,149.8525,221,267.3497,939,405.96859,217,823.15

上期金额

单位:元

项目上期
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减: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
优先股永续债其他
一、上年期末余额133,600,000.00602,457,149.8517,085,890.2367,473,012.01820,616,052.09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二、本年期初余额133,600,000.00602,457,149.8517,085,890.2367,473,012.01820,616,052.09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3,768,265.4012,538,388.5716,306,653.97
(一)综合收益总额37,682,653.9737,682,653.97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4.其他
(三)利润分配3,768,265.40-25,144,265.40-21,376,000.00
1.提取盈余公积3,768,265.40-3,768,265.400.00
2.对所有者(或-21,376,-21,376,0
股东)的分配000.0000.00
3.其他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5.其他
(五)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六)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133,600,000.00602,457,149.8520,854,155.6380,011,400.58836,922,706.06

三、公司基本情况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08年1月由邓国顺、成晓华等人采取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0年1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08442322G的营业执照。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13,360.00万股,注册资本为13,360.00万元。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号朗科大厦16、18、19楼,总部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号朗科大厦16、18、19楼。

本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主体共2户,具体包括:

子公司名称子公司类型级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1级100.00100.00
Netac Technology ( Hong Kong ) Limited全资子公司1级100.00100.00

四、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2、持续经营

本公司对报告期末起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价,未发现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事项或情况。因此,本

财务报表系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

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否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示: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会计期间

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3、营业周期

营业周期为12个月,并且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的标准。

4、记账本位币

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境外子公司以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编制财务报表时折算为人民币。

5、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分步实现企业合并过程中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如果存在或有对价并需要确认预计负债或资产,该预计负债或资产金额与后续或有对价结算金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的,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通过多次交易最终实现企业合并的,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取得控制权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合并日之前持有

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转入当期损益。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日是指本公司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被购买方的净资产或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转移给本公司的日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公司一般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①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本公司内部权力机构通过。

②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③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④本公司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⑤本公司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本公司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采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的,以该股权投资在合并日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合并日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全部转入合并日当期的投资收益。

(4)为合并发生的相关费用

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可直接归属于权益性交易的从权益中扣减。

6、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合并范围

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所有子公司(包括本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2)合并程序

本公司以自身和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本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本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所有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一致,如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本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进行必要的调整。

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本公司与各子公司、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如果站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角度与以本公司或子公司为会计主体对同一交易的认定不同时,从企业集团的角度对该交易予以调整。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当期净损益和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分别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合

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份额而形成的余额,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其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该子公司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1)增加子公司或业务

在报告期内,若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或业务的,则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将子公司或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子公司或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视同参与合并的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进行调整。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净资产变动,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

在报告期内,若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或业务的,则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将该子公司或业务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该子公司或业务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本公司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以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2)处置子公司或业务

①一般处理方法

在报告期内,本公司处置子公司或业务,则该子公司或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该子公司或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控制权时,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本公司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与商誉之和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或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②分步处置子公司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A.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B.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C.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D.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本公司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按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相关政策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权时,按处置子公司一般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③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

本公司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④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

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因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而取得的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7、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1)合营安排的分类

本公司根据合营安排的结构、法律形式以及合营安排中约定的条款、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等因素,将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划分为共同经营;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通常划分为合营企业;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营安排划分为共同经营:

1)合营安排的法律形式表明,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合营安排的合同条款约定,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合营方享有与合营安排相关的几乎所有产出,并且该安排中负债的清偿持续依赖于合营方的支持。

(2)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确认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中与本公司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2)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3)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4)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5)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本公司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该资产等由共同经营出售给第三方之前,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本公司全额确认该损失。

本公司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购入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本公司按承担的份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本公司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如果本公司享有该共同经营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仍按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8、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本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确认为现金。将同时具备期限短(一般从购买日

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四个条件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

9、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外币业务外币业务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作为折算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账。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除属于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处理外,均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如属于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形成的汇兑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2)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按照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处置境外经营时,将资产负债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中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在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导致持有境外经营权益比例降低但不丧失对境外经营控制权时,与该境外经营处置部分相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不转入当期损益。在处置境外经营为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部分股权时,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按处置该境外经营的比例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10、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1)金融工具的分类

本公司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取得持有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为不同类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负债等。

(2)金融工具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①取得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为了在短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

②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本公司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③属于衍生金融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在初始计量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①该项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②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③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除非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或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④包含需要分拆但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

本公司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取得时以公允价值(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持有期间将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期末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处置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本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以及公司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以向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具有融资性质的,按其现值进行初始确认。

收回或处置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本公司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性金融资产。

本公司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取得时按公允价值(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在取得时确定,在该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处置时,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如果持有至到期投资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本公司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遇到下列情况可以除外:

①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②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③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其他金融资产类别以外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取得时按公允价值(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持有期间将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本公司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按照成本计量。

5)其他金融负债

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3)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如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上述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4)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本公司若与债权人签定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则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则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时,终止确认的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与支付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若回购部分金融负债的,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与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的报价包括易于且可定期从交易所、交易商、经纪人、行业集团、定价机构或监管机构等获得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报价,且能代表在公平交易基础上实际并经常发生的市场交易。

初始取得或衍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时,本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并尽可能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6)金融资产(不含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计提

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5)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6)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7)权益工具发行方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8)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金融资产的具体减值方法如下: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单独进行检查,若该权益工具投资于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低于其成本超过50%(含50%)或低于其成本持续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则表明其发生减值;若该权益工具投资于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低于其成本超过20%(含20%)但尚未达到50%的,本公司会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诸如价格波动率等,判断该权益工具投资是否发生减值。

上段所述成本按照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确定;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确定;在活跃市场有报价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根据证券交易所期末收盘价确定,除非该项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存在限售期。对于存在限售期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按照证券交易所期末收盘价扣除市场参与者因承担指定期间内无法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该权益工具的风险而要求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确定。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本公司将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余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在该权益工具价值回升时通过权益转回;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2)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后如有证据表明其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可予以转回,记入当期损益,但该转回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7)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没有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1)本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2)本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1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确认标准: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将应收账款余额大于等于100万元,其他应收款余额大于等于50万元的应收款款项划分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将其归入相应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组合名称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账龄分析法组合账龄分析法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 适用 □ 不适用

账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3.00%3.00%
1-2年10.00%10.00%
2-3年20.00%20.00%
3年以上50.00%50.00%

组合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 适用 √ 不适用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 适用 √ 不适用

(3)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为:存在客观证据表明本公司将无法按应收款项的原有条款收回款项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为:根据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计提。

12、存货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否

(1)存货的分类存货是指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主要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

(2)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在取得时,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存货发出时按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4)存货的盘存制度

采用永续盘存制

(5)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1)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转销法;

2)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

3)其他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摊销。

13、持有待售资产

(1)划分为持有待售确认标准

本公司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确认为持有待售组成部分:

1)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2)出售极可能发生,即本公司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并已获得监管部门批准,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

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本公司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2)持有待售核算方法

本公司对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初始计量时比较假定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以两者孰低计量。

上述原则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不包括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

14、长期股权投资

(1)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具体会计政策详见本附注四/(五)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

理方法。

2)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发行或取得自身权益工具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可直接归属于权益性交易的从权益中扣减。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

1)成本法

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本公司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权益法

本公司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于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本公司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本公司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本公司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最后,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公司在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后,恢复确认投资收益。

(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1)公允价值计量转权益法核算

本公司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

允价值变动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按照追加投资后全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在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公允价值计量或权益法核算转成本法核算

本公司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权益性投资,或原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3)权益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

本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4)成本法转权益法

本公司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5)成本法转公允价值计量

本公司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在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以前的各项交易,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应对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在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5)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

如果本公司按照相关约定与其他参与方集体控制某项安排,并且对该安排回报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决策,需要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时才存在,则视为本公司与其他参与方共同控制某项安排,该安排即属于合营安排。

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根据相关约定判断本公司对该单独主体的净资产享有权利时,将该单独主体作为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若根据相关约定判断本公司并非对该单独主体的净资产享有权利时,该单独主体作为共同经营,本公司确认与共同经营利益份额相关的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本公司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并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后,判断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2)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 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15、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成本法计量折旧或摊销方法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此外,对于本公司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若董事会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示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也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列报。

本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按其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本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按其预计使用寿命及净残值率对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计提折旧或摊销。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率及年折旧(摊销)率列示如下:

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年)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摊销)率
房屋建筑物40.005.002.375

投资性房地产的用途改变为自用时,自改变之日起,本公司将该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用房地产的用途改变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自改变之日起,本公司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发生转换时,以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投资

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16、固定资产(1)确认条件

1)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本公司固定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①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③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入账。

④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3)固定资产后续计量及处置

①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按其入账价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在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则在未来期间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依据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额;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本公司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在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整。

②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③固定资产处置

当固定资产被处置、或者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折旧方法

类别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年限平均法40.005.00%2.375%
机器设备年限平均法10.005.00%9.50%
运输设备年限平均法5.005.00%19.00%
电子及其他设备年限平均法5.005.00%19.00%
固定资产装修年限平均法10.005.00%9.50%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和折旧方法

当本公司租入的固定资产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时,确认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本公司。2)本公司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本公司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本公司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本公司才能使用。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本公司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17、在建工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否

