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杭州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杭州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并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作为本次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财务支持,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次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的顺利进行,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实施上述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高海江、盛希泰、王超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