(1)在建工程初始计量

本公司自行建造的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实际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2)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在建工程项目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所建造的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18、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本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

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资本化期间,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中部分项目分别完工且可单独使用时,该部分资产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可对外销售的,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

(3)暂停资本化期间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则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该项中断如是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后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

(4)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专门借款的利息费用(扣除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及其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前,予以资本化。

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19、无形资产

(1)计价方法、使用寿命、减值测试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否

无形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1)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无形资产,以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该用以抵债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无形资产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

内部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用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以及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利息费用,以及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2)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本公司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划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①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预计寿命及依据如下:

项目预计使用寿命依据
已授权专利20年法定年限
未授权专利20年法定年限
已授权商标10年法定年限
未授权商标10年法定年限
软件10年预计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权50年使用年限
著作权10年权利年限

每期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整。经复核,本期期末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未有不同。②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摊销,每期末对无形资产的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期末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在每个会计期间继续进行减值测试。

(2)内部研究开发支出会计政策

1)划分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研究阶段: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等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活动的阶段。开发阶段: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活动的阶段。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2)开发阶段支出符合资本化的具体标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

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以前期间已计入损益的开发支出不在以后期间重新确认为资产。已资本化的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开发支出,自该项目达到预定用途之日起转为无形资产。

20、长期资产减值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长期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在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21、 长期待摊费用

1、摊销方法长期待摊费用,是指本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摊销年限

类别摊销年限备注
经营租赁资产装修费用10经营租赁资产装修费用

22、职工薪酬

(1)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短期薪酬是指本公司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除外。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

(2)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离职后福利是指本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本公司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主要为参加由各地劳动及社会保障机构组织实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本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定期缴付上述款项后,不再有其他的支付义务。

(3)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辞退福利是指本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在本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时和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向接受内部退休安排的职工提供内退福利。内退福利是指,向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经本公司管理层批准自愿退出工作岗位的职工支付的工资及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本公司自内部退休安排开始之日起至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止,向内退职工支付内部退养福利。对于内退福利,本公司比照辞退福利进行会计处理,在符合辞退福利相关确认条件时,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期间拟支付的内退职工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负债,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内退福利的精算假设变化及福利标准调整引起的差异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3、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公司确认为预计负债:

该义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

本公司预计负债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的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本公司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对于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最佳估计数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或区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则最佳估计数按照该范围的中间值即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

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连续范围(或区间),或虽然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但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相同的,如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则最佳估计数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如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则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本公司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24、股份支付

(1)股份支付的种类

本公司的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其公允价值,选用的期权定价模型考虑以下因素:1)期权的行权价格;2)期权的有效期;3)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4)股价预计波动率;5)股份的预计股利;6)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

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考虑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中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即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确定可行权权益工具最佳估计的依据

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在可行权日,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实际可行权数量一致。

(2)会计处理方法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在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本公司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在授予日以本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在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

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本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若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本公司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本公司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25、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

(1)本公司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2)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从权益中扣除;

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原则上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其回购或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计入所发行工具的初始计量金额。

26、收入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否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间的具体判断标准

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公司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公司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具体如下:

经销模式: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在所有权转移时点确认产品收入,具体收入确认时点为货物发出、并符合合同相关条款约

定后确认为产品销售收入。

代销模式: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出口业务: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在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点确认产品销售收入,一般情况下在出口业务办妥报关出口手续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2)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依据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1)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2)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3)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依据和方法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依据已完工作的测量确定。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本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4)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依据和方法

1)当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与其相关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予以确认。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方法。合同完工进度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费用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③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④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合同工程的变动、

索赔及奖金以可能带来收入并能可靠计算的数额为限计入合同总收入。

2)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①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②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③如果合同总成本很可能超过合同总收入,则预期损失立即确认为费用。

(5)附回购条件的资产转让

公司销售产品或转让其他资产时,与购买方签订了所销售的产品或转让资产回购协议,根据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如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则在交付产品或资产时,本公司不确认销售收入。回购价款大于销售价款的差额,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27、政府补助

(1)类型

政府补助,是本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根据相关政府文件规定的补助对象,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2)政府补助的确认

对期末有证据表明公司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的,按应收金额确认政府补助。除此之外,政府补助均在实际收到时确认。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计量。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确定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通常情况下,本公司对于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选用一种方法,且对该业务一贯地运用该方法。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照所建造或购买的资产使用年限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或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收到与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借款费用;取得贷款银行提供的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的,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8、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暂时性差异)计算确认。于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1)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本公司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

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1)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对于与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2)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依据

公司将当期与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不包括:

1)商誉的初始确认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2)非企业合并形成的交易或事项,且该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3)对于与子公司、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能够控制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债务。

29、租赁

(1)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1)经营租入资产

公司租入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进行分摊,计入当期费用。公司支付的与租赁交易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资产出租方承担了应由公司承担的与租赁相关的费用时,公司将该部分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在租赁期内分摊,计入当期费用。

2)经营租出资产

公司出租资产所收取的租赁费,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进行分摊,确认为租赁收入。公司支付的与租赁交易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则予以资本化,在整个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租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公司承担了应由承租方承担的与租赁相关的费用时,公司将该部分费用从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在租赁期内分配。

(2)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1)融资租入资产:公司在承租开始日,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融资租入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和折旧方法详见本附注四/(十六)固定资产。

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对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在资产租赁期间内摊销,计入财务费用。

2)融资租出资产:公司在租赁开始日,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将来收到租金的各期间内确认为租赁收入,公司发生的与出租交易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计量

中,并减少租赁期内确认的收益金额。

30、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31、其他

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变更说明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归并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拆分部分利润表项目;并于2018年9月7日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明确要求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在“其他收益”列报,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等。

本公司已经根据新的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整合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将原“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将原“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将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整合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将原“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将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新增“研发费用”项目,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研发费用”项目;在“财务费用” 项目下增加“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及金额的影响如下:

列报项目2017年12月31日之前列报金额影响金额2018年1月1日经重列后金额备注
应收票据2,750,000.00-2,750,000.00-
应收账款46,960,941.34-46,960,941.34-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49,710,941.3449,710,941.34
应收利息256,946.43-256,946.43-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11,386,210.01256,946.4311,643,156.44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8,075,469.27-8,075,469.27-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8,075,469.278,075,469.27
管理费用42,504,013.05-21,039,988.5021,464,024.55
研发费用21,039,988.5021,039,988.50

六、税项

1、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收入、不动产租赁服务16%、5%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流转税税额7%
教育费附加应缴纳流转税额3%、2%
房产税房屋的计税余值1.2%
土地使用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每平方米6元

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披露情况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所得税税率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
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25%
Netac Technology ( Hong Kong ) Limited8.25%、16.5%

2、税收优惠

(1)增值税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2011年10月1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财税[2011]100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于2014年3月31日取得“深R-2013-0247”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于2015年5月18日取得“深软函2015-XQ-0430”号软件企业证明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本公司取得专利收入属该条款中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范围。

(2)企业所得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17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新认定,并于2017年8月17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744200603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本公司将自2017年起连续3年( 2017年—2019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2018年度本公司按15%的税率计算所得税。

Netac Technology ( Hong Kong ) Limited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法则缴纳税款。2018年度,应评税利润中不超过2,000,000.00港币的部分按8.25%税率计缴利得税,超过2,000,000.00港币的部分按16.5%税率计缴利得税。

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1、货币资金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库存现金14,265.696,616.30
银行存款179,182,904.54178,153,488.49
其他货币资金100,026.8226.82
合计179,297,197.05178,160,131.61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27,835,879.6833,068,735.42

其他说明

其中受限制的货币资金明细如下: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即期结售外汇保证金100,000.00
合计100,000.00

2、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应收票据1,040,000.002,750,000.00
应收账款56,575,979.6046,960,941.34
合计57,615,979.6049,710,941.34

(1)应收票据

1)应收票据分类列示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银行承兑票据1,040,000.002,750,000.00
合计1,040,000.002,750,000.00

(2)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分类披露

单位: 元

类别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5,671,630.867.93%5,670,495.0699.98%1,135.805,671,630.869.19%5,670,495.0699.98%1,135.80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57,103,479.3479.84%1,737,325.653.04%55,366,153.6946,934,199.8276.09%1,414,777.803.01%45,519,422.02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8,750,767.8312.23%7,542,077.7286.19%1,208,690.119,078,922.2914.72%7,638,538.7784.13%1,440,383.52
合计71,525,878.03100.00%14,949,898.4320.90%56,575,979.6061,684,752.97100.00%14,723,811.6323.87%46,960,941.34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应收账款(按单位)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深圳市长天思拓电子有限公司1,755,645.371,754,509.5799.94%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
北京北计三办公自动化公司2,026,992.452,026,992.45100.00%该公司已经注销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88,993.041,888,993.04100.00%由于终止合作,款项预计无法收回
合计5,671,630.865,670,495.06----

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账龄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年以内分项
1年以内小计56,954,484.571,708,634.533.00%
1至2年114,515.6811,451.5710.00%
2至3年50.00%
3年以上34,479.0917,239.5550.00%
合计57,103,479.341,737,325.653.04%

确定该组合依据的说明:

组合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期末单项金额不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位名称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长春金百信科贸有限责任公司458,917.85458,917.85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哈尔滨朗科科技有限公司446,171.20446,171.20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广州骏之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430,579.37430,579.37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沈阳金佰生网络集成有限公司389,691.28389,691.28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深圳赛瑞琪电子有限公司388,740.81388,740.81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317,022.12317,022.12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合肥鑫创达电子有限公司295,677.96295,677.96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大连鑫富源科技有限公司290,084.99290,084.99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成都财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70,086.53270,086.53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厦门市新捷翔电脑有限公司227,113.19227,113.19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长沙特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12,696.88209,286.6098.4部分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武汉市建新亚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206,414.33206,414.33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北京科力长远科技有限公司198,740.43198,740.43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西安朗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8,129.02198,129.02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北京科力世纪技术有限公司190,764.61190,764.61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广州溢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171,780.02171,780.02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济南罗杰科技有限公司278,901.89166,025.1159.53部分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广州东方四海科技有限公司160,386.00160,386.00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北京方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28,184.90128,184.90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成都成百光电信息产业有限公司112,503.01112,503.01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北京朗威欧信科技有限公司111,136.00111,136.00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北京创视佳盟科技有限公司106,325.27106,325.27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天津市一博宏科技有限公司103,451.19103,451.19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其他106家单位小计3,057,268.981,964,865.9364.27部分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合计8,750,767.837,542,077.7286.19

2)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本期计提坏账准备金额923,543.15元;本期收回或转回坏账准备金额697,456.35元。3)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否

单位名称期末余额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比例(%)已计提坏账准备
第一名8,377,029.0811.71251,310.87
第二名4,999,528.926.99149,985.87
第三名4,004,594.925.6120,137.85
第四名3,842,513.585.37115,275.41
第五名3,813,841.265.33114,415.24
合计25,037,507.7635.00751,125.24

3、预付款项

(1)预付款项按账龄列示

单位: 元

账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1年以内328,615.4045.50%491,378.1455.52%
1至2年48,490.005.48%
2至3年48,490.006.71%
3年以上345,186.9247.79%345,186.9239.00%
合计722,292.32--885,055.06--

账龄超过1年且金额重要的预付款项未及时结算原因的说明:无

(2)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情况

单位名称期末金额占预付账款总额的比例(%)预付款时间未结算原因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341,800.0047.323年以上预付诉讼费
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127,496.2017.651年以内预付玻璃幕墙维修
深圳市庆丰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41,703.885.772-3年预付材料款
铭炜豪包装制品(深圳)有限公司40,315.595.581年以内预付材料款
深圳市仁创艺电子有限公司20,777.502.881年以内预付材料款
合计572,093.1779.20

其他说明:无

4、其他应收款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应收利息181,010.59256,946.43
其他应收款2,050,509.2711,386,210.01
合计2,231,519.8611,643,156.44

(1)应收利息

1)应收利息分类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定期存款181,010.59256,946.43
合计181,010.59256,946.43

(2)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分类披露

单位: 元

类别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2,267,416.3381.69%216,907.069.57%2,050,509.2711,792,238.0595.87%406,028.043.44%11,386,210.01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508,157.4218.31%508,157.42100.00%508,157.424.13%508,157.42100.00%
的其他应收款
合计2,775,573.75100.00%725,064.4826.12%2,050,509.2712,300,395.47100.00%914,185.467.43%11,386,210.01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账龄期末余额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年以内分项
1年以内小计1,028,471.3130,854.123.00%
1至2年992,360.6999,236.0710.00%
2至3年121,584.3324,316.8720.00%
3年以上125,000.0062,500.0050.00%
合计2,267,416.33216,907.069.57%

确定该组合依据的说明:

组合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组合中,按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期末余额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严小明30,000.0030,000.00100.00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路攀105,367.73105,367.73100.00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押金77,169.3077,169.30100.00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上海心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6,000.0016,000.00100.00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郑州万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8,000.008,000.00100.00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上海证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8,000.008,000.00100.00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109,669.46109,669.46100.00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28,950.9328,950.93100.00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南宁国美物流有限公司30,000.0030,000.00100.00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西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40,000.0040,000.00100.00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50,000.0050,000.00100.00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5,000.005,000.00100.00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合计508,157.42508,157.42100.00

2)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本期计提坏账准备金额108,305.06元;本期收回或转回坏账准备金额297,426.04元。3)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单位: 元

款项性质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
员工备用金871,498.50616,543.58
押金保证金1,456,883.702,372,959.49
出口退税7,744,818.45
其他447,191.551,566,073.95
合计2,775,573.7512,300,395.47

4)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款项的性质期末余额账龄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优趣商贸(天津)有限公司押金保证金500,000.001-2年18.01%50,000.00
深圳市万业隆实业有限公司押金保证金366,000.002年以内13.19%36,404.00
周丹员工备用金128,672.401年以内4.64%3,860.17
代扣个人应交社保费代缴社保费127,939.281年以内4.61%3,838.18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109,669.465年以上3.95%109,669.46
合计--1,232,281.14--44.4%203,771.81

5、存货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房地产行业的披露要求否

(1)存货分类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
原材料9,664,969.783,559,839.756,105,130.0310,633,349.684,169,807.846,463,541.84
在产品3,887,431.873,887,431.872,977,009.812,977,009.81
库存商品16,125,700.39369,496.9715,756,203.4213,970,742.172,287,210.8211,683,531.35
发出商品10,267,505.211,781,325.588,486,179.6315,797,225.422,348,921.0413,448,304.38
委托加工物资912,434.82491,566.03420,868.79521,297.75493,671.0627,626.69
自制半成品2,931,987.821,673,359.151,258,628.674,303,401.492,877,900.991,425,500.50
合计43,790,029.897,875,587.4835,914,442.4148,203,026.3212,177,511.7536,025,514.57

公司是否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种业、种植业务》的披露要求否公司是否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的披露要求否公司是否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的披露要求否公司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从事珠宝相关业务》的披露要求否

(2)存货跌价准备

单位: 元

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金额本期减少金额期末余额
计提其他转回或转销其他
原材料4,169,807.841,285,017.541,894,985.633,559,839.75
库存商品2,287,210.82345,253.102,262,966.95369,496.97
发出商品2,348,921.04941,607.601,509,203.061,781,325.58
委托加工物资493,671.0634.982,140.01491,566.03
自制半成品2,877,900.99285,764.011,490,305.851,673,359.15
合计12,177,511.752,857,677.237,159,601.507,875,587.48

(3)存货期末余额含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说明

(4)期末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情况

6、其他流动资产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增值税留抵扣额3,110,859.896,726,417.34
理财产品480,000,000.00420,000,000.00
以抵销后净额列示的所得税预缴税额618,533.74526,323.33
预付保险费用225,401.85
合计483,954,795.48427,252,740.67

其他说明:无

7、投资性房地产

(1)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项目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合计
一、账面原值
1.期初余额215,250,850.53215,250,850.53
2.本期增加金额
(1)外购
(2)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转入
(3)企业合并增加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
(2)其他转出
4.期末余额215,250,850.53215,250,850.53
二、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
1.期初余额32,834,367.2332,834,367.23
2.本期增加金额5,350,864.205,350,864.20
(1)计提或摊销5,350,864.205,350,864.20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
(2)其他转出
4.期末余额38,185,231.4338,185,231.43
三、减值准备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1)计提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
(2)其他转出
4.期末余额
四、账面价值
1.期末账面价值177,065,619.10177,065,619.10
2.期初账面价值182,416,483.30182,416,483.30

(2)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

□ 适用 √ 不适用

8、固定资产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固定资产45,177,452.7046,950,012.77
合计45,177,452.7046,950,012.77

(1)固定资产情况

单位: 元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及其他设备固定资产装修合计
一、账面原值:
1.期初余额41,771,302.775,218,959.302,077,918.785,214,728.1411,511,240.3165,794,149.30
2.本期增加金额322,093.131,526,653.071,848,746.20
(1)购置322,093.131,526,653.071,848,746.20
(2)在建工
程转入
(3)企业合并增加
3.本期减少金额30,158.12158,080.07188,238.19
(1)处置或报废30,158.12158,080.07188,238.19
4.期末余额41,771,302.775,510,894.312,077,918.786,583,301.1411,511,240.3167,454,657.31
二、累计折旧
1.期初余额5,914,517.391,851,440.321,549,900.262,956,815.076,571,463.4918,844,136.53
2.本期增加金额990,754.68675,604.0782,538.96653,043.391,209,741.363,611,682.46
(1)计提990,754.68675,604.0782,538.96653,043.391,209,741.363,611,682.46
3.本期减少金额28,650.22149,964.16178,614.38
(1)处置或报废28,650.22149,964.16178,614.38
4.期末余额6,905,272.072,498,394.171,632,439.223,459,894.307,781,204.8522,277,204.61
三、减值准备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1)计提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或报废
4.期末余额
四、账面价值
1.期末账面价值34,866,030.703,012,500.14445,479.563,123,406.843,730,035.4645,177,452.70
2.期初账面价值35,856,785.383,367,518.98528,018.522,257,913.074,939,776.8246,950,012.77

9、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情况

公司是否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的披露要求否

单位: 元

项目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已授权专利未授权专利已授权商标未授权商标软件著作权合计
一、账面原值
1.期初余额4,553,853.636,526,173.268,775,610.401,038,278.19125,607.944,207,281.703,200.0025,230,005.12
2.本16,651.9870,657.6511,567.1798,876.80
期增加金额
(1)购置
(2)内部研发
(3)企业合并增加
其他原因增加16,651.9870,657.6511,567.1798,876.80
3.本期减少金额232,701.2816,651.98249,353.26
(1)处置232,701.28232,701.28
其他原因减少16,651.9816,651.98
4.期末余额4,553,853.636,310,123.968,829,616.071,038,278.19137,175.114,207,281.703,200.0025,079,528.66
二、累计摊销
1.期初余额1,085,420.943,731,953.024,953,575.531,033,382.8648,096.033,092,798.371,981.9513,947,208.70
2.本期增加金额90,901.92300,367.03509,947.492,989.973,144.39226,338.21325.951,134,014.96
(1)计提90,901.92299,186.27509,947.492,989.973,144.39226,338.21325.951,132,834.20
其他原因增加1,180.761,180.76
3.本期减少金额160,162.671,180.76161,343.43
(1)处置160,162.67160,162.67
其他原因减少1,180.761,180.76
4.期末余额1,176,322.863,872,157.385,462,342.261,036,372.8351,240.423,319,136.582,307.9014,919,880.23
三、减值准备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1)计提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
4.期末余额
四、账面价值
1.期末账面价值3,377,530.772,437,966.583,367,273.811,905.3685,934.69888,145.12892.1010,159,648.43
2.期初账面价值3,468,432.692,794,220.243,822,034.874,895.3377,511.911,114,483.331,218.0511,282,796.42

本期末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余额的比例0 %。

10、长期待摊费用

单位: 元

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金额本期摊销金额其他减少金额期末余额
租入房屋装修费2,833,849.2064,636.24295,706.042,602,779.40
合计2,833,849.2064,636.24295,706.042,602,779.40

其他说明:无

11、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
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1,044,862.20156,729.33913,225.14136,983.77
坏账准备15,674,962.912,378,474.5915,637,997.092,367,583.23
存货跌价准备7,875,587.481,240,776.9112,177,511.751,826,626.76
递延收益(政府补助)1,610,000.00241,500.001,380,000.00207,000.00
合计26,205,412.594,017,480.8330,108,733.984,538,193.76

(2)以抵销后净额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单位: 元

项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期末互抵金额抵销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期初互抵金额抵销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期初余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4,017,480.834,538,193.76

12、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应付账款8,660,121.228,075,469.27
合计8,660,121.228,075,469.27

(1)应付票据分类列示

本期末已到期未支付的应付票据总额为0.00元。

(2)应付账款列示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应付材料款8,660,121.228,075,469.27
合计8,660,121.228,075,469.27

13、预收款项

(1)预收款项列示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货款2,156,073.811,572,534.89
专利费1,444,076.06
租金1,260,557.831,260,557.83
合计3,416,631.644,277,168.78

14、应付职工薪酬

(1)应付职工薪酬列示

单位: 元

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
一、短期薪酬15,140,160.2647,833,169.2146,172,055.7216,801,273.75
二、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2,384,212.142,384,212.14
三、辞退福利49,000.0049,000.00
合计15,140,160.2650,266,381.3548,605,267.8616,801,273.75

(2)短期薪酬列示

单位: 元

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
1、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14,613,359.7944,357,493.5242,680,985.4116,289,867.90
2、职工福利费1,960,476.431,960,476.43
3、社会保险费635,039.81635,039.81
其中:医疗保险费528,832.24528,832.24
工伤保险费27,827.5627,827.56
生育保险费78,380.0178,380.01
4、住房公积金880,159.45880,159.45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526,800.4715,394.62511,405.85
合计15,140,160.2647,833,169.2146,172,055.7216,801,273.75

(3)设定提存计划列示

单位: 元

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
1、基本养老保险2,321,300.722,321,300.72
2、失业保险费62,911.4262,911.42
合计2,384,212.142,384,212.14

其他说明:

15、应交税费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企业所得税1,866,287.521,895,420.43
个人所得税206,822.59277,115.37
城市维护建设税36,453.3668,062.38
房产税575,984.26
教育费附加26,038.1148,616.00
其他48,842.4620,053.10
合计2,184,444.042,885,251.54

其他说明:

16、其他应付款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其他应付款11,106,766.0111,369,985.85
合计11,106,766.0111,369,985.85

(1)其他应付款

1)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付款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质保金702,966.52850,262.42
保证金2,950,603.381,898,989.68
房屋租赁押金3,843,188.003,887,388.00
预提费用2,717,337.043,438,428.78
其他892,671.071,294,916.97
合计11,106,766.0111,369,985.85

2)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3,710,988.00房屋租赁押金
合计3,710,988.00--

其他说明:无

17、递延收益

单位: 元

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1,380,000.00500,000.00270,000.001,610,000.00
合计1,380,000.00500,000.00270,000.001,610,000.00--

涉及政府补助的项目:

单位: 元

负债项目期初余额本期新增补助金额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本期计入其他收益金额本期冲减成本费用金额其他变动期末余额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第十五届中国专利奖奖励经费430,000.0030,000.00400,000.00与收益相关
第十六届中国专利奖奖励经费200,000.00200,000.00与收益相关
第十七届中国专利奖奖励经费400,000.00400,000.00与收益相关
第十八届中国专利奖奖励经费350,000.0090,000.00260,000.00与收益相关
第十九届中国专利奖奖励经费500,000.00150,000.00350,000.00与收益相关
合计1,380,000.00500,000.00270,000.001,610,000.00

其他说明:

本期计入当期损益金额中,计入其他收益270,000.00元。

18、股本

单位:元

期初余额本次变动增减(+、—)期末余额
发行新股送股公积金转股其他小计
股份总数133,600,000.000.000.000.000.000.00133,600,000.00

其他说明:无

19、资本公积

单位: 元

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602,457,149.85602,457,149.85
合计602,457,149.85602,457,149.85

其他说明,包括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说明:无

20、其他综合收益

单位: 元

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
本期所得税前发生额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减:所得税费用税后归属于母公司税后归属于少数股东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0.00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166,991.873,288,486.663,288,486.663,121,494.79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166,991.873,288,486.663,288,486.663,121,494.79
其他综合收益合计-166,991.873,288,486.663,288,486.663,121,494.79

其他说明,包括对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转为被套期项目初始确认金额调整:无

21、盈余公积

单位: 元

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
法定盈余公积20,854,155.634,367,111.7125,221,267.34
合计20,854,155.634,367,111.7125,221,267.34

盈余公积说明,包括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说明:无

22、未分配利润

单位: 元

项目本期上期
调整前上期末未分配利润151,826,525.83
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151,826,525.83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4,496,644.42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4,367,111.71
应付普通股股利21,376,000.00
期末未分配利润190,580,058.54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明细:

1)、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新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0元。2)、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0元。3)、由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0元。4)、由于同一控制导致的合并范围变更,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0元。

5)、其他调整合计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0元。

23、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收入成本收入成本
主营业务926,259,696.33838,997,025.21891,440,249.97816,050,658.81
其他业务40,649,766.328,391,132.4537,387,890.207,670,279.98
合计966,909,462.65847,388,157.66928,828,140.17823,720,938.79

24、税金及附加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432,025.64356,349.89
教育费附加308,589.72254,535.65
房产税2,303,937.042,303,937.04
土地使用税24,000.9636,001.44
印花税264,788.50246,265.45
合计3,333,341.863,197,089.47

其他说明:无

25、销售费用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人工费用5,442,255.596,623,213.20
业务宣传费及广告9,073,654.575,033,632.32
运费2,973,279.462,011,054.20
业务办公费705,893.18844,795.97
差旅费549,902.87475,387.31
折旧摊销486,256.77607,228.34
客服费622,031.16298,982.85
其他2,343,984.471,712,676.27
合计22,197,258.0717,606,970.46

其他说明:无

26、管理费用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差旅通讯交通费564,441.61439,781.75
业务办公费986,015.491,004,427.18
人工费用13,297,077.2310,028,702.56
折旧费1,929,825.901,641,762.70
中介费用882,729.43596,307.55
专利诉讼、维护费4,266,131.415,271,620.96
其他1,260,435.592,481,421.85
合计23,186,656.6621,464,024.55

其他说明:无

27、研发费用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人工费用18,566,273.4714,650,327.45
模具及治具528,735.36509,960.59
材料费676,996.912,354,592.89
水电费摊销190,003.06161,536.34
试验测试费141,301.04110,379.10
设备折旧费用79,563.6176,520.69
专利后续支出80,227.361,282,556.03
专业团体及机构费用11,155.47442,672.99
其他1,214,715.761,451,442.42
合计21,488,972.0421,039,988.50

其他说明:无

28、财务费用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利息支出
减:利息收入976,822.046,972,960.92
汇兑损益-2,494,954.353,386,181.32
其他134,753.4390,018.83
合计-3,337,022.96-3,496,760.77

其他说明:无

29、资产减值损失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一、坏账损失36,965.82-2,276,276.99
二、存货跌价损失2,857,677.23418,658.98
合计2,894,643.05-1,857,618.01

其他说明:无

30、其他收益

单位: 元

产生其他收益的来源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4,256,951.701,654,061.89
稳岗补贴45,811.6036,866.87
残疾人就业社保单位部分补贴6,917.526,439.04
出口信用保险资助716,281.00463,872.00
深圳市南山区科学技术局科技奖励支持666,000.00257,500.00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助270,000.00427,900.00
2017年第1批专利资助直通车企业11,000.00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25,724.00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6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三批资助619,000.00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资助1,084,000.00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技术出口贴息资助560,800.00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度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品牌培育提升项目950,000.00
企业参加展会活动资助项目补贴25,600.00
2017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25,604.00
深圳市技术改造补贴专项经费250,000.00
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131,839.87
合计7,490,005.695,002,163.80

31、投资收益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19,699,791.3713,488,309.05
合计19,699,791.3713,488,309.05

其他说明:无

32、资产处置收益

单位: 元

资产处置收益的来源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6,692.78-8,682.47
无形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72,521.97
合计-79,214.75-8,682.47

33、营业外收入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赔偿款7,881.937,881.93
其他40,845.03159,405.8840,845.03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收益2,168.39
合计48,726.96161,574.2748,726.96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无

34、营业外支出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7,310.22
罚款支出250.00250.00
其他377,000.00
合计250.00384,310.22250.00

其他说明:无

35、所得税费用

(1)所得税费用表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当期所得税费用11,899,158.198,118,555.39
递延所得税费用520,712.931,104,576.93
合计12,419,871.129,223,132.32

(2)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
利润总额76,916,515.54
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11,537,477.33
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2,815,768.68
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143,793.42
非应税收入的影响0.00
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828,792.77
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0.00
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0.00
加计扣除影响-2,618,374.24
所得税费用12,419,871.12

其他说明:无

36、现金流量表项目

(1)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其他业务收入38,893,613.8836,366,908.93
政府补助3,463,053.993,698,101.91
自有资金利息收入894,025.17503,455.93
往来款及保证金1,174,302.3615,748,368.75
其他1,769,918.66665,296.66
合计46,194,914.0656,982,132.18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说明:无

(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往来款及保证金1,682,621.535,650,666.40
付现费用21,183,703.2721,153,439.57
合计22,866,324.8026,804,105.97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说明:无

(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募集资金利息收入158,732.7122,055,246.24
股利分配保证金1,002,603.491,000,007.30
合计1,161,336.2023,055,253.54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说明:无

(4)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股利分配费用及保证金1,010,370.271,032,165.84
合计1,010,370.271,032,165.84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说明:无

37、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单位: 元

补充资料本期金额上期金额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利润64,496,644.4256,189,429.29
加:资产减值准备2,894,643.05-1,857,618.01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8,962,546.668,531,471.54
无形资产摊销1,132,834.201,152,450.83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295,706.041,210,958.6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79,214.758,682.47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5,141.83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2,336,221.64-5,897,134.68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19,699,791.37-13,488,309.05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520,712.931,104,576.93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4,412,996.43-5,501,832.90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1,632,395.24-10,559,076.49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1,741,089.59-6,732,753.1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0,650,591.1224,165,987.23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现金的期末余额179,197,197.05178,160,131.61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178,160,131.61322,816,375.3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037,065.44-144,656,243.77

(2)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一、现金179,197,197.05178,160,131.61
其中:库存现金14,265.696,616.30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179,182,904.54178,153,488.49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其他货币资金26.8226.82
三、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79,197,197.05178,160,131.61

其他说明:无

38、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单位: 元

项目期末账面价值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100,000.00即期结售外汇保证金
合计100,000.00--

其他说明:无

39、外币货币性项目

(1)外币货币性项目

单位: 元

项目期末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期末折算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
其中:美元20,836,740.356.8632143,006,716.37
欧元
港币136,128.350.8762119,275.66
英镑163.048.67621,414.57
韩元610.000.0061248243.74
澳元0.174.8250.82
应收账款----
其中:美元6,998,499.026.863248,032,098.47
欧元
港币
长期借款----
其中:美元
欧元
港币
应付账款
其中:美元170,669.256.86321,171,337.20

其他说明:无

(2)境外经营实体说明,包括对于重要的境外经营实体,应披露其境外主要经营地、记账本位币及选择依据,记账本位币发生变化的还应披露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40、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基本情况

单位: 元

种类金额列报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500,000.00270,000.00
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7,220,005.697,220,005.69
合计7,720,005.697,490,005.69

八、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1、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1)企业集团的构成

子公司名称主要经营地注册地业务性质持股比例取得方式
直接间接
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深圳软件生产、商品销售100.00%直接投资
Netac Technology ( Hong Kong ) Limited香港香港商品销售100.00%直接投资

在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说明:无持有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仍控制被投资单位、以及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不控制被投资单位的依据:无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重要的结构化主体,控制的依据:公司100%持股。确定公司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的依据:无其他说明:无

九、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本公司的经营活动会面临各种金融风险:信用风险、流动风险和市场风险(主要为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本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计划针对金融市场的不可预见性,力求减少对本公司财务业绩的潜在不利影响。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本公司产生财务损失的风险。本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管理层已制定适当的信用政策,并且不断监察这些信用风险的敞口。

本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主要存放于国有控股银行和其他大中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管理层认为这些商业银行具备较高信誉和资产状况,不存在重大的信用风险,不会产生因对方单位违约而导致的任何重大损失。

对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应收票据,本公司设定相关政策以控制信用风险敞口。本公司基于对客户的财务状况、从第三方获取担保的可能性、信用记录及其它因素诸如目前市场状况等评估客户的信用资质并设置相应信用期。本公司会定期对客户信用记录进行监控,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客户,本公司会采用书面催款、缩短信用期或取消信用期等方式,以确保本公司的整体信用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余额前五大客户的应收账款占本公司应收账款总额35.00% (2017年:45.16%) 。

本公司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交易对方的信用评级须高于或与本公司相同。鉴于交易对方的信用评级良好,本公司管理层并不预期交易对方会无法履行义务。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本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或偿付到期债务以及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本公司财务部门持续监控公司短期和长期的资金需求,以确保维持充裕的现金储备;同时持续监控是否符合借款协议的规定,从主要金融机构获得提供足够备用资金的承诺,以满足短期和长期的资金需求。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各项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以未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按到期日列示如下:

项目期末余额
账面净值账面原值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
货币资金179,297,197.05179,297,197.05179,297,197.05---------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57,615,979.6072,565,878.0372,565,878.03---------
其他应收款2,231,519.862,956,584.342,956,584.34---------
金融资产小计239,144,696.51254,819,659.42254,819,659.42---------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8,660,121.228,660,121.228,660,121.22---------
其他应付款11,106,766.0111,106,766.0111,106,766.01---------
金融负债小计19,766,887.2319,766,887.2319,766,887.23---------

续:

项目期初余额
账面净值账面原值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
货币资金178,160,131.61178,160,131.61178,160,131.61---------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49,710,941.3464,434,752.9764,434,752.97---------
其他应收款11,643,156.4412,557,341.9012,557,341.90---------
金融资产小计239,514,229.39255,152,226.48255,152,226.48---------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8,075,469.278,075,469.278,075,469.27---------
其他应付款11,369,985.8511,369,985.8511,369,985.85---------
金融负债小计19,445,455.1219,445,455.1219,445,455.12---------

3、市场风险1)汇率风险本公司的主要经营位于中国境内,主要业务以人民币结算。但本公司已确认的外币资产和负债及未来的外币交易(外币资产和负债及外币交易的计价货币主要为美元)依然存在汇率风险。本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监控公司外币交易和外币资产及负债的规模,以最大程度降低面临的汇率风险。

①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持有的外币金融资产和外币金融负债折算成人民币的金额列示如下:

项目期末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期末折算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
其中:美元20,836,740.356.8632143,006,716.37
港币136,128.350.8762119,275.66
英镑163.048.67621,414.57
韩元610.000.0061248243.74
澳元0.174.8250.82
应收账款
其中:美元6,998,499.026.863248,032,098.47
应付账款
其中:美元170,669.256.86321,171,337.20

续:

项目期初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期初折算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
其中:美元18,058,700.946.5342117,999,163.68
港币199.850.8359167.05
英镑163.048.77921,431.36
韩元610.000.00613.72
澳元0.175.09280.87
应收账款------------
其中:美元5,430,836.776.534235,486,173.62
应付账款------------
其中:美元27,516.156.5342179,796.03

2)利率风险本公司的利率风险主要产生于银行借款等。浮动利率的金融负债使本公司面临现金流量利率风险,固定利率的金融负债使本公司面临公允价值利率风险。本公司根据当时的市场环境来决定固定利率及浮动利率合同的相对比例。

本公司财务部门持续监控公司利率水平。利率上升会增加新增带息债务的成本以及本公司尚未付清的以浮动利率计息的带息债务的利息支出,并对本公司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管理层会依据最新的市场状况及时做出调整,这些调整可能是进行利率互换的安排来降低利率风险。

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本企业持股5%以上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总持有数量(股)持股比例
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33,312,65824.93%
邓国顺28,900,00021.63%

2、本企业的子公司情况

本企业子公司的情况详见附注八(一)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3、其他关联方情况

其他关联方名称其他关联方与本企业关系
魏卫董事长
邓国顺董事
田含光董事
白彦春董事
马国斌董事
王荣董事
黄志业独立董事
仇夏萍独立董事
杨敏独立董事
孟庆章监事会主席
王芬职工监事
高丽晶监事
杜铁军总经理
王爱凤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刘俏财务负责人
深圳创动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邓国顺、董事持股、任职企业
木垒晶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邓国顺、董事持股、任职企业
四川纳动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邓国顺、董事持股企业
北京观见科技有限公司田含光董事持股、任职企业
北京创咖融通科技有限公司田含光董事持股、任职企业
北京提可味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田含光董事持股企业
仁衡普众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田含光董事持股、任职企业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白彦春董事任职企业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彦春董事任职企业
北京通商君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白彦春董事持股、任职企业
领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白彦春董事持股、任职企业
紫顶(北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彦春董事任职企业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彦春董事任职企业
北京保险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白彦春董事任职企业
上海黄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白彦春董事任职企业
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白彦春董事任职企业
经纬影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马国斌董事持股企业
深圳市禾众烽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马国斌董事持股企业
深圳市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丽晶监事任职企业
光峰华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高丽晶监事任职企业
深圳市光峰激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高丽晶监事任职企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志业独立董事任职企业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杨敏独立董事任职企业
北京光合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孟庆章监事持股企业
北京紫顶光合企业管理中心孟庆章监事任职、持股企业
紫顶控股(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孟庆章监事任职企业
郑州因威斯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孟庆章监事任职企业
北京紫顶光合企业管理中心孟庆章监事任职、持股企业
紫顶控股(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孟庆章监事任职企业
郑州因威斯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孟庆章监事任职企业

其他说明

4、关联交易情况

(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792.56747.68

(2)其他关联交易

存在控制关系且已纳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相互间交易及母子公司交易已作抵销。

十一、承诺及或有事项

1、重要承诺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承诺

已签订的正在或准备履行的租赁合同及财务影响(1)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签署了《房地产租赁合同》(以下简

称“合同”),将朗科大厦2-15层出租给腾讯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腾讯公司在5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函告公司确认是否继续合同周期。合同周期为2016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租赁期限满,如双方同意续租,则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延期续租3-6个月,在此续租期间腾讯公司按照续租前最后一个月租赁费用金额向公司交纳租赁费及物业管理费。从2016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合同租金每月每平方收取租赁费用128.40元,每两年递增8%,已计入本期的租赁收入为3,182.42万元。

(2)经公司2017年5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选择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南路,宗地号:A704-0197)梨园工业区万业隆科技园的2#厂房三楼、四楼(以下简称“租赁物业”)为工厂新址,并与业主方深圳市万业隆实业有限公司签署《厂房租赁合同书》。租赁物业的功能为生产办公,租赁面积为6000平方米(每层3000平方米),租期为10年,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前6年(即自2017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租赁价格为:厂房每平方米租金25元/月,计150,000元/月,租金单价每2年上调10%;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2元/月,物业管理费价格不变,后4年(即自2023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的租金价格双方应在前6年租期结束前三个月协商议定,协商未果,双方都可以在向对方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后的一个月内要求解除本合同,另一方不得拒绝,且不需要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除存在上述承诺事项外,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承诺事项。

2、或有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诉讼情况如下:

1、2012年5月15日,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起诉了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北海支行”),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公司请求南宁中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公司99专利的行为,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共计6,000万元及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判令旋极信息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iKEY220产品及判令农业银行和农行北海支行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KEY220产品。本案于2012年10月24日上午在南宁中院进行第一次证据交换,原定于同日下午的开庭审理暂未进行。2013年4月15日上午,南宁中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证据交换,并于当日下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应旋极信息申请,并经征求包括公司在内的其他各方当事人意见,南宁中院决定本案开庭审理均以不公开方式进行。2013年6月7、8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结合本案相关书证及物证演示情况,在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等阶段发表了意见。2015年6月25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万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

旋极信息于2015年7月8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广西高院于2015年11月4日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5)桂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2)将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2017年5月25日,公司参加了南宁中院组织的证据交换。2017年5月26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8年8月6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旋极信息于2018年8月13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截至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型号分别为YT-3284的“金属圆孔迷你旋转U盘”闪存盘、YT-1238的“新款龙纹金属U盘”闪存盘、YT1247的“礼品金属U盘”闪存盘、YT-3295-03的“创意长方形带钥匙孔迷你金属U盘”闪存盘),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友拓”)、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ZL99117225.6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信息;(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系列诉讼案件。公司于2016年7月4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16年7月21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开庭审理。

广州友拓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 73民初1027-103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进行的开庭审理取消。广州友拓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上诉,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 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友拓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本案定于2017年4月21日开庭审理。2017年4月21日,公司参加了广州知识

产权法院的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3)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3)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 担连带责任;4)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3)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 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3)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 担连带责任;4)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广州友拓的《民事上诉状》,广州友拓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截至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3、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分别为32GB LEXAR M20闪存盘、16GB LEXARM20闪存盘、16GB LEXAR S33闪存盘、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S33闪存盘、32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V10闪存盘),起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包括:(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

万元;(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5月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2019年2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公司针对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的起诉,或将本案分案后重新确定管辖。公司已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作出裁定。

4.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旋极百旺科技有限公司、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深圳中院于2018年5月1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旋极信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截至目前,案件尚未进入审理程序。

除存在上述或有事项外,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

(2)公司没有需要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

十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 元

拟分配的利润或股利26,720,000.00
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股利26,720,000.00

2、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

(1)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总持有数量(股)持有比例质押/冻结总数质押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33,312,65824.93%33,250,00024.89%
邓国顺28,900,00021.63%24,549,89718.38%

(2)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所持公司股份3325万股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上海宜黎于2018年1月12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33,250,000股股份质押给了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江小贷公司”),质押期限三个月,自2018年1月12日起2018年4月11日止。本次股份质押上海宜黎向靖江小货公司共融资人民币6亿元。上海宜黎未能按期还款,靖江小贷公司提起诉讼。根据(2018)沪01执1290号《执行裁定书》,上海宜黎质押股份33,250,000股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告知函》,同时,通过向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就上海宜黎和靖江小贷公司关于股份质押融资一案,于2019年2月13日在公拍网(http://www.gpai.net)上发布了《竞买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将于2019年3月23日10时至2019年3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公开拍卖上海宜黎所持公司股份3325万股(占上海宜黎所持股份总数的99.8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89%,全部处于质押/司法冻结状态)。

除存在上述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截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止,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与Kingston China Cooperatie U.A.(以下简称“Kingston”)签订专利授权许可合同,合同有效期为四年,即从2006年7月7日起至2010年7月6日止,公司与Kingston于2011 年1月29日签署上述专利授权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将上述合同的有效期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付款标准和付款方式不变。Kingston 已向公司支付了上述原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一所涉及的专利授权许可费,上述原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一已履行完毕。 2011年9月23日,公司与Kingston 再次签署了上述原许可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将原许可协议的有效期限从补充协议一的到期日(即2010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专利授权许可费的付款标准和付款方式不变;并约定如果协议任何一方未按照补充协议二的约定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原许可协议,则原许可协议的有效期限将按约定自动续延。公司与Kingston 签署的上述专利授权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利润具有重大积极影响,目前该合同仍在执行当中。

2、截至2018年12月31日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总持有数量(股)持有比例质押/冻结总数质押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33,312,65824.93%33,250,00024.89%
邓国顺28,900,00021.63%24,399,89718.26%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因此,专利权存在一定的保护期,保护期届满后,专利权即失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失效系专利权存在的风险。公司核心基础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申请日期为1999年11月14日,将于2019年11月14日到期。2018年度与该专利相关的专利授权许可收入36,292,570.54元。

4、2006年2月,朗科科技以侵犯其第US6829672B1号美国发明专利 “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装置”专利权为由对美国PNY公司提起诉讼,此案由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受理,双方经过证据交换阶段、马克曼听证阶段,朗科科技与美国PNY公司于2008年2月11日签署《和解协议》,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公司实施包括第US 6829672 B1号专利在内的一系列专利,美国PNY公司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在上述《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美国 PNY公司违反《和解协议》约定。公司针对美国PNY公司的违约行为提请仲裁。

(1)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收到邮寄送达的文件,获知PNY Technologies,Inc.(以下简称“美国PNY 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于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向我公司提起确认之诉(以下简称“确认之诉案”),要求公司承担其在确认之诉案中的费用,没有提出针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美国PNY公司的起诉是对朗科科技认为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回应。美国PNY公司在诉讼中声称朗科科技提请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而应通过联邦法院裁决;同时美国PNY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的某一类别产品不包括在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的范围内。2015年12月16日,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裁定朗科科技与美国PNY公司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仲裁范围,目前该案件正依照有关程序处理。

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收到起诉资料,获知美国PNY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美国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朗科科技。诉讼请求:①请求判令朗科科技在美国的第US 8,074,024 号专利、第US8,332,585 号专利无效和无法执行;②请求判令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无效和无法执行;③请求朗科科技赔偿因公司欺诈诱使美国 PNY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而遭受的直接、三倍和惩罚性的损害;④请求判令朗科科技承担美国 PNY 公司的案件诉讼费、律师费。后来,美国PNY公司将其诉讼请求修改为:①存在引诱签订协议的欺诈行为;②判决存在双方错误;③判决存在双方错误;④判决存在单方错误;⑤判决目的不

能实现;⑥判决公司美国第8,074,024号专利无效;⑦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8,074,024号专利不可执行;⑧判决公司美国第8,332,585号专利无效;⑨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8,332,585号专利不可执行。美国 PNY 公司此次向美国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对朗科科技认为美国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又一回应。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收到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法官Leslie E. Kobayashi签发的《部分允许、部分驳回被告关于驳回、中止审理或移送请求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①将案件移送至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审理,驳回公司的其他请求。②就该判决,美国PNY公司可以在2018年4月11日前上诉,否则转移该案件的决定将在2018年4月12日生效。

公司于2018年8月2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 Chesler签发的《意见与决定》主要内容如下:对公司驳回美国PNY公司修改后的诉讼请求1-3项的动议,予以支持;对于公司驳回美国PNY公司修改后的诉讼请求4-9项的动议,不予支持。

(2)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收到了美国仲裁员Hon.William G. Bassler签发的《部分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在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 6,829,672和US 7,788,447被无效前,美国PNY公司应就某一类产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2)美国PNY公司应在所有应缴纳专利费的国家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许可费,应缴纳专利许可费的国家和地区应至少有一件有效的授权专利,而不管是否侵权。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荷兰;3)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 US 7,136,951不属于《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美国 PNY公司无需就该专利支付许可费;4)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 8,332,585和US8,074,024构成《和解协议》中的继续专利,因此《和解协议》中的授权专利涵盖前述的两件专利;5)2011年7月21日后采购的某些品牌的产品,没有取得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 公司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6)美国PNY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前从某些公司采购的包含主控和闪存的成品,美国PNY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7)就某一类别的产品,美国PNY公司无需缴纳许可费用;8)单独来自某些公司的闪存或者其他零件,不能被视为已经获得朗科科技的授权,美国PNY公司需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9)欧洲和日本的同族专利构成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10)就其他公司在中国的销售,无需按照《和解协议》的第6条或者第8条 缴纳许可费;11)美国PNY公司需向朗科科技支付利息,一旦利息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12)美国PNY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支付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13)赔偿将在另外的听证程序中来决定,一旦赔偿的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14)本裁决是部分最终裁决,美国PNY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应支付许可费的数额除外;15)没有在本裁决中明确得到支持的其他主张,都不予支持。2017年3月8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驳回美国PNY公司的请求、中止审理或者将案件移送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2018年7月28日,公司收到了美国仲裁员Hon.William G.Bassler签发的《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为:(1)2017年10月6日的部分最终裁决是本次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2)美国PNY公司应继续向公司提交许可费报告,并同时按照2017年10月6日的部分最终裁决以及和解协议的内容向公司支付许可费用;(3)美国PNY公司应向公司支付许可费6,926,826美元,不包括利息;(4)美国PNY公司应向公司支付利息788,172美元;(5)美国PNY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签署后的21天内,向公司总计支付7,714,998美元;(6)本最终裁决书是所有提交本次仲裁的请求与反请求的最终决定,没有在本最终裁决书中明确支持的请求都予以驳回。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仲裁最终裁决做出后,程序上当事人尚可向法院寻求救济,因此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2018年8月2日,公司向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提交了确认《最终裁决书》的申请。

公司于2019年2月7日收到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于2019年2月6日作出的裁定。主要内容如下:1)准许公司确认《最终裁决书》的申请动议,法院确认仲裁员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最终裁决书》有效。2)驳回PNY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或中止确认仲裁裁决的反向申请动议。

5、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金凯”)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司于2016年1月8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6)粤03民初5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深圳中院决定立案登记上述案件。公司已依据上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于 2016年1月11日向深圳中院预交了案件受理费,并已于2016年2月2日收到深圳中院的(2016)粤03民初第54号《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传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等诉讼资料未成功送达鑫金凯,深圳中院适用公告送达,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第二次收到了深圳中院的《传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2016年7月2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发来的《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本案送达公告,该送达公告刊登于2016年6月23日的《人民法院报》G11版,根据公告记载,本案将于9月28日交换证据,9月29日开庭审理。2016年9月28日,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6年9月29日,深圳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17年2月6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2017年3月17日,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7年3月20日,深圳中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2018年7月2日,公司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6)粤03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被告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90元,由被告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截止法定上诉日期届满之日,公司获悉鑫金凯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自上诉日期届满之日起生效。

因鑫金凯拒不遵照深圳中院于2018年7月2日送达的(2016)粤03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执2819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深圳中院受理了前述执行申请。

6、(1)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分别为“威刚(ADATA)S107”闪存盘、“威刚(ADATA)UD310”闪存盘、“威刚(ADATA)UV128”闪存盘、“威刚(ADATA)UV UV131”闪存盘},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晟玺环宇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深圳中院于2016年5月25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6)粤03民初809-81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03民初809-81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裁定书》,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应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深圳中院对上述诉讼案件并无管辖权,上述诉讼案件应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裁定驳回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对上述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上述四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民辖终583-586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于2016年10月28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民辖终583-5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述案件将在深圳中院审理。2017年2月1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的《传票》,上述案件将于2017年2月24日进行开庭审理。2017年2月23日,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7年2月24日,深圳中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2)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分别为威刚(ADATA)C008 8G闪存盘、威刚(ADATA)C008 32G闪存盘、威刚(ADATA)S102、威刚(ADATA)UV130闪存盘、威刚(ADATA)UV150闪存盘},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

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深圳中院于2018年5月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489-149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案于2018年8月7日进行证据交换,于2018年8月8日开庭审理。

(3)在上述九个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深圳中院主持调解,案件各方当事人已经于2018年11月9日签署了《和解协议》。深圳中院于2018年11月9日向公司送达了《民事调解书》【(2016)粤03民初809-812号、(2018)粤03民初1489-1493号】。主要内容如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深圳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犯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被告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晟玺环宇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犯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向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赔偿金。若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须向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赔偿款。

3)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本案签署调解协议后继续向经销商销售专利产品,原告不会再向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提起涉及ZL99117225.6号的发明专利诉讼。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共九个案件诉讼费,深圳中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收到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依照《民事调解书》足额支付的赔偿金。

7、公司于2017年1月14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6年12月20日,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

上述案件于2017年5月9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2018年1月24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提交了撤回宣告上述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书面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72 条的规定,本案件审理结束。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已结案,截至目前,公司99专利仍有效,公司合法享有99专利的专利权。

8、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中国”)、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以下简称“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九机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

ZL02114797.3)。公司中国发明专利“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ZL02114797.3,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2005年6月1日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公司发现三星中国在其官方网站上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Galaxy 盖乐世 A8,Galaxy盖乐世 S7edge,Galaxy盖乐世 C7,Galaxy盖乐世 C5,Galaxy盖乐世S6edge+智能手机)。公司从九机网处公证购买了惠州三星、天津三星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经分析,公司发现前述被控侵权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均落入了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公司涉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ZL02114797.3 号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被控侵权

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三星中国、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整;(3)请求法院判令三星中国、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连带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万元整;(4)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深圳中院于2017年6月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对天津三星的起诉。2017年8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17)粤03民初1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所提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对天津三星的起诉。

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对三星中国的起诉。2017年9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17)粤03民初1243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所提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对被告三星中国的起诉。

被告惠州三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深圳中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案,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7)粤03民初12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被告惠州三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2018年4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17)粤03民初124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所提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起诉。目前本案已经终结。

9、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7年6月9日,北京旋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

上述案件于2017年12月6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2018年2月24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旋极信息提交了撤回宣告上述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的规定,本案件审理结束。

10、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空气净化装置”(专利号:ZL200310121266.3)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司涉案专利:“空气净化装置”(专利号为ZL200310121266.3,以下简称“266专利”)系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03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作出授予发明专利的决定,于2008年11月12日发布授权公告,并发给发明专利证书。2017年5月27日,广州勒夫蔓德电器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 266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

公司于2017年7月7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空气净化装置”(专利号:

ZL200310121266.3)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7 年 6 月 16 日,贾鹏针对本公司 266 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

上述两个案件于2017年10月23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案审理。2018年3月5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上述两个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审查结论均为宣告266专利权全部无效。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目前公司决定不再起诉,266专利权全部无效。此次争议的266专利不属于公司目前正在运营的核心专利,该专利所涉产品不属于公司主营产品,因此本次

争议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

11、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7年5月20日,旋极信息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2017年11月7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第一次口头审理,并于2017年12月6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口头审理。2018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旋极信息提交了撤回宣告上述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的规定,本案件审理结束。截至目前,公司99专利仍有效,公司合法享有99专利的专利权。

12、(1)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ZL02114797.3)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司涉案专利:“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ZL02114797.3,以下简称为“797专利”) 。797 专利由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02年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于2005年6月1日发布授权公告,并发给发明专利证书。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4日,三星中国针对公司797专利以权利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要求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准予受理。

(2)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ZL02114797.3)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司涉案专利:“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ZL02114797.3)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4日,惠州三星针对公司797专利以权利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要求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准予受理。

上述两个案件于2017年12月13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案审理。2018年1月19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两个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审查结论为宣告797专利权全部无效。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目前公司决定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该专利权已全部无效。

13、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深圳市速马铁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马铁客”)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ZL99117225.6)。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 20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1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深圳中院于 2017年12月20日正式立案受理了前述案件并于同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7)粤 03 民初 2597 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年12月8日公司与速马铁客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书》。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等材料。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收到了深圳中院下达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14、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精成科技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成科技”)、赛孚耐(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孚耐”)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粤73民初4525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由于与精成科技达成和解,2017年12月27日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诉,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粤73民初4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15、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

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8年1月19日,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2018年5月16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理。2018年6月20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审查结论为维持99专利全部有效。截至目前,公司99专利仍有效,公司合法享有99专利的专利权。

16、(1)2018年11月12日,公司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以下简称“成丰电子”)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2018年10月8日,深圳海关隶属皇岗海关查扣被告报关出口的MP3随身听,上述产品侵犯了公司涉案专利权。公司诉讼请求如下: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5万元;④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2018年11月12日,公司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成丰电子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2018年10月8日,深圳海关隶属皇岗海关查扣被告报关出口的U盘/USB存储器。上述产品侵犯了公司涉案专利权。公司诉讼请求如下: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5万元;④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4085-408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鉴于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与成丰电子被诉产品的生产委托方Sandisk Manufacturing Unlimited Company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在一定期限内不向对方主张专利权,并在产品方面开展合作。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撤回针对成丰电子诉讼的申请。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4085-4086号系列《民事裁定书》。目前本案已经终结。上述(2018)粤03民初4085-4086号系列《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 (2018)粤03民初4085《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深圳海关扣押的被申请人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5个。

2)(2018)粤03民初40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以447970.13元为限。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被深圳海关查封、扣押的被诉侵权产品,价值以人民币447970.13元为限。

3)(2018)粤03民初4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4)(2018)粤03民初408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保全人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被海关扣押的被诉侵权产品5个的保全措施。

5)(2018)粤03民初408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人民币447970.13元的冻结。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被深圳海关查封、扣押的被诉侵权产品(价值人民币447970.13元)的查封、扣押。

6)(2018)粤03民初40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深圳海关扣押的被申请人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每个型号每个容量)各5个。

7)(2018)粤03民初40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以105万元为限。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被深圳海关查封、扣押的被诉侵权产品。价值以人民币105万元为限。

8)(2018)粤03民初40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9)(2018)粤03民初408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保全人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被海关扣押的被诉侵权产品(每个型号每个容量)各5个的保全措施。

10)(2018)粤03民初4086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人

民币105万元的冻结。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成丰电子有限公司被深圳海关查封、扣押的价值人民币105万元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查封、扣押。

17、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因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起诉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1,226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正式立案受理了前述案件,公司于2019年3月7日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305民初5494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十四、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应收票据300,000.002,750,000.00
应收账款25,394,294.5733,386,008.51
合计25,694,294.5736,136,008.51

(1)应收票据

1)应收票据分类列示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银行承兑票据300,000.002,750,000.00
合计300,000.002,750,000.00

(2)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分类披露

单位: 元

类别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5,671,630.8614.40%5,670,495.0699.98%1,135.805,671,630.8611.89%5,670,495.0699.98%1,135.80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24,957,412.3063.38%772,943.643.10%24,184,468.6632,939,291.6869.07%994,802.493.02%31,944,489.19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8,750,767.8322.22%7,542,077.7286.19%1,208,690.119,078,922.2919.04%7,638,538.7784.13%1,440,383.52
合计39,379,810.99100.00%13,985,516.4235.51%25,394,294.5747,689,844.83100.00%14,303,836.3229.99%33,386,008.51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应收账款(按单位)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深圳市长天思拓电子有限公司1,755,645.371,754,509.5799.94%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
北京北计三办公自动化公司2,026,992.452,026,992.45100.00%该公司已经注销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88,993.041,888,993.04100.00%由于终止合作,款项预计无法收回
合计5,671,630.865,670,495.06----

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账龄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年以内分项
1年以内小计24,808,417.53744,252.533.00%
1至2年114,515.6811,451.5710.00%
2至3年20.00%
3年以上34,479.0917,239.5550.00%
合计24,957,412.30772,943.643.10%

确定该组合依据的说明:

组合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期末单项金额不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位名称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长春金百信科贸有限责任公司458,917.85458,917.85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哈尔滨朗科科技有限公司446,171.20446,171.20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广州骏之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430,579.37430,579.37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沈阳金佰生网络集成有限公司389,691.28389,691.28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深圳赛瑞琪电子有限公司388,740.81388,740.81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317,022.12317,022.12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合肥鑫创达电子有限公司295,677.96295,677.96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大连鑫富源科技有限公司290,084.99290,084.99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成都财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70,086.53270,086.53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厦门市新捷翔电脑有限公司227,113.19227,113.19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长沙特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12,696.88209,286.6098.4部分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武汉市建新亚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206,414.33206,414.33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北京科力长远科技有限公司198,740.43198,740.43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西安朗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8,129.02198,129.02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北京科力世纪技术有限公司190,764.61190,764.61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广州溢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171,780.02171,780.02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济南罗杰科技有限公司278,901.89166,025.1159.53部分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广州东方四海科技有限公司160,386.00160,386.00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北京方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28,184.90128,184.90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成都成百光电信息产业有限公司112,503.01112,503.01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北京朗威欧信科技有限公司111,136.00111,136.00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北京创视佳盟科技有限公司106,325.27106,325.27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天津市一博宏科技有限公司103,451.19103,451.19100账龄5年以上,预计全额无法收回
其他106家单位小计3,057,268.981,964,865.9364.27部分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合计8,750,767.837,542,077.7286.19

2)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本期计提坏账准备金额427,727.92元;本期收回或转回坏账准备金额746,047.82元。

3)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期末余额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比例(%)已计提坏账准备
第一名4,999,528.9212.70149,985.87
第二名3,641,648.249.25109,249.45
第三名3,002,029.967.6290,060.90
第四名2,026,992.455.152,026,992.45
篆五名1,983,821.845.0459,514.66
合计15,654,021.4139.762,435,803.32

2、其他应收款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应收利息181,010.59256,946.43
其他应收款55,458,650.9860,637,689.76
合计55,639,661.5760,894,636.19

(1)应收利息

1)应收利息分类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定期存款181,010.59256,946.43
合计181,010.59256,946.43

(2)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分类披露

单位: 元

类别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60,113,702.2099.16%4,655,051.227.74%55,458,650.9867,501,016.8799.25%6,863,327.1110.17%60,637,689.76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508,157.420.84%508,157.42100.00%508,157.420.75%508,157.42100.00%
合计60,621,859.62100.00%5,163,208.648.52%55,458,650.9868,009,174.29100.00%7,371,484.5310.84%60,637,689.76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账龄期末余额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年以内分项
1年以内小计38,776,247.651,163,287.413.00%
1至2年8,132,271.13813,227.1110.00%
2至3年13,080,183.422,616,036.6920.00%
3年以上125,000.0062,500.0050.00%
合计60,113,702.204,655,051.227.74%

确定该组合依据的说明:

组合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组合中,按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期末余额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严小明30,000.0030,000.00100.00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路攀105,367.73105,367.73100.00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押金77,169.3077,169.30100.00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上海心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6,000.0016,000.00100.00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郑州万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8,000.008,000.00100.00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上海证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8,000.008,000.00100.00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109,669.46109,669.46100.00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28,950.9328,950.93100.00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南宁国美物流有限公司30,000.0030,000.00100.00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西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40,000.0040,000.00100.00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50,000.0050,000.00100.00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5,000.005,000.00100.00账龄5年以上,预计无法收回
合计508,157.42508,157.42100.00

2)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本期计提坏账准备金额97,277.99元;本期收回或转回坏账准备金额2,305,553.88元。

3)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单位: 元

款项性质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
员工备用金850,862.05564,409.44
押金保证金1,351,569.302,267,645.09
出口退税7,744,818.45
子公司往来57,972,236.7256,685,697.11
其他447,191.55746,604.20
合计60,621,859.6268,009,174.29

4)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款项的性质期末余额账龄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Netac Technology ( Hong Kong ) Limited子公司往来57,053,276.543年以内94.11%4,431,845.78
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往来918,960.181年以内1.52%27,568.81
优趣商贸(天津)有限公司押金保证金500,000.001-2年0.82%50,000.00
深圳市万业隆实业有限公司押金保证金366,000.002年以内0.60%36,404.00
周丹员工备用金128,672.401年以内0.21%3,860.17
合计--58,966,909.12--4,549,678.76

3、长期股权投资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8,089,920.008,089,920.008,089,920.008,089,920.00
合计8,089,920.008,089,920.008,089,920.008,089,920.00

(1)对子公司投资

单位: 元

被投资单位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本期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8,000,000.008,000,000.00
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89,920.0089,920.00
合计8,089,920.008,089,920.00

4、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收入成本收入成本
主营业务374,836,400.75325,009,576.29401,769,093.68350,979,674.55
其他业务41,558,642.168,391,132.4538,291,474.007,670,279.98
合计416,395,042.91333,400,708.74440,060,567.68358,649,954.53

其他说明:无

5、投资收益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19,699,791.3713,488,309.05
合计19,699,791.3713,488,309.05

十五、补充资料

1、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项目金额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79,214.75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3,233,053.99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19,699,791.37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48,476.96
减:所得税影响额3,463,664.26
合计19,438,443.31--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 不适用

2、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6.92%0.48280.48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4.84%0.33720.3372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目录

1、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2、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3、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4、载有董事长签名的2018年度报告文本原件。

5、以上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3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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